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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ADR在国际工程主流合同文本FIDIC中的应用与发展

    时间:2021-03-01 20:00: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曹婧甜(1991-),女,汉族,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国际经济法专业。
      摘要:随着我国的重工业的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型建设工程公司纷纷开拓海外市场,特别是在非洲,西亚等发展中国家更亲睐物美价廉的中国设计与建造,而国际工程合同文本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对此,文章从国际工程建设主流合同文本,合同工程的解决方式以及优点尤为突出的争端解决委员会与其他解决方式的比较,从而为完善我国工程合同并与国际接轨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际工程合同文本;争议审核委员会(DRB);争端裁决委员会(DAB)
      一、概况
      (一)背景介绍
      在国际工程建设中,采用标准化的合同文本已经成为通行惯例。国际上通行的工程合同文本主要有FIDIC、DRE、DB等,其中FIDIC合同文本是目前工程领域中得到最广泛使用的一种。1它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并推荐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条件》等一系列合同示范文本的总称,这一系列合同于1957年颁布,在1999年进行了第四次修订,目前是国际土木工程项目在诸多方面都具有国际权威的通用标准。
      (二)发展脉络
      FIDIC在争议解决方面的发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工程师决定。主要是指工程师决定争议的解决,具体表现为:争议的提出——工程师决定——提交仲裁。但由于工程师往往是业主聘用的管理工程合同的具体执行者,即业主的代理人,这使得工程师的公正性受到怀疑。
      2.第二阶段:DRB建议。即由独立第三方决定争议的解决办法,具体表现为争议的提出——工程师决定——争议审核委员会——友好解决——仲裁。为了寻求争议解决的公平和合理性,选择独立的第三方对工程争议做出评审和决定,1996年版的FIDIC合同引入争议审核委员会(Dispute Review Board,即DRB)方式和友好协商,创造性的提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采用DRB方式替代工程师的作用。
      3.第三阶段:DAB裁决。即FIDIC于1999年在总结前四版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将DRB改为DAB(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简称DAB),即争端裁决委员会,使争议解决路径变为:争议的提出——工程师决定——争议裁决委员会——友好解决——仲裁。但DAB与DRB没有根本上的区别,只是时限、效力和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
      (三)发展趋势
      随着DAB成为解决国际工程争端的主流方式,一直备受诟病的,作为独立的、公正的第三方的地位的工程师已没有起初那样备受推崇了。根据1999年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新红皮书)和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的112.6款的规定,工程师是从属于雇主的,首次否定了工程师的独立地位,并且取消了工程师行为公正条款。鉴于工程师受雇于雇主的的特殊身份易造成实践中的公正性的削弱,国际工程合同整体更趋向于淡化工程师作为仲裁人的角色,传统的业主、工程师、承包商的三角关系模式正在逐渐向业主、裁决人、承包商模式转变。
      二、主流途径——DAB
      (一)法律规定
      1999年版FIDIC对DAB方式作了如下规定:1.争议裁决委员会的任命。工程合同双方联合任命DAB(由一或三名专业人员组成),其中业主和承包商与其签订聘任协议,在二者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2.争议的提交。首先由工程师决定,任何一方不满做出的决定才可提交DAB;3.现场调查,召开听证会;4.做出决定。原则上应在84日内或双方认可的期限内做出决定,双方在28日内未发出异议,该决定就形成最终拘束力;25.执行与仲裁。对决定提出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在规定日期内通知对方并将争议提交仲裁。在双方均表同意的情况下,对于一方不执行的行为,另一方可就对方的该违约行为申请仲裁,决定可作为提交仲裁的依据。此规定将DAB的性质展露无遗,呈现出一种介于工程师决定和仲裁或诉讼之间的争议解决新方式。
      (二)优点与不足
      与传统争端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相比,DAB的优势在于能够预防并减少争议的发生或在争议出现后促进双方友好的解决。这种方式可以减少费用开支,方便快捷,并且能较大程度上保护商业关系和企业信誉,因此DAB在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当然DAB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其成员显然不如工程师本人了解工程情况,而仅仅依赖于提交的书面材料无遗会影响争议的处理。而且与工程师的关系不协调,工程师对工程的的控制力的下降,因而出现懈怠或抵制情绪,从而引发新的纠纷。
      (三)一般程序
      第一,双方对于合同工程的实施、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签发、指示或估价等相关问题产生的争端,任意一方可书面提交DAB裁定争端,并将副本送交另一方及工程师。第二,在现场组织调查听证,DAB在收到书面报告84天内做出处理决定。第三,如一方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应在收到该决定的通知后28天内发出异议通知及理由。如果DAB未能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双方当事人仍可在按上述程序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如DAB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了合同双方,而当事人都未在法定时间内就决定向另一方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那么该决定就成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在未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改变此决定前,合同双方应执行DAB决定。第四,一方表示异议后,必须经56天才能开始仲裁程序,这56天是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争端的时间。第五,一旦无法和平解决,争端应提交到国际仲裁机构。
      (四)DRB与DAB的比较
      DAB与DRB在本质上没有根本区别,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效力的不同。DRB做出的建议只是一个推荐意见,只有在任意一方都没有提出歧义的情况下,该建议书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DAB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上方在28天内对此提出异议使其失去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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