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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自贸区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探索

    时间:2021-02-27 16:01: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可依托政策红利,就外商投资领域分别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创新上先行先试。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创新的重点,聚焦在投资规则标准提升空间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上。针对焦点议题,自贸区应基于“中国化国际标准”完善投资规则标准,在涉及争端解决机制上,鼓励仲裁国际化、试点临时仲裁制度以及构建外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关键词] 自贸区 外商投资 先行先试
      [中图分类号] D92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7)04-0084-04
      [基金项目]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际私法之人本理论研究”(2015YBFX102);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互联网内容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17SKJ005);重庆市法学会课题“重庆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2016FXZX06);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项目“重庆市小微企业专利融资问题研究”(KJ1600108)。
      [作者简介] 廖柏寒(1984 — ),重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自贸区的建设与制度创新,是坚持改革开放和应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的有效途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于2015年7月22日发布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建设实施方案》。该方案拟将前海蛇口自贸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打造成全国唯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
      一、自贸区外商投资领域
      法治建设的先行先试
      1. 构建开放型投资贸易规则体系。目前自贸区已制订了三部“基本法”①,相关外商投资立法也走在前面。前海已成为国内第一个进行外资股权投资试点的地区;正研究前海涉港因素商事纠纷适用香港法律的范围;分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大服务业市场开放力度。
      2. 革新执法监管模式。已初步建立以社会信用体系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管理模式。将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改为企业年度信息联合申报,同时注册资本依章程实缴,并探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②监管服务。
      3. 打造多元化的商事纠纷争端解决机制。推行“独任审判、调解评议、港籍陪审、专业审判”创新模式。搭建适应前海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商事审判制度。自贸区建立了国内领先的专业化仲裁平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SCIA)颁布的《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指引》,让《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UNCITRAL仲裁规则)首次在中国落地。开始探索外商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二、自贸区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贸区外商投资规则标准尚需提升
      全球化时代,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已成发展趋势,TPP、TTIP以及美国BIT规则所确立的标准(以下合称美式标准)强调投资与货物、服务贸易规则的整合。在投资领域,强化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贸易领域,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全方位、高标准的贸易自由化。美式标准是自贸区审视外商投资规则的标尺。
      1. 市场准入水平有待提高。跟美式标准相比,自贸区正处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过度探索阶段,根据行业特性采用不同的模式,特别是在金融、医疗行业,要实现高标准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完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2. 竞争政策不够具体。目前前海管理局尝试探索企业自由公平竞争的范围、程度、内容和制度路径,但短时间内不能完全取消国企获得的政策红利,无法达到美式标准所确立的相关政策立场。
      3. 知识产权范围和保护力度尚有区别。部分企业专利申请量上去了,但其领域的核心技术和专利仍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上。美国的贸易产业中,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占据了半壁江山,它们对促进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0%。美式标准远超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界定范围和保护程度。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1. 自贸区仲裁国际化局限于仲裁院的国际化。自贸区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定位为致力于提高前海国际仲裁的国际公信力,把前海打造成为亚洲的国際仲裁中心和商事争议解决服务高地。通过建立境外著名仲裁机构在前海利用SCIA开展仲裁业务合作机制,为世界著名国际仲裁机构在前海提供庭审协助服务。但尚未有具体落实方针,可操作性不强。目前自贸区仲裁国际化发展等同于SCIA的国际化。客观而言,与享誉全球的国际仲裁院如国际商会(以下简称“ICC”)、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相比,SCIA还需要更多的沉淀和积累。引入国内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开展业务和本地仲裁机构发展,应该是自贸区探索仲裁国际化并行不悖的两条路径。
      2. 外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缺失。自贸区内外国投资争端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涉及BIT及国际条约项下承诺的对外资保护的义务,一般是国有化征收和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认定时产生的纠纷,其争端解决途径取决于条约的规定。通常在穷尽东道国救济后会提交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中心(以下简称ICSID)仲裁解决;第二类则是未涉及BIT或国际条约义务项下的东道国行政主管机关,因采取公共健康、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等社会管理措施以及行政审批、投资监管等经济管理措施,而与外国投资者产生的争端和投资者与东道国行政机关间的商事契约纠纷。这一类纠纷应该是外商投资者最为关心的。
      第一类争端,由于受国际条约约束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保护,容易得到妥善解决。对于第二类争端,自贸区目前未有针对性的争端解决机制。自贸区由于许多法规制度都处于先行先试阶段,规则的不稳定性容易导致自贸区的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产生纠纷,合理的救济机制关系到外国投资者信心。目前SCIA仲裁规则最新规定可以受理一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但尚未明确配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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