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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1-02-28 00:01: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是开赛在即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不可避免的问题,一方面需要从一般理论上了解有关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问题,另一方面也要特别关注该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将会遇到的潜在冲突并加以解决。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理论;冲突与解决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04-0458-03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AS Awards
      ZHANG Bin
      (P.E. Department, Zhejiang Textile & Fashion College, Ningbo 315211, Zhejiang, China)
      Abstract:With the coming of 2008 Beijing Olympics, more and more CAS awards will be inevitably recognized and enforced in China. On one hand, it is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basic theories about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AS awards. On the other hand, special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e potential conflicts to be encountered at Beijing Olympics.
      Key words: CAS awards;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wards; basic theories; conflicts and resolution
      
      1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起源与发展
      
      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在前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先生的倡议下建立的,旨在为国际体育界提供一个解决与体育运动相关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推广一套灵活、便捷、经济的体育仲裁规则。1983年,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了由奥委会委员同时也是海牙国际法庭法官的凯巴•姆巴耶负责领导的工作小组所起草的国际体育仲裁院章程,由此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于1984年6月30日开始正式运作,地点位于瑞士洛桑。根据《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仲裁章程与规则》第6条第2款第8项的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可以设立常设的或临时性的分支机构。为使大洋洲和北美洲的当事人可以方便地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仲裁,国际体育仲裁院于1996年在澳大利亚的悉尼以及美国的丹佛(1999年迁至纽约)两地设立了常设分院。另外,为有效处理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有关纠纷,国际奥委会第106次会议修改了奥林匹克宪章,增加了允许设立临时仲裁庭的第74条,该条规定:“在奥运会上发生的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端都应当提请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仲裁规则行使专属管辖权。”据此,国际体育仲裁院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开始了设立临时仲裁庭(Ad Hoc Division)的尝试,对奥运会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作用。之后又分别于1998年在长野和吉隆坡、2000年在悉尼、2002年在盐湖城等地设立了临时仲裁庭。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职能是通过普通程序或上诉程序解决体育争端,并可以提供无强制约束力的法律咨询意见。其中,普通仲裁程序适用于一切因体育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案件,如赞助合同、电视转播权合同、运动员转会合同等;以及涉及其他民事责任的体育纠纷案件,如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仲裁根据是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上诉仲裁程序则适用于对有关体育机构作出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案件,一般与比赛纪律有关,包括对兴奋剂事件的处罚、运动场暴力、裁判员滥用权利等。
      自国际体育仲裁院成立以来,历经数次改革,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当属1993年甘德尔案诱发新“体育仲裁规则”制定的事件。通过设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进行组织结构的调整,国际体育仲裁院进一步提高了运作效率,并加强了独立性。时至今日,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能力和水平越来越被国际各单项体育联合会认可,甚至原来一直不承认其管辖的国际田联和国际足联也相继于2001年和2002年接受它的仲裁条款,相应地,其受理的仲裁案件也不断增多,至2002年底,共有467个争议被提交仲裁和咨询,解决235件。国际体育仲裁院已经成为仲裁国际体育争议的最主要和重要的国际组织。
      
      2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理论
      
      体育运动人才的无国界流动无疑促进了世界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也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完善带来了新的课题,其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日益突出,因为在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属于同一国籍的情况下,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更加复杂和重要。
      首先,确定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国籍是第一步。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各国多通过立法将某些类型的仲裁裁决
      同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联系起来,使其具有特定的国别,然后再区分内国裁决或外国裁决分别对待,所以,确定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国籍成为解决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先决问题。
      国际体育仲裁院设在瑞士洛桑,根据仲裁地规则,其仲裁裁决当然是瑞士作出的仲裁。由于近年来,国际体育仲裁院不但在悉尼和纽约设立常设分院,而且还频繁地在各地设立临时仲裁庭,这些分支机构与设在瑞士洛桑总部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受理案件和启动仲裁程序职能方面几乎无异,那么它们作出的裁决的国籍应该如何确定呢?根据现有规则和司法实践,一般仍将这些裁决视为在瑞士作出的裁决。例如,《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仲裁章程与规则》中明确规定,所有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程序都同样适用于瑞士的法律,不考虑其提交的是仲裁分院还是临时仲裁庭,因此不管仲裁审理的实际地点位于何处,在仲裁程序方面所适用的规范都只是瑞士法律。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规则第7条也规定:临时仲裁庭的仲裁所在地在瑞士洛桑。在2000年澳大利亚法院针对一例悉尼分院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案中,该做法也得到了确认。悉尼分院裁决了一起涉及两名澳大利亚柔道运动员的案件,其中一名败诉的运动员安吉拉•拉格兹(Angela Raguz)不服裁决,向悉尼分院所在地的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the New South Wales Court of Appeal)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拉格兹的理由是,既然仲裁程序是在悉尼进行的,那么澳大利亚的法院就可以根据1984年的《商事仲裁法》(the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ct, 1984)对该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但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是一个外国裁决,并不是一个澳大利亚的国内裁决(domestic arbitration award),因为国际体育仲裁院悉尼分院仲裁案件时虽然在澳大利亚开庭,但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章程与规则,分院与临时仲裁庭的仲裁裁决都应当视为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瑞士本部作出的,即任何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的仲裁地都在瑞士洛桑,而不在澳大利亚;此外,国际体育仲裁院分院仲裁程序适用的程序法也是瑞士法律,而不是澳大利亚的法律。而澳大利亚1984年《商事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裁决撤销程序适用的对象仅仅是澳大利亚的国内裁决,不包括外国的仲裁裁决。法院因此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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