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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探析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时间:2019-01-16 03:30: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伴随高校涉校矛盾日益增多,传统的申诉方式难以解决问题,建立高效便捷、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十分必要。在分析国内外第三方调解机制现状的基础上,从组织机制、工作机制、执行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探索了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建,以便及时有效地化解涉校矛盾纠纷,维护校园稳定。
      关键词: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调解机制
      中图分类号:C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4―172―02
      
      一、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内涵
      
      (一)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含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是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机制的建立一靠体制,二靠制度。第三方调解机制包括调解体制和调解制度两方面。《辞海》把调解定义为:“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其中,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必须是与纠纷双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居中主持调解具有公正性;第三方调解的前提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具有合法性。调解的方式包括疏通、说服、劝导等,方式具有灵活简便非程序性。
      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处理涉校矛盾方面具有救济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充分实现教职员工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是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教育秩序的“第一道防线”,也是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
      
      (二)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含义
      我国目前较为成熟的调解制度除了具有综合性的人民调解,还建立了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的第三方调解制度。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目前理论界探讨不多。高校涉校矛盾纠纷是指经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专门负责对校内教育纠纷或与教育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活动。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一般包括调解的组织机制、工作机制、执行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
      
      (三)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价值
      第一,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其他救济方式相比,调解在解决纠纷时具有明显的程序简便、解决彻底等优点。第二,体现了人性本位的价值。调解制度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双方当事人对其处分权行使的结果,调解的运用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人性本位的价值。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价值指引下,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种利益诉求途径,及时化解矛盾,营造和谐氛围。第三方调解的运用既符合和谐观念,又满足了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将是利益诉求的一条有效的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构建
      
      (一)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机制
      1. 组织的性质
      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属于专门的群众组织,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定性,即调解组织的设立、组成人员及调解组织的职权都是法定的;第二,专一性,仅负责调解高校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高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纠纷;第三,独立性,该组织不隶属于高校,与高校内的党团群及工会组织之间也只存在业务指导关系,不存在领导关系;第四,民主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保障在校大学生积极参与学习管理;第五,自愿性,高校涉校矛盾纠纷双方通过调解委员会的斡旋、劝说,在民主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采取行政命令或强制的手段。
      2. 组织的类型
      调解组织:一是在高校内部设立独立的调解机构,调解委员会应由学生代表、学校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共同推荐的人担任。学校代表的人数应作出限制,一般以不超过调解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一为限。在进行调解时不受高校任何个人、国家机关或司法机关干涉,独立调解。二是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调解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涉校纠纷所在地中华学生联合会省级分会代表、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代表(目前该组织仅限于“985院校”,将来应扩大到以省级为单位的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省级分会)或者类似的组织机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其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可从本地区从事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不同学科中遴选资深专家作为代表,该调解组织仅受理来自本地区范围内高校涉及学生学术领域内纠纷案件,独立进行调查并作出权威而公正的调解建议。
      3. 组织的名称
      高校涉校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专一性决定了其有别于高校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该调解组织名称也应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区别,可命名为“××高校涉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省(市)高校涉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4. 组织的职责
      校内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校内发生的涉校矛盾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对广大学生进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及时总结涉校矛盾纠纷调解的经验,研究涉校矛盾纠纷的发生规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涉校矛盾纠纷调解制度;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调解机构负责调解涉校矛盾纠纷中的学术纠纷。
      
      (二)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
      1. 受案范围
      基于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的特殊性,调解的受案范围应作明确规定。限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教师及学生之间基于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与受教育、受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包括与日常行政管理有关的校园伤害事故纠纷,履行教育合同纠纷,招生纠纷,学籍管理纠纷,违纪纠纷,拒发毕业证、学位证以及因学术研究而发生的纠纷等。
      2. 申请与受理
      申请包括申请方式、申请时效等内容。受理包括受理时间、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内容。
      3. 调解前的准备
      包括补正材料、通知告知、必要的调查、拟订调解方案的环节。
      4. 实施调解
      包括对争议事项的调查核实,召开调解会议,听取意见并耐心疏导,帮助达成协议等环节。
      5. 调解程序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权利有申请权、处分权、程序权利等;义务有遵守调解记录和秩序、如实陈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6. 调解期限
      为体现效率,调解期限应以15日为宜。
      7. 调解协议的效力
      矛盾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在调解机构主持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且比一般合同更为真实合法。因此,本文提出,应有条件地直接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协议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除非有法定理由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外,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高校涉校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保障机制
      1. 组织保障
      对调解机构的任期、产生及罢免等组织规则等应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调解组织的合法性、有序性运作。
      2. 思想保障
      已成立的调解组织应向校内师生员工做广泛宣传,使师生员工了解涉校矛盾纠纷调解的价值,在矛盾纠纷发生时能自愿主动寻求调解。作为高校,要充分尊重调解组织独立性,认真履行在调解组织支持下已达成的调解协议。
      3. 措施保障
      一是经费保障;二是调解与其他非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保障,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也呈现多元化,行政复议、申诉制度和行政诉讼等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在建立高校第三方调解机制时,应考虑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良性衔接,保证解决矛盾纠纷渠道畅通。谨防久调不决,增加纠纷当事人救济成本。
      
      (四)高校涉校纠纷第三方调解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既包括人民群众对调解组织调解公正性、调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能力等进行监督,也包括调解组织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情况的监督。如果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当事人就必须遵守,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参考文献:
      [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尹晓敏,高等教育管理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07,(4).
      [3]谈玲,李煜兴,我国高校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探究[J],法制与经济,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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