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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办学高校37所_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与政策的考察和期待

    时间:2019-05-19 03:22: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通过教育合作培养中外学生应是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内容。当下我们的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和实践都是“教育输入”指向,“教育输出”尚未纳入中外合作办学的视野和政策框架中。实现“教育输入”与“教育输出”的双向互动将有助于中外合作办学的丰富和发展。应鼓励高校在境外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建立准入标准和质量监管体系,以保障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5-0083-04
      中外合作办学是教育国际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育国际化发展的一个平台。做好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和输出,培养中外学生,实现中外合作办学“输入”与“输出”的互动,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应然之义。本文通过对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考察和政策分析,谈一些自己的想法,以期对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一、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数据及分析
      在教育部教育涉外信息监管网上公布的通过复核及批准的中外(包括我国香港地区)合作办学的本科项目共有434个,硕士项目有144个;本科办学机构32个,硕士办学机构12个(其中8个也包含本科合作办学,与本科办学为同一机构)。在本科项目中,英国以123个项目遥遥领先,俄罗斯以80个项目位居第二,澳大利亚有65个项目,美国有55个项目,加拿大有32个项目。在合作办学本科项目中,来自世界大学学术排名500强(上海交大201l版)中的外方(包括我国香港地区)大学共14所44个项目,占项目总数的10%,其中澳大利亚3所大学17个项目,英国2所大学15个项目,美国2所大学4个项目,加拿大2所大学3个项目,爱尔兰2所大学2个项目,新西兰、俄罗斯、德国各1所大学1个项目。在144个硕士项目中,美国以38个项目居首,澳大利亚以34个项目随后,香港以27个项目位居第三,英国以11个项目排名第四,加拿大以10个项目排名第五。在硕士项目中,来自500强的外方大学有19所27个项目,如澳大利亚有8所15个项目,美国有2所3个项目,英国有2所2个项目,加拿大有2所2个项目。综合本科和硕士项目总数,英国以134个项目位列第一,澳大利亚以99个项目居第二,美国以93个项目列第三,俄罗斯以81个项目占第四,加拿大以42个项目排第五。
      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第一,英国、澳大利亚以其教育产业的理念领跑跨境教育,美国、俄罗斯跟进迅速。第二,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俄罗斯依然是较多中国学生感兴趣的留学国家。第三,各国在项目发展上策略不同,英国、俄罗斯主要发展本科项目(英国本科123,硕士11;俄罗斯本科80,硕士1),澳大利亚、美国则本科和硕士同时推进(澳大利亚本科65,硕士34;美国本科55,硕士38)。第四,国外高水平大学真正参与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并不高,在500强大学中,本科项目中只有14所大学44个项目,硕士项目有19所大学27个项目。第五,在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500强大学中,澳大利亚的大学最多,共10所;其次是美国4所,英国3所。第六,我国高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层次和项目类别呈高度正相关性,硕士项目(机构)中985高校共有18所63个项目(机构),占所有项目(机构)数的40%,本科项目中985高校有17所33项目。
      二、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的差异
      在中外合作办学中,中外双方学校在扩大学校声誉、有效利用资源和增加收入等方面的意图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在声誉、资源和经济收入等方面的追求又是有差异的,具有各自的意图和表达方式。其表现主要在以下方面:
      1 双方均重视通过合作办学提高学校声誉
      外方学校重视的是学校的国际声誉,他们期望通过合作办学扩大学校在中国这个巨大市场上的声誉和影响力,以招收更多的中国学生;中方学校也重视通过合作办学提高学校声誉,但现实的情况是提高的还只是学校在国内的声誉,是通过合作办学增强学校在国内市场上的影响力。合作办学并没有真正起到为中方大学提高国际声誉的目的,因为中方只是把学生“合作”到外方院校,并没有外方学生通过项目到中方学校来,所以知道中方学校的也仅限于外方学校参与合作办学的行政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教学人员,而通过项目扩大中方大学的海外影响非常有限。
      2 中外双方学校的战略目标有较大差异
      外方学校的战略意图是长期占领中国的生源市场,获取长期的经济利益,自我定位为非营利性事业(中外对非营利性的理解是有差异的,在英国非营利性是指不交税的收人,中方则指“不赚钱”);中方政府的战略目标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把合作办学定位为公益性事业,但中方学校大多的原始目标是获取较高的经济回报,尽管多数学校对此并不愿承认。
      3 合作双方对合作的着眼点不同
      外方学校更看重后续的生源市场,即通过2+2或3+1两段式的本科阶段合作办学,吸引学生在外方学校继续完成硕士或博士的学习,通过合作办学把优秀学生绑定在外方学校,这方面尤以英国和俄罗斯最为明显;中方则更关注合作阶段时具体项目的进展情况,即学生在中方完成学习后,能否顺利进入外方学校,将这一点看做是项目基本完成的目标。可见,至少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没有起到为中方学校开拓海外市场的作用。不仅当下的市场没有,后续的市场也难有。因为按照现有中外合作办学的定义,外方市场不在中外合作办学的考虑之内。
