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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伪政府和军统的关系【汪伪政权对行政人员的培训】

    时间:2019-01-15 03:26: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为了有效地维持政权的运作,汪伪政权大力实施对行政人员的奴化教育,针对警察、军人、司法人员以及一般的行政人员都制定了相应的教育方针和教育内容,确立了一定的教育机构;这样一番经营,有利于提高汪伪政权的行政效率和强化汪伪政权对沦陷区民众的控制。
      关键词:汪伪政权;行政人员;奴化教育
      收稿日期:2006―04―10
      作者简介: 陈海儒(1972-),男,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陕西理工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中国现当代史研究。
      
      有效的行政人员队伍是一个政权得以顺利运作的必要保证,所以每一个政权甚至一个政权的每一届政府都非常注重行政人员的政治素质。汪伪政权存在于1940年代上半期的中国,这个时期,中国内外矛盾错综复杂:国共两党之间、中华民族和日本帝国主义之间、各个傀儡政权之间……都交织着种种厉害与矛盾,中华民族与日本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尤其突出。存在于如此多重矛盾之中的汪伪政权,为了生存并取得日本帝国主义的支持,不仅要防止共产主义思想的影响与扩散,还必须应对沦陷区民众多种形式的抗日情绪与活动。因此,汪伪政权一面以发展生产来稳定民心,一面实施奴化教育。在奴化教育中,汪伪政权尤其注重对行政人员的培训及奴化,以使之成为有力的统治工具。从大量的档案资料可以看出,汪伪政权对行政人员的奴化教育是花费了相当精力的。本文拟按培训对象进行分类叙述。
      
