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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太平天国的土地制度]太平天国的土地制度

    时间:2019-04-06 03:10: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由于战争等诸多因素,太平天国并未实行《天朝田亩制度》,而是“照旧交粮纳税”,后期部分地区实行“着田交粮制”。田凭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太平天国后期实行“耕者有其田”。
      【关键词】照旧交粮纳税;田凭;耕者有其田;着佃交粮
      从教十年来,讲评练习也形成了一套自己固有的模式。学生讲选择此项的理由,并具体说明此题考的是哪个知识点,最后老师进行分析点评。然而此法在评讲太平天国这一课时遇到一点小障碍,例题如下:
      在江苏吴县,太平天国“监军提乡卒长给田凭,每亩钱360文,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农民窃喜,陆续完纳。”(1862)这段材料表明太平天国在一些占领区内
      A 承认耕者有其田,保护农民的劳动果实
      B 认可封建剥削,巩固地主土地所有制
      C 根除私有制,实现土地完全公有
      D 消灭地主,实现“耕者有其田”
      答案选择A,参考答案给的解释是:材料反映了太平天国在一些占领区内,采取没收地主土地,禁止地主收租,承认耕者有其田,因此保护农民劳动果实。
      高中历史教材对太平天国的土地制度只涉及《天朝田亩制度》。因此课堂上对《天朝田亩制度》内容的讲解大体上从“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这句话入手,评价太平天国土地的政策:表达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求,追求平等理想社会的渴望,体现农民阶级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但这种要求废除私有制,绝对平均的思想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具有空想性,是不可能实现的。当时军事战争频繁,社会动荡不安,《天朝田亩制度》并未真正的施行过,圣库制度也只是农民阶级的“幻想”。为解决粮食问题,太平军“照旧交粮纳税”,学生对于太平天国的土地制度理解仅限于此。而此题选择题,涉及“承认耕者有其田”,由于课堂中的授课中未讲解,学生“对耕者有其田”这一概念很陌生。当时我的讲评也是浅尝辄止,为此专门翻阅了一些有关太平天国土地政策的文章以期理解到位。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天京,颁布《天朝田亩制度》。1853年以前,太平军人数有限,靠“打先锋”等方式征收贡物,解决粮食问题。定都天京后,人口骤增,天京人口达三十万之众。城内粮食短缺,城外清政府江南大营围困天京,太平天国处在内外交困的局面,只能使太平军抛弃《天朝田亩制度》,退回到现实中来。1854年夏秋之际,东、北、翼王奏请天王洪秀全在安徽、江西照旧交粮纳税:“缘蒙天父天兄大开天恩,……解回天京圣仓堆积。”洪秀全批准:“御照:胞等所议是也,即遣佐将施行,钦此。”
      “照旧交粮纳税”实际上是太平天国继续承认地主土地所有制。由于战争的关系,各地粮册多有遗失,加之时间和人员的紧张,太平军不可能重新丈量土地,调查业户。为了尽快取得实效,只有利用原有的田册;另一方面太平军多为识字不多的农民,因此田册档案的管理不得不任用旧日衙门的专业官吏来管理。太平军占江苏宜兴后,“索粮册莫肯出……莫得循隐。”照旧交粮纳税是承认封建土地所制,它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太平军的粮食供给,保证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照旧交粮纳税”打击了豪强大族的势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的负担。
      1853年太平军北伐失利,西征战役胜败参半。随着战事的发展,太平军必须寻找兵粮补给。1861年秋,忠王李秀成在其主政的苏州“责成各佐将,先办田凭,此征上忙,再追海塘经费。”“先办田凭”,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田凭持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权及收租的权力。田凭政策在保留原有业佃关系的前提下,强调业佃互利,并对双方加以制约。可见太平天国没有改变原来的主佃关系,田凭不能说是对农民利益的一种保护,只是当是的一种权宜之计。以下以忠王李秀成在常熟县颁发给陈金荣的田凭为例:
      忠王李为
