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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网络环境下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1-02-27 12:03: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得益于信息技术革命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逐渐取代广播电视成为主要的文化娱乐传播形式,尤其是在影视作品领域,文化创意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引起社会的重视,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日益提上日程,知识产权侵权延伸到这一虚拟世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具有许多不同于现实世界侵权的特征,本文介绍了文化创意产业在网络环境下的发展状况,现有法律体系的薄弱之处,保护知识产权速哦面临的困难,并有针对性的进行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有益探索。有助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对其立法的建立、健全和相关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有所裨益。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制度;网络环境
      中图分类号:G124;F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004-03
      作者简介:薛凯(1990-),男,汉族,河北邢台人,郑州大学法学院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引言
      知识产权对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对科技进步、经济增长、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企业利润增加、个人积极性的调动等方面具有重大的作用。我国政府多次重申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立场,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以及知识产权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在2010年,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曾经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为期3个多月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依法破获了一批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治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规范了网络版权市场秩序,这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有积极影响。①
      二、文化创意产业简介
      文化创意产业,即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有时也简称创意产业,美国称版权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注重创新、个人创造,它是一套围绕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所组织起来的新型生产关系。
      文化创意产业涉及跨行业的交叉领域,从传统的手工艺、出版业和音乐艺术,到以更高科技和服务含量为导向的领域,如视听、设计和新兴的交互式多媒体(人们借助电脑,通过键盘、显示器、鼠标、数据手套、摄像头、麦克风等外围输入设备以及与相应的软件配合就可以实现人机交互的功能)等。②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提高中华民族的自主创新能力。创意产业提供的文化产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知识创新的成果很难被知创新者控制;
      第二,对知识产品的个人消费并不能影响他人的消费,无数个人可以共享某一公开的信息资源;
      第三,知识产品是一种易逝性资产;
      第四,知识产品具有公共性,越多人使用就会越有价值,扩张社会的无形类资源总量。③
      三、网络环境下的创意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基本特征有创新性、高附加值性、强融合性等,这意味着创意产业最重要
      的资产就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一种对创新的激励机制、保护机制、引导机制和加速机制,使创新得到蓬勃发展。
      (一)网络环境下的创意产业具有自己的特点
      1.虚拟性。在传统物质环境中,智力成果总是与相应的实体性载体结合在一起;而在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的非实体性决定了文化作品极容易被传播,易被他人非法使用,这增加保护工作的难度。
      2.专有性弱化。网络信息的公开性正在削弱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垄断权,并且网络信息使用者的知识产权专有意识在逐渐淡化。
      3.时空无限性。网络消除了信息交流中的时空障碍,使我们很容易接触到海量资讯,是名副其实的信息大爆炸时代。④
      (二)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冲击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通常是以数字化的形式的创作、传播、使用,侵权行为很容易发生,引发了一些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使得著作权人维护合法权益更加困难。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有学者认为主要涉及一下五个方面:一是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安全和控制;二是互联网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三是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四是网络经营者和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五是网络环境下的“国际私法新问题”。⑤
      1.在网络环境中文化产品的著作权问题
      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以来,纸张是主要的信息载体。不过自20世纪40年代第一台计算机问世以来,信息不仅记录在纸张上,而且被刻录在硬盘、软盘或光盘中。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加快建设信息高速公路,我们正式进入了网络时代,存在于网络上的文化作品与其他固体形式的作品并无本质的区别,一经产生就受《著作权法》的保护。⑥
      为了个人学习或欣赏,复制一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这已经是被各国法律制度所认可。但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个人将作品数字化再“上载”到网上,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用户从国际互联网上复制作品以供自己使用,已经损害并将继续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2.知识产品在网络中的传播发行问题
      版权作品在计算机通信网络以电子数据流形式传播,将成为版权作品发行传播的重要形式。由于每个人都可以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这些新情况将对我国著作权法中出版社的权利、出版合同等现行出版制度造成冲击,出现的新问题涉及著作权及其领接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各个方面,成为著作权法律亟需解决的复杂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发表权是作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为应对互联网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时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司法解释也确认了作品的网上发表和传播予以保护。⑦
      快播公司侵权案是作品网络传播技术进步与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发生碰撞的典型案例。快播公司开发一款流媒体点播平台,由快播服务器软件和快播客户端播放器软件两部分组成。点播网站站长将非法获取的影视作品上传至点播平台,网络用户使用客户端播放器软件搜索影视作品,快播公司将搜索直接指向点播网站站长发布侵权影视作品的页面,快播公司为点播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通道。在这一模式中,快播公司客观上为侵权作品的传播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具有过错,在调查中获知快播公司积极联系点播网站站长,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构成了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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