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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国际法视野下的领土争端问题试析

    时间:2021-02-27 20:03: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国际领土争端是相互接壤国家之间或地区之间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最常见的影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因素之一。领土争端,事关国家主权与尊严,由于领土争端大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具有复杂性和敏感性,故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一场斗智斗勇的博弈。构建和谐世界与建设和谐社会交相呼应,企盼当代国际法以解决世界发展问题为中心,致力于世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期望当代国际法将国际领土纷争作为其新的价值取向,提升全球善治的整体水平;迫使当代国际法必须重视自身规范体系的协调发展,真正为和谐世界的构建保驾护航。
      关键词 当代国际法 领土争端 和谐世界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 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 特别是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应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国际法的实施显得越来越重要。 那么,领土争端当事国的基本动力和目标是什么呢?纵览全球,存在哪些领土争端解决途径?它们各自优劣是什么?领土争端问题中的一些常见的思维特性有什么呢?带着这些问题,结合当代国际法,笔者做一次尝试性的梳理。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 ) 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准则, 是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的问题时, 所应当遵循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的概念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的两种。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 是狭义的国际法。广义的国际法, 从历史上说, 除国际公法之外, 还包括国际私法。国际私法, 是有关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主要包括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协助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
      针对大国特权与义务建立更合理的实体法制度本身并不足以确保大国可以依法、善意地行使特权并且履行义务,而应当进一步构造有效的程序法约束机制。这种程序法构造可以同时沿着大国内部与大国外部两个思路进行。前者主要是指大国之间的相互制衡,后者是大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以及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体实施的约束。
      自现代化以来,无论哪一个国家,毫无疑问,领土成为现代国家的核心利益之一;换言之,现代国家的定义,是与一定的领土紧密相连的。如果没有领土,何谓、何来国家?基于这种理由,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的暴力冲突,根源在于领土的零和争夺特性。基于这种零和博弈特性,现代国家一般都将领土完整作为自己国家利益的主要成分。这也造就相关邻国,对于存有争议的领土的争夺,导致了长期的冲突状态。
      国际领土争端的凸显、进一步激化,也是伴随着相关争端领土的经济和战略价值上升这一过程的。在人类对于资源的开发、勘探能力有限的时候,相关领土的争议往往并没有凸显;但是,随着每一个国家人口的增长,以及对于能源资源开发能力的增强,一些原先不起眼的领土与领海,成为某些当事方愈加单方面加紧开发和争夺的重要区域。
      另一层面,领土往往承载了民族的情感和叙事。现代民族国家既要有一定的物质领土供民族成员生存和发展,同时也通过一定的集体记忆、民族情感和叙事来形成和巩固民族认同。如今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人民对于领土侵占的敏感性,是贯穿于我们的民族故事之中,也贯穿于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我们的民族叙事告诉我们,中国近现代的丧权辱国、赔款割地,备受列强的侵辱,所以,我们不能忍受类似记忆的刺激。
      由于领土是不可再生,也是不可均享的,所以领土争端的解决往往是非常复杂的。从战后历史来看,和平的解决方式应该占据主导地位,即国际法裁决。
      法律方式就是领土争端当事方,通过将争议领土问题提交国际法院,由国际法及其机构加以裁决。具体说来就是上诉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解决边界领土争端。这被称为边界领土争端的“法律解决”。“法律解决”是与谈判解决并行的另一种和平方式,近年来被频繁使用。但是,法律解决的先决条件是争议双方都同意接受国际法院对争议领土的裁决,相约承担服从国际司法判决的义务,保证执行裁决的结果,而不管这种结果是否符合和满足己方的边界领土主张。未得到对方同意而单方面起诉是不会产生实际结果的。法律解决与谈判解决最大的不同是,裁判程序是以法律为根据,而不考虑双方利益的妥协调整,判决结果有可能是零和样式的。因此,在和平时期, 运用国际法维护本国权益最有效的方法是积极参与国际法的立法工作。通过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 使其尽可能多地符合本国的利益和政策。
      大国之间、小国之间的领土问题涉及大国拥有与作为国际法基础的主权平等原则相冲突的法律特权,但法律特权并非是导致领土问题的惟一原因;被赋予法律特权的大国应当承担特殊的法律义务,但获得法律特权并非是大国承担特殊义务,包括特殊法律义务的惟一依据。为了有效约束大国的行动,国际社会一方面应当限制大国可以获得的特权、强化大国应当承担的特殊义务尤其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应当寻求建立监督大国依法善意行使特权、履行义务的程序法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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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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