      4 合作双方对风险的估量存在较大差异
      外方认为,合作办学的风险在于对学校可能带来的声誉风险、质量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经济风险和项目执行风险。实际上质量风险可以归类于声誉风险,质量出现问题必然会对声誉带来影响,这也是外方高水平大学对合作办学持谨慎态度的原因。对于执行风险,尤其是长期执行风险,即项目是否可以长期执行是外方在项目开始之初就严加考量的,但对于学生是否能获得签证进入国外大学学习,外方则不做考虑,他们认为,他们应只管学生参加项目学习,但能否获得签证不是学校的责任。而中方更关注的是项目执行的当下风险,即学生是否能按计划进入外方大学学习。因为中方学生和家长习惯性地认为参加这个项目,就要按照计划进行,要出国时就能出去,较少考虑是否因个人原因未达标准而无法继续学习或因国外政策原因无法成行等情况。对于质量风险,中方学校因为充分相信双方学校对关注教学的保证,所以中方对质量风险并未真正引起重视,进而对声誉风险也少有担心。虽然现在已经有国外大学因为中国学生选同一个专业的人数较多,而出现了一个课堂全是中国学生的情况,但这些学生是否享受到了与其所在国同学同等质量标准的教学还没有引起关注。同时因为合作办学可以适当进行较高的收费,教学投入可以在原有的教学成本中分担,所以中方学校对经济(成本)风险也不以为然;而外方学校则关注能否在海外校园中实现与本土校园标准一致的质量保障,这一方面目前也正在引起国内的关注。   5 合作办学双方投入不对等
      尤其是中外合作的办学机构,外方没有资金、教学设施的投入,只有少量的师资派出;中方则投入土地、校园建设和人员;只要学生几年后达到外方的入学标准就可以进入外方的大学学习。可以说,外方以零投入或以极低的成本,收获了优质的市场和生源;而中方的合作学校一旦在合作办学机构建立之后就基本上与其脱离了关系,唯一联系的可能只是一条经济收益纽带,合作办学机构对母体在教学和科研上的回馈不够。在机构建立之前,中方学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机构建立之后,对中方学校的回报与投入不成正比。
      6 中外双方在合作运作方式的理解上有差异
      牛津大学大卫·帕尔菲曼(David Palfreyman)教授指出,中英双方合作最大的差异在于英方是以合同方式(Con-tract Way)、而中方是以关系方式(Relation Way)进行合作的。中方的方式让在中国的外方学校颇为享受,但中方在外方那里只能享受合同方式。如在问到利物浦大学进入中国时是否遇到法律和政策问题时,该校的人员表示,得益于与中方良好的人际关系,这是项目克服文化差异、政策障碍的重要基础。对于中方学校来说,如何在合同中实现我们的目标,是中方学校在一开始进行合作办学接触和商谈时就要特别注意和把握的要点。在合约中要确保学校目标的最大化,否则,合约只是约束项目执行的条文,中方的义务多于权利。
      7 现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基本上可以归类为衔接型和交互型
      衔接型是指教学时段上采用2+2、3+1或1+3方式完成项目,即课程结构和内容分段完成,双方学校各自完成自己学校的那一部分;交互型是指教学在国内完成或可能在国外大学完成一部分,课程结构和内容共同确定,授课由双方的教师承担,中外方学生同堂上课。衔接型只有课程结构上的衔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资源的交叉和共享,这是目前合作办学项目所采用的一种主要模式,但却不是我们期待的模式。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实质性的优质教育资源的引入,没有实现我们想学习和借鉴的初衷。目前,虽有一些交互型的办学项目,但是不多。如南京大学与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合作就是非常成功的交互型模式。交互型合作办学应该成为今后中外合作办学的一个主要模式,我们的合作办学要逐步从衔接型向交互型转变。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定义和政策解读
      1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发展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制定是在强烈的需求和活跃的办学实践过程中引发的,从第一份明确指向合作办学的文件发布到现在近20年,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1)初始阶段
      从1993年到2003年,期间颁布了3个文件。1993年国家教委出台了《关于境外机构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对合作办学进行了初步规定。这是我国政府出台的关于合作办学的第一个文件。1995年1月国家教委颁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及办学机构、领导体制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中外合作办学从此得以迅速发展。1996年1月,国务院学位办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用以规范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
      (2)完善阶段
      2003年2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这两个文件对境外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作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也明确了境外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分立关系,为境外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持和规范,但是,这些文件的具体执行条例还不完善。
      (3)执行及监管阶段
