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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总目标

    时间:2021-04-11 12:01: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依法治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提升为政治文明的范畴。这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深远的意义。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是举世瞩目的超级工程。
      法理学要从宏观上对法治与人治、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设计的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给以科学论证和理论设计。
      “法治”表征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表征一种行为方式;表征一种秩序概念;是融汇多重涵义的综合观念,归根结底,就是运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从根本上克服人治现象。
      “人治”是统治者以个人名义代表个人意志发号施令,维持统治秩序,其意志违背民众意志,其实质是与民主与法治相对立的专制独裁。
      自秦朝统一,秦始皇创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郡县制,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的历史,就是一部推行人治的历史。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领袖的改革派发动戊戌变法,虽然这次变法其结果以失败告终,但实质上是一次法治对人治的对抗运动,从此民主与法治深入人心。以孙中山先生(宋庆龄副委员长1949年10月1日起)为领袖的革命民主派发动了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从此,从根本上结束了人治的历史。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推翻了国民党反动统治,彻底从制度上摒弃了“人治”的法统。尽管后来由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与法制尚不健全,人治后遗症仍然存在,但总的来说民主与法治已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法治已成为党和国家、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而彻底拼弃了“人治”现象。
      我们理应法律移植中国法制史有益经验,让唐太宗李世民、大臣魏征的“贞观之治”、清朝“康乾盛世”像海市蜃楼一样“历史再现”。借鉴北宋司法学家李覯、范仲淹同志的宽严相济、松猛适度的司法理念,切忌急躁冒进,否则会导致冤假错案,造成故意伤害。但是,该判的案件必须要判,若不判,包庇纵容 ,后果不堪设想。理应采取渐进式改革,关键是在高效执法、高效审判、高效监督、严格改造等方面要落实到位,在循序渐进中推进司法改革和法治社会建设,实现法制社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化总目标。
      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不少国家没能解决好法治和人治的问题。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解决好法治和人治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明确提出“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有法必依。”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的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
      马列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推动人类社会由低级形态发展到高级形态(科学共产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保持相适应,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保持相适应。但上层建筑不能制约经济发展,否则,不仅,会发生局部震动现象,而且,还会出现历史倒退现象。所以,上层建筑的改革应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切忌急燥冒进,宽猛适度、张弛有节。要有放眼世界,胸怀祖国,海纳百川的博大胸怀;要有纵横捭阖,博古通今的强大气势。理应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使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互适应、相互协调、齐头并进、同舟共济。关键是要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巩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总目标;巩固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成果,继续完善市场体系,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制城乡社会主义市场法规体系,推进社会主义市场法制化建设。
      凡是“法治国家”必须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法律之治”。
      (二)“人民主体”。
      (三)“有限政府”。
      (四)“社会自治”。
      (五)“程序中立”。
      当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素与机制:
      (一)社会应主要应由法律来治理。
      (二)社会整合应通过法律来实施和实现。
      (三)立法政策和法律必须由民主程序制定。
      (四)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
      (五)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六)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
      (七)法律必须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八)法律必须以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其价值目标。
      (九)法律应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
      (十)法律应力求社会价值的衡平与互补。
      (十一)提高司法执法效率和水平,是提升司法执法公信力的基本保证。
      (十二)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证。
      (十三)秩序、效率、公正、人权、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高法律价值,也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理论和方略的形成,经过了近半个世纪的探索,它包含着对百年来中国坎坷的法治历程的回顾和反思,对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分析和反思,对新时期依法治国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中国共产党以毛泽东主席、邓小平主席、江泽民总书记、胡锦涛总书记、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五代领导集体领导人民汇聚共产党集体智慧和心血,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继承和移植中外法制史的优秀成果,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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