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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弹琵琶”:论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

    时间:2021-03-02 12:02: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提要] 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到底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学界至今尚未达成共识。既然如此,不妨突破思维定势,撇开区域贸易协定对GATT/WTO的影响暂且不谈,从人们淡忘甚至遗忘的角度切入,分析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从多边贸易体制自身寻找面临困境的根源。这对于缓解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或许有所裨益。
      [关键词] 国际贸易 多边贸易体制 区域贸易协定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8)4-0015-06
      
      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s)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一直是经济学家、政治学家乃至法学家热烈讨论的话题。梳理这方面的文献之后发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学者,基本都是先入为主地以多边贸易体制为中心,从RTAs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和效应角度剖析二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区域主义是多边主义的“垫脚石”(building blocks)或“绊脚石”(building blocks),“补充物”(supplement)或“替代物”(substitute)。
      RTAs对多边贸易体制到究竞有利还是有弊,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同样至今也没有达成共识。在当前WTO多边贸易体制正处于举步维艰的严峻形势下,我们应当对WTO多边贸易体制进行全方位多纬度的研究和解读,对多边贸易体制在新的千年回合里能否稳定发展及其未来走向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
      既然从RTAs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角度分析无法得出合理的结论,不妨突破思维定势,撇开RTAs对GATT/WTO的影响暂且不谈,从人们淡忘甚至遗忘的角度切入,那就是“反弹琵琶”,分析多边贸易体制对RTAs的影响,或许能够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
      
      非歧视体制中的歧视
      
      即将逝去的半个世纪,既是RTAs迅速繁衍的半个世纪,也是GATT及其继承者倡导的多边贸易体制空前开放的半个世纪。仔细分析二者一前一后的发展过程,着实令人吃惊。非歧视原则当之无愧地成为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而RTAs则具有与生俱来的歧视性。歧视性的RTAs在非歧视性的多边法律框架内奇迹般地存活并迅速繁衍,更不可思议的是大多数区域集团本身就是由GATT/WTO成员组成。
      原GATT体系的中心目标,是消除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待遇,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GATT之后的WTO继承了这个目标,通过两个互有区别的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MFN)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NT)来实现和保障国际贸易自由化。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也是现代国际贸易关系中最基本的原则。它是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延伸。[1]它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2]:一方面是所谓的“外外无别”。它要求任何成员方在向其他成员方提供优惠或进行限制时,不能借此制造歧视待遇,不能因此而在不同成员方之间形成竞争机会的不均等。或者说,任何成员方的商品跨越某一个成员方的国境(当这个成员方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或关境(当这个成员方是一个独立的关税区)时,该成员方不得由于这些商品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对它们实施不同的待遇,即差别待遇。这就是最惠国待遇所体现的精神,目的是保证来自不同成员方的进口商品,在某个成员方的市场上,处于同等的、非歧视的竞争地位。另一方面,非歧视原则体现在所谓的“内外无别”上。它要求WTO的任何成员方在向进入国境或关境后,在其国内或境内市场上进行竞争的其他成员方商品提供优惠或进行限制时,不能在国内(或境内)商品、企业与国外(或境外)商品、企业之间形成差别待遇。或者说,任何成员方向其他成员方的商品、企业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或境内)商品、企业享有的待遇。这就是国民待遇体现的精神,目的是保证进口商品与国内(或境内)产品、外来企业与国内(或境内)企业,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同本地企业和商品相比,外来的商品和企业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非歧视原则的提出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即任何形式的歧视必然导致更严重的歧视。虽然实行歧视性待遇可能给一些国家带来短时间内的利益,但是从长远来看,如果放任这种情势继续发展,所有国家将深受其害。[3]这便是GATT成员方无条件地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理论基础,从而使得WTO下的最惠国待遇从双边走向了多边,实现了最惠国待遇的多边化,[4]而这也正是GATT/WTO保持持久旺盛生命力的法宝。
      此外,从立法背景看,引进这一原则主要是深刻认识到世界经济集团化带来的关税歧视可能成为引发世界大战的主要因素。1929年美国颁布了斯穆特-霍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实行高关税,引起了20世纪30年代贸易保护主义大泛滥,各国纷纷高筑关税壁垒、限制外国货物进口,采取“以邻为壑”的政策(beggarthyneighbour),甚至连作为国际贸易基石的最惠国条款也被抛到九霄云外。这一时期世界各国奉行的以高关税为代表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乃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埋下了祸根。
      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路易斯·亨金就曾指出:“在20世纪初期,人们目睹了自由放任的破产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网络的不足,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那段时期,保护主义措施和包括高关税的反措施盛行,货币贬值与对贸易控制,对国际经济的广泛和严重的损害导致了世界范围的大萧条。这一深深的危机被第二次世界大战所‘克服’,但是,其教训难以忘却。”[5]
      在这样的情况下以贸易自由化为指导思想的GATT多边贸易体制建立了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等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国际贸易法律制度,通过谈判降低关税、扩大市场准入、排除一切关卡或贸易壁垒给正常贸易造成的扭曲,把各国对跨国货物流通的干预、限制减少到最低程度,从而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于是,《建立世贸组织马拉喀什宣言》中就将“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作为WTO的主要目标之一。非歧视原则蕴含在WTO协议的诸多条款中,非歧视原则的条文化使得该原则成为WTO成员方必须履行的明确的法定义务。[5]
      WTO的精髓是规则,WTO规则的特点是“原则+例外”。区域贸易协定之所以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多边贸易体制领域,就是因为它与生俱来的歧视性,背离了“以规则为导向”的WTO所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从而构成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最重要的例外。
      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的区域贸易一体化安排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欧共体的成立,现在几乎所有的WTO成员都加入了一个或多个RTAs[6]。RTAs本来是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而存在,但是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这种“例外”基本上成为了21世纪国际贸易的主要特色。[7]
      既然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成为GATT的基石,成为非歧视原则的核心原则,那么区域贸易安排是如何成为最惠国待遇原则最重要的例外从而享受“特权”的呢?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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