      从2004年至今,发布了4份文件,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细化了实施办法,同时启动监管工作。具体是2004年6月教育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8月教育部下发的《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教育部下发的《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7年4月教育部下发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这些文件说明官方已开始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质量监控及项目监管。
      2 中外合作办学概念的实践指向
      我国现阶段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界定采用的是教育“输入”与教育“输出”分立的方式。中外合作办学仅指“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的教育活动,是一种教育“输入”,而“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则作为“境外办学”来界定。
      同时,根据教育活动的举办地,又对中外合作办学和境外办学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中外合作办学根据是是否设立教育机构,又细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两类:一类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另一类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和课程等方面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是指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并且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学位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
      这种界定方式的特点是指向性明确,但是中外合作办学把教育“输入”与教育“输出”分立,从概念角度看存在着概念包含过窄的问题;从政策角度看则是搭建了两个互不连通的小平台;从实践层面上看则不利于实践内容的展开和推进,不利于教育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利用,不利于教育国际化的深度展开。应该看到,中外合作办学是一个大概念,是个一级概念,它反映了其最本质的关系和属性,即中外合作办学,它同时应包含教育“输入”与教育“输出”,而不仅仅是限定在教育“输入”的意义和层面上,仅仅指向“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的教育活动。“境外办学”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当然内容,把境外办学纳入中外合作办学,有利于在双向路径上的整合和资源利用,有利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深入发展,有利于高校国际化的实质性推进,有利于促进来华留学生的教育。   3 跨境教育提供的方式与中外合作办学
      1994年乌拉圭回合缔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教育服务贸易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受到服务贸易总协定若干条款的约束。但是教育被推向自由贸易的同时也引发了各国的激烈争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了消弭教育服务贸易概念带来的争议,从2003年开始用“跨境教育”的概念替代教育服务贸易,之后更广泛地使用了“教育跨境提供”的概念来减少各方的分歧。我国在加入WTO时,在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上做了三项开放承诺和一项不开放承诺,即对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如网络、函授等远程教育课程与培训)未作承诺,对境外教育消费(如出国留学或接受外国留学生)未做任何限制,允许商业存在(如一国教育机构到另一国设立教育机构和办学),但不一定给予国民待遇;对自然人流动(如一国公民到另一国从事教学、培训工作),承诺对具有一定资格的境外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如有中国学校或教育机构聘用或邀请),可以来中国提供教育服务,中国教师也可到国外任教。
      从跨境教育的方式看,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实际上包含了WTO规定的四种教育服务的方式,应该是“跨境教育”的中国表达,中外合作办学要搭建的就是这样一个大平台。
      四、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建议及期待
      1 扩展和升级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将中外合作办学表述为跨境教育
      在广义的范畴建立中外合作办学概念,使其具有双向的含义和内容,即既要包括教育“输入”(面向招收中国公民的合作办学)与教育“输出”(面向招收外国公民的境外办学),也要在时间上包括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在类型上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在于对学生的培养,如果仅仅“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会造成学生流动的单向性和项目的封闭性。虽然我们关注通过合作办学实现“留学的本土化”,降低学生留学的成本,但是国外大学更关注通过合作办学吸引学生到国外母校进行后续的全日制学习,比如本科之后出去读硕士和博士。我们进行中外合作办学也应把眼光聚集于如何把国际学生吸引到中国来,把教育“输出”纳入中外合作办学的框架之内,改变只在教育“输入”的层面上理解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识,而应在广泛的意义上理解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这样更有利于促进中国的教育“走出去”,实现中国的教育“输出”,实现教育“输入”与教育“输出”的互动和双向发展,加速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进程。
