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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特区检察制度独具特色

    时间:2021-03-05 08:03: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特殊的法律性质和地位。首先,澳门特区检察机关不像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那样,受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也不像过去那样附属于法院,而是单独设立,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次,澳门特区检察机关是与审判机关并列的司法机关,澳门特区的司法当局包括法官、预审法官及检察院。可见,澳门特区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法律上的定位是很明确的,其司法权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再次,澳门特区检察机关虽然在具体业务中具有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但《基本法》和《纲要法》并没有像国家宪法那样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且检察权的监督范围仅局限于诉讼监督,这些监督权只是来自一般法律的规定或者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做法,主要是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特殊的机构设置。澳门特区检察机关的设置就更具有特殊性,整个澳门地区只设置了一个检察机关,而相应地在澳门却设置有三级审判机关,即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为保证与法院的对等平行,澳门特区在同一检察机关内部分别设置三级检察官,即检察长、助理检察长和检察官,分别对应特区法院的三级法院。澳门特区相对内地来说很小,没有必要在这么一个小的区域内设置多级多个检察机构。所以,澳门检察机构的设置采取了变通的形式,由一个统一的检察机构分别派检察官往各级法院执行检察职能,由这个检察机构内不同层次、级别的检察官分别对应不同审级的法院来完成追诉任务。这种变通的机构设置形式体现了检察体制设置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是澳门特区检察机关设置中的一大特色。
      特殊的权力运行模式。首先,澳门检察权所涉领域十分广泛,它的诉讼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诉讼监督职能,这种权力特征与内地检察机关具有相似之处,而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其次,澳门特区检察权的运行模式与内地检察机关也表现出差异。一是澳门特区检察制度吸纳了大陆法系警检一体化的模式,检察官对警察的侦查活动具有领导、指挥和监督的权力。还有一种特殊的权力运行模式也是内地检察权运行中所不具有的,就是预审在公诉过程中的中轴性。
      澳门回归后,内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制度方面无不产生影响与制约。这些来自不同法制文化的因素,最终导致了澳门特区司法制度既有西方欧洲大陆法系所主导下的特征,也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所产生的影响。澳门特区检察制度的特殊性可以说明,任何一种理想的体制设计或者既定的制度形式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或者地区。
      (摘自《检察日报》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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