      一、对警察的培训与教育
      
      汪伪时期的警察有多种:从行业来说,有税警、清乡警察、卫生警察等;从级别上来说,有警官、警士之分,警官又有高级与下级之分。对警察的培训是为了提高其执法能力,以有效地维护政权的运作。可以说,汪伪政权不仅有对各种、各级警察进行培训的机构,而且每个培训机构都有自己的章程,从部门的设立到课程的设置、学时的安排乃至学员的待遇等都有详尽的规定。以中央警官学校和警士教练所为例。
      1.中央警官学校
      中央警官学校成立于1938年(中华民国27年),当时被称为内政部警官学校。1940年汪伪政府成立后把它改名为中央警官学校。
      中央警官学校的总体教育思想为:注重精神教育,以三民主义为中心信仰,以复兴中国、保卫东亚为遵循原则,以与日本同甘共苦、同生共死、完成大东亚战争为最终意志,以领袖言论、精神讲话、名人演讲、操会教育来启迪、陶冶学生。自成立之后,陈君、周佛海、李士群、邓祖禹、陈群等先后担任过中央警官学校的校长。该校还长期聘有日本顾问,在接受日本顾问的某些技术指导的同时,也受到日本方面的种种牵制。有一点是肯定无疑的,即在日本顾问的监督下,中央警官学校大力宣扬所谓“和平运动”,把亲日、媚日作为一种教育思想贯穿于日常的学校活动中。
      中央警官学校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出能够驯顺地贯彻汪伪政权统治意志的警官。按照具体需要,校内设有本科、调训班、训练班、经济警察调训班、特高警察调训班、司法警察调训班、行政警察调训班、高级警官调训班、日语补习班、附设留日警官预备班等。②每一种班都有自己的教育计划与目的。比如,调训班的设立是为了统一现任警官的思想,提高其学识,整齐其行动,以刷新警政;训练班志在培训警长,使之能对上承命、对下督率,同时使政府借培训之机选拔警官中的优秀分子予以提升;特高警察调训班的目的是在当时复杂的战时体制下防止间谍活动,消弭一切不利于汪伪政权的出版、言论与集会;经济警察调训班是为了培养经济警察,使之能熟练地协助统制执行机关推行战时体制下的经济统制;行政警察调训班、司法警察调训班旨在培养具备特定管理水平的警察,以有效地处理华洋杂处的租界中各种复杂的纠纷,改善当时租界恶劣的警风;日语补习班试图加强日本和汪伪政权警察界之间的沟通,使双方在合力统治沦陷区的过程中少一点摩擦;高级警察调训班是针对各省、市、县的警察局长和科长的,目的在于提高他们对汪伪政权的认同程度,并严格地按照伪政权的意志开展工作;留日警官预备班的培训对象是各省市考选的、即将送往日本留学的警官,它的教学目标是使这些警官掌握日语,并了解日本的社会文化,为留日学习与生活做好准备。③从中央警官学校的教育思想、教育计划和课目设置可以明显地看出,汪伪政权完全将警察作为一种统治工具,在对警察的培训中,灌输的是大量的奴化思想和统治技术。比如多数班级都有“国府政纲”、“领袖言论”、“精神讲话”等思想课程,以及“保甲制度”、“户口调查”等强化民间控制的内容。
      2.警士教练所
      除了中央警官学校之外,警士教练所也是汪伪政权对警察实施培养教育的一个重要机构。它主要是对所有警士实施初步职业性教育。1940年,汪伪政权控制下的各省都设有警士教练所。该所有一套详尽完备的规程,⑥对各所的机构设置、学警的招收、教官及教员的选用、课程的设计,以及有关学警毕业的事宜都做了规定。下面就学警录用、课程设计等方面稍加叙述,以展示汪伪政权对普通警士的训练情况。
      学警的录用有一套程序,不仅要求有合格的基本条件,而且要经过较严格的笔试和面试。基本条件为:年龄在20岁以上35岁以下、高级小学毕业或具有高小毕业之同等学力、体质强健、身高五尺二寸以上且胸围约为身高的一半、仪容端正、语言明晰、视力良好、听觉敏锐、神态舒畅,而且没有因确实案件受过徒刑、没有背负破产债务、没有特殊嗜好、性情不暴烈也不懦弱。基本条件合格之外,笔试和面试也是必需的。笔试的科目有四门:国文、常识测试、智力测验、算术。面试的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六分之一,方式是对笔试的主要科目和应试人的学术经历详加询问。
      警士教练所的课程分为训育、学科、术科、课外讲习四种。训育是指精神讲话和长官训话。学科有13种,它们分别是:警察要旨、行政警察、司法警察、警察实务、非常警察、警察法令、违警罚法、刑法大意、侦探学大意、社会概况、警察地理、军事学大意、外国语。术科包括军事训练、应用技能和体育,它所传授的是非常实用的捕绳术、摔跤、救火、急救、防空、器械使用等技能和训练。课外讲习的形式大约有四种:实习、约请名人讲演、参观、勤务练习。
      学警在学习结束时要经过毕业考试。毕业考试用计分法,各科分数满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可以补充到警察队伍中;不及格者,被并入警士教练所下一期当中再参加学习,如果考试仍不及格,就被除名。
      警士教练所在训练警士的同时,还附设警长班。它是培养候选警长的场所,也对现任而未入警长班学习过的警长进行培训。警长班的课程也分为训育、学科、术科和课外讲习四种。训育、术科和课外讲习的方式与警士班一样,只是在学科的设计上有一定差别,更注重警长职务方面的技能。警长班学科内容有13种:警察概论(附加行政警察、司法警察的内容)、警察法令(附加刑法、违警罚法的内容)、保甲大意、警长能力之养成、警察实务、勤务支配、临检及搜查实务、说话之研究、应用心理、应用卫生、公文之整理及作成方法、军事学大意、外国语。毕业时,警长班的要求稍高一些:同样是计分法的毕业考试,警长班要求各科平均成绩满70分才算及格。
      从1941年春开始,在日寇的大力支持之下,汪伪政权在苏、浙、皖一带搞所谓的清乡运动。为了此项工作的迅速开展,警士教练所承担了培养清乡警察的任务。如浙江省1943年的工作报告表明:1943年10月,浙江省警士教练所受训学警有500名,此后还有长警被分期送往警士教练所培训,以满足清乡工作需要。
      为保障南京市的清洁卫生和市民健康,“指导民众共同执行清洁卫生勤务”,⑨汪伪首都警察总监署于1943年4月抽调下属各局的现役员警,送到警士教练所进行卫生警察方面的短期训练。南京警士教练所为此开办了一个“首都警察监署各级卫生员警训练班”。该班的课程分为:训育、学科、课外讲习。训育课的名称为“精神讲话”。学科包括:公共卫生概要、生理卫生学、卫生警察概要、卫生警察法规、法定传染病大意、急救法、简易消毒法。为了保障教学质量,公共卫生概要、生理卫生学、卫生警察法规、法定传染病大意、急救法等课程都聘请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授课。课外讲习指的是课外活动和周会。⑩汪伪政权在其直接管辖的地区普遍设立警士教练所,基本上要求每一个上岗警察都接受培训,且考试及格,这就保证了汪伪政权有一支合乎政权要求的警察队伍,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其对所辖区域的控制。对卫生员警的训练,为汪伪政权首府南京提供了专门负责各街巷卫生事宜的警察力量,有利于维护南京市容以及民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除了以上两个常设的警察训练机构外,还有一些因实际情况需要而临时设立的短期培训机构,比如浙江省1943年举办的警察下级干部补习班、绍兴县1943年组设的长警训练班等。
      