      2 把教育“输出”纳入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来华留学事业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和作用不断增大,这会使更多的人逐渐认识到留学中国的未来价值。我国来华留学教育的规模30多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改革开放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十年间,留学生的规模以10倍的速度在发展;在第三个十年间,基本上是每一个五年人数就翻一番,到2008年留学生规模已突破20万人,2010年已达26.5万人。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招收来华留学工作的力度,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确立“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作为来华留学工作的原则,提出到2020年,全国来华留学教育规模要达到50万人的目标。为落实规划纲要,教育部2010年推出了留学中国计划,目标是到2020年,使我国成为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地国家,并建立与我国国际地位、教育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来华留学工作与服务体系。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必须充分利用中外合作办学这个平台,多渠道、多模式地开展来华留学教育。
      3 不应鼓励中方高校在国内参与建立合作办学机构
      合作办学机构的建立应由地方政府或非盈利基金组织与外方合作进行建设,其理由是:1)大学与大学建立合作机构,合作的外方并不真正投入教育资源,相反的是更多地依赖中方的教育资源投入,导致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初衷不能真正实现。2)合作的中方学校在机构项目建设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机构一旦建立,则完全独立于中方学校之外,其教育理念、教育资源并没有对中方大学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带来直接或潜在的有利影响。3)机构一旦建立,机构与中方学校的血缘关系即告基本结束,相反,机构与外方的联系却更加紧密,基本上是外方后续的生源基地。4)由地方政府或基金组织作为合作方建立合作机构,更有利于协调整合国内资源(土地、校园建设等),更有利于吸引外方优质教育资源的投入。所以,应鼓励中方学校以项目合作的方式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因为项目合作是一种可持续的、优势互补的合作方式,它能使双方维系得比较持久和深入。
      4 鼓励中方学校在境外建立合作办学机构
      我国的大学要主动进入国外教育市场,推出特色学科和优势学科,吸引外国学生,扩大国内大学的国际影响力。在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进程中,学生流动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和课题,各国都在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来吸引国际学生流向自己的国家,占领国际生源的“大市场”,使留学生成为一个“大生意”。招收国际学生不仅传播了中国文化,传递了中国声音,表达了中国意识,也可使国际学生了解真实的中国和现实的中国,了解中国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拓展我国学生的文化视野,其合作带来的文化碰撞也会增加教学和研究的广度。同时,国际学生也会为我国带来丰厚的学费收入,为学校补充办学经费。此外,中方大学在海外设立办学机构可以更好地宣传学校,吸引海外学生。
      5 通过教育“输入”的方式,为教育“输出”积累经验
      我们通过对发达国家的大学在国际招生过程的考察发现,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留学生教育主要通过“零售商”式的人员流动方式招收国际学生,现在则更多地通过项目流动和机构流动的方式提供“批发商”式的服务来吸引国际学生的流入。他们把目光投向了“团购”式或“批发”式的服务,以占领更多的国际教育市场,其中引人注目的形式是在海外开设合作课程和设立分校,而我国的来华留学教育的发展目前主要还是以人员流动的传统方式进行的。我们要在进行教育“输入”式的中外合作办学中,注意学习、积累国外大学拓展市场的经验,为我们的教育“输出”提供借鉴。我们要积极采取项目流动和机构流动的方式,鼓励学校以合作办学和学生交换的形式合作培养留学生,面向不同的“需求群体”和“地域群体”,进行分层设计,探索多种多样的教育模式。
      6 以项目准入和质量控制的方式取代行政审批的方式
      要建立中外合作办学准入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项目准入后的质量跟踪、实时监控和定期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中外合作办学本质上是一种教学组织及实施模式,它包含了人员要素(学生、教师、学者)、资源要素(教学设施和经费来源分配)和信息要素(教育观念、目标、课程)等。我们要关注教学过程本身,设立项目准入标准,进行“准入限制”,这是对各种教学要素的基本要求。之后,要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在项目运作的过程中要进行监管。因为各种要素组合之后的效果如何、质量如何保障是我们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要关注的重要方面。我们要防止一旦项目准入之后,在项目有效期内执行监管的空白,同时更要确保新项目的申报是一个开放和流动的状态。
      中外合作办学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一个趋势,是一个长期的常态工作,而当前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还处在初始阶段和经验积累阶段。因此,应积极借鉴国外大学跨境教育的经验教训,制定与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战略,健全落实质量保障机制,使中外合作办学向更广和更深层次的领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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