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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俗与治理|低俗的意思

    时间:2020-07-09 07:19: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08年初,一位女中学生称网络世界“很黄很暴力”,这句很快变成著名流行语的短语虽有几分戏谑,但也准确地概括了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泛滥。2009年1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7部门在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这场为期1个月的专项行动被阿友们形象地称为“网络整风”,其波及范围之广、力度之大、行动之公开,引人注目。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副局长刘正荣的介绍,此次行动主要是为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并在此次行动的基础上,探索完善治理互联网的措施,形成长效治理机制,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规范,健全网站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开展公共教育等方面。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9年1月13日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提供的数据,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数达2.98亿,10-19岁的青少年成为中国互联网最大的用户群体,占全体网民的35.6%。我国网民的平均年龄远低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并呈现年轻化的趋势。什么是低俗内容?
      刘芷荣介绍说,国务院公布的判定网络低俗内容“十三条标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听取了专家意见、研究了互联网上的新情况而制定的。
      “十三条”所禁止的信息内容都是近年来网络上比较突出的现象。根据举报中心公布的每月举报数据,从2006#9月到2008年12月,淫秽色情信息的举报最高比例为61.8%(2006#9月)。据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主任李家明介绍,此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举报中心共接到公众举报18590件次,其中对淫秽色情和传播低俗内容的举报占总举报量的77.6%。
      然而,在查阅了以上列举的相关法律法规后,记者发现,淫秽、色情、暴力、凶杀、赌博等均在所列举的法律法规的禁止之列,但没有对淫秽和色情做出明确的定义。在人们的价值标准日益多元化、心态也更加开放的当下社会,对于认定何为淫秽尤其是何为色情容易引起争议。例如,2007年底至2008年初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真人版“福娃”,扮作福娃的女子全身彩绘,仅穿一条窄小内裤蔽体,被许多网友怒批为“低俗”,而创作者“草木”坚持其所摄的人体彩绘福娃是“为了弘扬奥林匹克运动精神,赞颂运动员的坚韧和百折不挠的竞技思想。”在网络上“草木”的支持者亦不乏其人。
      举报中心网站上的“举报指南”告诉我们,在淫秽和色情的认定方面,可以参照适用2004年举报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在我国法律上,淫秽和色情是分开的两个概念,程度亦有所不同。《自律规范》规定:“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而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淫秽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概括地讲,淫秽信息是“整体淫秽”,色情信息是“部分淫秽”,二者都缺乏艺术和科学价值。
      网络(虚拟世界)淫秽色情是物理(现实)世界中淫秽色情传播的延伸。《自律规范》中对“淫秽”和“色情”的定义实际上源自新闻出版署1988年《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包括在淫秽的定义中对7类淫秽内容的列举。但《自律规范》并没有穷尽物理世界中对淫秽色情类物品的规制。新闻出版署在1988年出台《暂行规定》后,根据国务院整顿文化市场的通知,新加了一类需要取缔的内容:“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具体解释在《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1989年11月3日)中,这类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低级庸欲,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公开展示或阅读会对普通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对比《自律规范》和新闻出版署的一系列规定,互联网法律中虽然有淫秽和色情的定义,并对二者进行了区分,但与物理世界的法律规范相比,仍不够完善,起码没有涵盖物理世界中禁止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在此背景之下来看此次网络整风,国务院公开的“十三条”力图将“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信息纳入法律的规制框架之内,弥补之前的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
      与淫秽、色情、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三种区分相对应的是,在物理社会中对这三者的管制程度是不同的,尽管实践中的区分度比较低。比如,文化部、广电部1996~2月1日发布的《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和新闻出版署的规定相比,该办法没有规定“色情”标准,只有“淫秽”和“夹杂淫秽、色情、低级庸俗内容”两类,前者禁止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后者删减后可出版、复制、进口。在1997年《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规定了五个罪名来禁止淫秽物品的制造和传播。《刑法》第367条对淫秽物品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也就是说,只有淫秽物品才可能触犯刑律,适用刑法,色情物品不在此列,但对于何为淫秽物品则需适用刑法中的定义。
      然而,这种区分在网络空间的治理中已经抹平。此次网络整风的“十三条”,也并未区分“淫秽…色情…夹杂淫秽色情内容”或其他,而是对所禁止的行为进行具体描述,并冠以“低俗”之名涵盖十三种行为。十三条标准的公开则是对“网络行为”标准化的一次尝试。
      
