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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越反倾销法比较研究

    时间:2021-03-02 12:03: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与越南都制定了专门的反倾销法,两国的反倾销法各有优缺点。从立法时间上看,中国反倾销立法早于越南;从立法层次上看,中国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四个层次的立法,要比越南详细、完善;从反倾销专门立法位阶来看,中国国务院通过的《反倾销条例》不及越南国会通过的《越南对进口商品反倾销法令》法律位阶高。从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来看,中国要比越南的规定更加详细、完善,操作性较强。
      [关键词]中越;反倾销;比较研究
      中越关系正常化20年以来,两国经贸合作不断取得新的突破,中国连续5年保持越南最大贸易伙伴地位。据中国海关统计,截至2010年1月份,中越双边贸易额为21.58亿美元,同比增长103.6%。①随着双边贸易额的迅速发展,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救济措施成为保护国内产业的首选。目前,虽然中国对越南尚未采取反倾销措施,但越南贸易部竞争管理局(VCAD)曾于2006年建议越南钢铁协会(VSA)继续搜集中国向越南低价销售卷钢板的证据,待合适的时机,对产自中国的卷钢板提起反倾销诉讼。②为了未雨绸缪,熟悉中越两国的反倾销法成为必要。
      一、中越反倾销的立法现状
      (一)中国反倾销的立法现状
      1994年中国颁布《对外贸易法》,其中第30条对倾销作了非常原则和笼统的规定。直到1997年3月25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为中国反倾销调查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保障,标志着中国初步建立起自己的反倾销制度。2001年10月31日中国国务院通过《反倾销条例》(共59条),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倾销单行法规,填补了中国反倾销专门立法的空白。2004年,国务院对《反倾销条例》进行修改,涉及三分之二以上的条款都被修改,新的《反倾销条例》虽然也是59条但条款的用语更加准确、逻辑更加严密,其明确规定主要由商务部负责反倾销立案调查。
      从2002年3月13日起,中国相继颁布《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等13个反倾销部门规章,使反倾销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1日颁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使中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越南反倾销的立法现状
      越南反倾销立法较晚,仅在1991年12月和1993年7月分别颁布的《进出口税法》和《进出口税法修改补充法》中涉及进口税方面的内容,但不是反倾销专门立法。2004年4月29日越南国会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越南对进口商品反倾销法令》,该法令共计六章二十九条。该法令以越南《宪法》为基础,结合《进出口税法》和《进出口税法修改补充法》,对进口商品在越南的反倾销做出规定,是越南第一部专门的反倾销法令。该法令第26条规定了司法审查条款。由于目前越南尚没有对外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案例,因此缺乏反倾销实施细则和指引。
      (三)比较分析
      中国与越南都制定了专门的反倾销法规、法令;两国都加入了WTO,作为WTO成员国,《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均是两国的法律渊源。不过,中国反倾销立法早于越南;且从立法层次上看,中国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四个层次的立法,要比越南详细、完善。
      二、中越反倾销实体法比较
      各国征收反倾销税的前提条件是确定存在倾销和损害事实,中国和越南反倾销法对此均有规定。
      (一)倾销的确定
      倾销的存在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确定倾销是否存在关键取决于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
      1.中国有关规定
      中国的《反倾销条例》中首先在第3条明确了倾销的含义,随后则以条款分别确定了产品的正常价值及产品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的确定:“⑴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⑵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⑴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⑵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2.越南有关规定
      越南颁布的《反倾销法令》对于倾销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定义,而是在第2条2、3款中规定了产品销售的正常价格确定方式:一是出口国国内价格,“在正常贸易条件下,进口到越南商品的正常价格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其内地市场销售同类商品的可比价”;二是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进口到越南商品正常价格可按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确定:(1)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同类商品在第三国市场上销售的可比价;(2)在出口国家或地区或第三国市场上,对从生产到流通每个环节进行考量,确定商品正常成本价加上合理利润和其它合理费用。”根据越南《反倾销法令》规定,凡商品以低于上述规定的正常价格销售,原产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被视为进口到越南时倾销。此外,该《反倾销法令》还对倾销幅度越南进口倾销商品量、数量或价值做出了详细规定。
      3.比较分析
      在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中国和越南在倾销确定上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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