      发给田凭以安恒业而利民生事今据 县
      潘军中营高旅帅下花户陈金荣有自置
      田肆亩四分八厘 分座落 都六
      地方每年遵照
      天朝定制完纳银米不得违误所有自份田产并无假
      冒隐匿等弊给凭之后如有争讼霸占一切情
      事准该花户禀请究治为此给凭永远存执须
      至田凭者
      天父天兄天王太平天国壬戌十二年 月 日 给
      从田凭上可知:规定土地所有者每年要“完纳米银不得违误”,若有“争讼霸占”可“禀请究治”。田凭的实施明确了责任和义务,为太平军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证。太平天国后期颁发田凭虽是对地主私有经济的一种保护政策,但地主从中并无多少利可图。一些世家大族基于对太平军的恐惧,举家迁徙,其薄书契据遗失,使得太平军连收租的凭据都没有。一些地主不甘心归顺农民政权,拒不认领田凭。在太平天国的管辖区内,封建依附关系受到严重冲击,农民抗租之风愈演愈烈,业主收租被农民黑夜打散,甚至拆烧收租者的房屋。不少大地主隐匿逃亡,出现大量的无主土地。迫于当时阶级斗争的形势,“照旧交粮纳税”遇到障碍,太平军将土地租给农民,令农民“着佃交粮”。
      据《避难纪略》载:这一年向佃户征粮,“花田每亩六七百元。田每亩三四斗。业户不得收租。”
      黎里续志杂录:是年东(即咸丰十年)设局收田租地主到处设立租息局或田息局,其职能是向佃户收“租息米”这种组织在事实上取有“半官方”地位得到太平天国支持。
      根据王祖畲等人在《太仓州志》中记载,太平军“每陷(占领)城邑,都设立乡官,计亩造册,着佃收粮”。江苏元和人陆懋修在太平天国失败后,论及苏、松地区的情况时说太平天军“既得各县地粮征收之册,得以按亩计数,着佃追完。”常熟、无锡、金匮、桐乡、昭文等地允许地主收租,但太平天国为保证钱粮的方便,多采取向佃户征粮。可见,太平天国后期由于“照旧交粮纳税”的实施受到阻碍,有些地区采取“着佃纳粮制”。
      太平天国没有实行《天朝田亩制度》,史学界几乎是一致肯定的,但对于太平天国是否实行过“耕者有其田”的问题,学者们的意见是不一致的。罗尔纲认为至少在“太平天国”前期,太平军在各地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吴雁南等历史学家认为太平天国并未实行“耕者有其田”,笔者更倾向于吴雁南的观点。吴雁南认为在太平天国允许地主收租,江、浙农民革命高涨的时候,有人听到太平军允许地主收租,或对革命的措施尚不理解,仍然抱着中间的态度,但有的地方,农民要求土地的情绪十分强烈,保护农民的利益的太平天国只好承认“以实种作准,不得挂名收租”,若以此来证明太平军实行“耕者有其田”的论据并不充分。目前并没有充分和准确的史实证实忠王李秀成在江、浙实行或提出,“耕者有其田”政策,相反一些史实证明太平天国允许地主收租,如清代学者汪士铎的《乙丙日记》所记载1853年的蔡村已经实行了“着田交粮”制,从材料中可得知,田仍归田主所有,说明农民并未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浙江的海盐县,太平军要求地主交粮,由于地主的抗交,致使田赋征收不齐。海盐县实行的“着佃交粮”制,是针对地主抗粮所采取的一种征收田赋的方法。如果太平天国每至一处,即实行耕者有其田,那么农民必坚决拥护太平军,为何太平军在分给农民土地后农民还是动摇在太平军与地主之间呢?可见,推论太平天国“实行耕者有其田”并不十分确切。
      综上所述,太平天国在其占领的地区,一般实行“照旧征粮”,只是在这种办法行不通的时候,在部分地区实行“着佃交粮”。田凭发给地主,有些地主不愿或不敢去领,则这些土地的田凭则被佃农领取,佃农领到田凭不再给地主交租,而直接向太平军纳粮。本文选择题1862年所描绘的“江苏吴县,太平天国监军提乡卒长给田凭,每亩钱360文,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农民窃喜,陆续完纳”,“窃喜”“完纳”只是个别现象,“照旧交粮纳粮”才是普遍的赋税制度。因此,参考答案得出结论说“实行耕者有其田”,并不科学。
      【参考文献】
      [1]田海林. “照旧交粮纳税”辨析. 史学月刊,1986:3.
      [2]郭毅生. 太平天国克南京的人数问题. 文史哲,1963:6.
      [3]太平天国丛刊三:203,204,322.
      [4]太平天国史料专辑. 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6.
      [5]太仓州志. 卷一四:19.
      [6]窳翁文钞. 卷二: 6.
      [7]吴雁南. 试论太平天国的土地制度. 历史研究,1958:2.
      [8]赵德馨. 论太平天国的“着佃交粮”制. 中国社会科学,1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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