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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行办卡中行被盗,谁该赔付受害人?|交强险怎样赔付受害人

    时间:2020-03-14 07:37: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名男子在一家银行开立了银联信用卡,却在另一家银行取款时被犯罪嫌疑人窃取了信用卡的信息和密码。随后,犯罪嫌疑人多次在这两家银行利用窃取的信用卡信息和密码盗取持卡人的存款。那么,持卡人的损失是由一家银行承担,还是由两家银行共同承担?
      
      开立银联信用卡。跨行被盗刷
      
      今年38岁的梁毅是江苏省淮安市人。2007年10月21日,梁毅在中国建设银行淮安楚州支行(以下简称楚州建行)开立了一张具备银联功能的龙卡储蓄卡。
      2008年1月9日晚19时左右,梁毅在回家的途中路过中国银行淮安分行(以下简称淮安中行)某分理处时,到其自助服务区取款2000元。次日,梁毅来到楚州建行准备再取1000元。可是,让他吃惊的是,他卡内的存款一夜之间少了3.2万元!梁毅感觉情况不妙,立即打电话报了警。
      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1月9日18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在淮安中行某分理处的自助服务区安装了盗取信用卡信息、密码的工具。19时42分左右,梁毅到该自助服务区取款时,其信用卡信息、密码被人盗取。23时40分至42分,犯罪嫌疑人在淮安中行车站自助服务区先后从梁毅的龙卡账户窃取了2500元、500元,淮安中行收取了2次手续费8元。次日上午,犯罪嫌疑人2次在建设银行的ATM机上窃取了梁毅龙卡账户里的2.9万元。
      公安机关调取了淮安中行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录像,可经过几个月的侦查也没有破案。期间,淮安中行与楚州建行又相互推脱,因此梁毅索赔无门。7月14日,梁毅来到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将楚州建行、淮安中行推上了被告席。
      
      择法不相同,结果两相异
      
      10月19日,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梁毅辩称:“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因犯罪嫌疑人在淮安中行某分理处安装了盗窃信用卡信息的设备,致使本人的存款被他人冒领,本人无任何过错。虽然本人的财产损失是盗窃者所为,但在未破获之前,楚州建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淮安中行作为有过错方应当先承担赔偿义务。”
      楚州建行代表辩称,依据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本行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了取款、转账业务,履行了兑付业务。1月9日,在异地ATM机上发生的事项,与客户同发卡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履行没有必然联系,发卡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淮安中行代表则辩称,梁毅持建行龙卡在中行使用,作为代理人的中行已履行了代理职责,代理结果应归属于被代理人楚州建行。中行在交易场所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客户防止密码失窃。根据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因此,持卡人银行卡资料失密的责任在发卡行建设银行,与淮安中行无关。
      2009年1月13日,楚州区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淮安中行给付梁毅赔偿款3 2万元,驳回梁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淮安中行不服,于7月15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淮安中行代表提出,本行履行代理义务没有过错,犯罪嫌疑人是侵权人,不应由本行承担侵权责任。梁毅和楚州建行则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7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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