      部门联手,网民参与
      
      从2004年开始,我国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由中央政府各大部门联合进行的针对网络淫秽色情的专项整治,而此次行动为第七次。部门联手综合整治似乎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的“绝招”。这与政府对传统媒体的日常监管有很大不同。回顾2004年以来针对互联网的历次专项整顿可以看出,不区分淫秽色情、对互联网信息采取“一刀切”的严格治理标准似乎已经固定下来了。
      是什么原因使政府要对互联网重拳出击?淫秽色情物品一直是我国政府重点管制和打击的对象。中国控制淫秽色情材料的传统方法不是控制接收方(受众),而是控制发送方,对传播材料进行事先审查。政府对传统媒体采用归口管理的模式。在这种事先审查的模式之下,淫秽色情物品很难在体制内有存在的空间,因此政 府打击淫秽色情物品重点一直集中在非法出版物上,包括电子技术条件下的淫秽光盘。但在网络空间里,传统的归口管理、事先审查的监管模式由于互联网传播方式的特殊性而不再行之有效。新的监管模式通过历次整顿行动的探索也初露端倪。
      互联网的国际性使得控制发送方而非接收方的传统模式大打折扣:由于国际上的信息流动越来越自由,政府除了谋求国家间的合作之外不可能对国外信息提供者进行管控,因此在我国领域内对接收方进行控制成为必要之举。最明显的做法就是前几年大力整顿网吧的行动,在最直接的物理层面对信息接收方进行管理。
      近几年来,随着Web 2.0的兴起,大量网民主动参与到互联网信息的生产和提供中,为传统的控制发送方的管理模式带来了难度。互联网不仅融合了之前各种形态的淫秽色情物品,还出现了淫秽色情的新形式,比如“裸聊”、网络淫秽表演等,纸质媒体和音像媒体等分类不再适用,原来的归口管理变得困难。如何对网民自发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成为一个新课题,此次反低俗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为图片、相册、博客、贴吧等互动栏目,就说明很多淫秽色情信息来自网民们自发提供。
      在今天,互联网产业链业已形成,牵涉了比传统媒体更多的利益群体。对于信息提供商而言,其主要营运模式还是依靠点击率来卖广告盈利,重点击率不重质量的利益驱动模式使得信息提供商没有动力去自发监管网站上的淫秽色情信息。色情网站还大多通过手机捆绑、网上支付等方式牟利,与电信运营商、接入服务商、地方银行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这三者的监管成为互联网治理的核心内容。因此,部门联合也成为针对新形势的应变之举,而工业与信息化部、银监会的出场为势所必然。
      由于青少年已经成为互联网用户的主体,教育部在教育系统内的整顿教育工作以及对教育网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管理尤为重要。2005年以后教育网内高校BBS推广实名制就是一例。由于互联网上信息传播方式的特殊性,很难对信息发送方进行直接控制,而信息接收方即受众的控制尚未推广,因此对信息提供、存储方的管控成为当前互联网治理的重点。这也是各大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社区论坛成为整改目标的主要原因。
      网民的广泛参与,是本次网络整风的一大亮点。据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主任李家明介绍,截只有至2009年1月23日,在已关闭的1250家网站中,有1085家是根据公众的举报线索查处的。
      
      美国式争论:色情禁忌与色情表达
      
      有观点认为,色情属于表达自由的一种。这种观点源于上世纪中叶的美国,到现在仍不乏市场。在美国,淫秽材料―直受到禁止,而色情可以视为一种表达受宪法第―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现在适用的判定淫秽的标准为1973年Miller v. California案件确立的标准。该案件认为,只要在当代社区的范围内,普通人认为该作品作为―个整体可以刺激淫欲,并且―个合理的人认为该作品缺乏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即构成淫秽物品。另外,儿童色情亦构成淫秽。在Miller的标准之下,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反淫秽法。
      而色情之所以成为一种表达,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兴起的性解放运动和文化革命有关。性解放运动和文化革命号召“个人即是政治”,身体表达以及最私密的体验亦成为政治的内涵之一,性自由从此具有政治涵义而具有了最大的正当性。1953年12月,当今世界上销量最大的色情杂志《花花公子》创刊。创刊一年后,每期销售就超过了10万册,发行量一度高达每期800多万份,主要的阅读群体是受过高等教育、比较激进和自由化的大学生。在性解放运动的大潮之中,《花花公子》成为一面旗帜,青少年尤其是大学生阅读《花花公子》成为时髦、激进和叛逆的象征。“软色情”行业在《花花公子》引领的时代潮流之下生机焕发。在强大的市场力量的支援和声援之下,色情作为一种消费选择的理论应运而生,色情消费理论为色情材料的生产和传播谋得了经济理论上的正当性。
      然而,即便经过了半个世纪的激流勇进,将色情作为一种言论进行保护抑或一种消费选择也没有成为一个不言自明的真理。美国的宗教保守派和政治社会保守派均坚持道德纯洁立场,主张禁止一切色情材料。即便保守派也在宪法第一修正案表达自由的框架下谈论色情问题,但是认为政府有责任按照道德信念审查言论。
      自由派和保守派的争论不仅延伸到了网络空间,还由于互联网传播信息方式的特殊性,加剧了问题本身,从而也加剧了争论。在表达自由的框架下讨论色情问题,这一进路本身就受到激进女权主义的指责,不论是自由派支持色情表达还是保守派反对色情表达的观点。激进女权主义代表人物凯瑟琳・麦金农在《言辞而已》(Only Words)一书中强烈谴责到,色情并非一种言论而是实实在在的行为,将色情视为表达忽视了色情材料的生产过程,忽视了色情材料对女性的伤害,加强了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和女性的从属地位,因此对女性的平等保护应该禁止色情材料的生产和传播。
      美国对互联网监管采取分级分类体制,将内容分为公私言论、软硬色情,并对受众进行区分,对成人和儿童适用不同的标准。但这种分级分类的监管体制从本质上讲还是依托于对互联网及色情材料基本性质的认定。美国将互联网认定为一种电子思想市场,互联网成为言论空间在虚拟世界的扩展,因此网络色情成为物理世界中色情言论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目前,在言论自由的领域讨论色情问题这一基本框架并未动摇。美国区分淫秽和色情的做法为其他国家所借鉴。欧洲、新加坡、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坚持“淫秽”和“色情”的区分,或者称之为“硬色情”和“软色情”的区分,进行分级分类的管制。
      我们或许还记得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对中国政府是否应解禁《花花公子》,在网络上引起一阵争论,其观点从自由趋向保守,其共同的话语就是“文化”和“道德”,但对于何为优秀的、先进的、好的文化存在争议,对于色情是否碰触道德底线存在分歧。但是这种分歧是否真的不可调和呢?回想2008年的王菲事件激起人们如此强烈的愤慨而对之“人肉搜索”,“艳照门”事件在华人文化圈掀起轩然大波,我们可以发现,法律与实践的分歧可能不仅仅是个制度落实问题,实践中的区分度低、严禁淫秽色情类信息或许有其合理性。
      
      网络低俗信息的十三条标准
      
      本次“网络整风”的第一大特点就是将整治目标定位为“网络低俗之风”,国务院已经公开认定网络信息低俗的十三条标准(以下简称“十三条”):
      1、直接暴露和描写人体性部位的内容;
      2、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
      3、以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描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内容;
      4、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仪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5、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6、以庸俗和挑逗性标题吸引点讹的内容;
      7、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和有伤社会风化的文字、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段;
      8、传播一夜情、换妻、性虐待等的有害信息;
      9、情色动漫;
      10、宣扬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的内容;
      11、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等相关内容;
      12、恶意传播侵害他人隐私的内容;
      13、推介淫秽色情网站和网上俗信息的链接、图片、文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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