      二、对军人的培训
      
      汪伪政权相当重视对军人的培训,并有一些常设的针对军人的培训教育机构,如中央海军学校、中央水兵训练所、中央陆军将校训练团干部总队等。
      中央海军学校是汪伪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在原维新政府水巡学校的基础上组建的,它隶属于海军部,“掌理海军员生教育事宜”,�(11)是汪伪政府一所重要的海军军事教育机构。
      中央海军学校不仅招收过几届航海、轮机等方面的学生,而且附设有海军高级干部讲习班。应该说,作为一个正规、常设的军事学校,汪伪中央海军学校培养了大量的不同层次的海军人才。只可惜汪伪政权不是将他们用于抗击日本帝国主义,而是在日本海军教官的控制下,对他们宣扬所谓“大东亚共荣”的观点。
      中央水兵训练所成立于1942年9月,隶属于海军部,是由原附属于中央海军学校的水兵训练所改组而来的。它专门负责水兵、特技兵、特修兵的训练事宜。训练所有自己的组织系统,即所长为最高负责人,训练主任向所长负责,训练主任之下,分设副官、大队长、教官、书记长、军需长、军医长等职。(12)中央水兵训练所成立以后,在各种水兵的训练方面做出了一定努力。
      此外,中央陆军将校训练团干部总队也是一个重要的军人教育机构,它为汪伪政权训练了相当数量的军官及保安人员。比如1943年到1944年举办的第六期在苏浙地区招收学员约85人。(13)�
      
      三、对司法人员及一般行政人员的培训
      
      位于南京市内秦淮河畔的法官训练所,直属司法行政部,是汪伪政权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的重要机构。它的前身是维新政府的司法人员养成所,1940年汪伪政权接收之后改名。法官训练所1940年开设了三个班:司法官班(学员50名)、书记官班(学员50名)、监狱官班(学员50名)。各班学员入学一般要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录取,学期一年。以后随着形势的需要也开设过一些新班,但这三个班基本上是常设的。(14)�
      司法行政部对法官训练所比较重视,拨给它大量经费,学员膳食也长期由公家供给。只是到1944年下半年以后,由于物价飞涨,法官训练所才感到维持之艰难。大约从1942年9月开始,法官训练所筹备搬迁事宜,理由是它“地处笙歌之场,诚非学习攻读之地”。(15)后迁至司法行政部院内空闲房屋,以便于司法行政部的督导。法官训练所为汪伪政权培养了大量的司法人员,充实了汪伪政权的司法队伍。
      
      四、对一般行政人员的培训
      
      在现代中国,县长是重要的基层官员,它直接关系到政权能否很好地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汪伪政权为了强化社会控制,相当重视县长的作用,汪伪国民政府内政部就曾颁布过一个《现任县长训练章程》,(16)�把对县长的培训制度化。《现任县长训练章程》规定:现任县长未经过法定县长考试或定期训练者,都要依照政府的要求由内政部分期培训;训练期以两个月为限;训练现任县长的指导员应该是“深明和平反共建国国策并富有政治学识者”,或是“各院部会简任以上人员具有充分地方行政学识及经验者”;受训县长训练期满要参加结业考试,考试及格者回原任继续服务,并由内政部发给证书,不及格者由内政部明令其关系省政府撤去其职。
      此外,《现任县长训练章程》还规定了训练的十门必修课程,即国民政府政纲、精神讲话、现行行政法规概要、现行自治制度要义、土地法要义、农村组织、警政要义、教育行政要义、地方财政纲要、卫生行政大要。可以看出,这些课程都与县长的本职工作有密切联系,既注重县长思想与政府观念的一致性,又注重提高县长的职业素养,使现任县长大多能够以汪伪政府的思想与要求来治理所辖区域。
      大约到1944年,汪伪政府又开办了行政院普通行政人员训练所,其学员都是参加高等考试及格之后才有资格入训练所受训的。由于该所学员的伙食费和津贴都较高,所以训练所开支庞大,曾多次向财政部请求增拨款项,且基本得到满足。
      除了汪伪中央政府的直接努力外,其管辖区域的地方政府也对行政人员的训练进行了努力。比如浙江省政府为了促进行政效率,就于1945年春设立了浙江省行政人员训练所。�(18)�根据章程规定,该所开办四个班:财务班、教育班、区长班、清乡班,各班各设主任一人,“由省府各厅处局长兼任主管各级该班教育事宜”;学员受训期为两个月,期满结束时要参加该所的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重回原职继续服务。至于受训的具体科目,各班除了普通科目外,还有特殊科目。
      该所开办不久,就因为汪伪政权的结束而解散了,所以它的影响是相当有限的。
      总而言之,汪伪政权比较重视对军、警、司法及普通行政人员的训练与培养,其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有效地维护汪伪政权对直辖地区的全面控制。从实施训练的过程来看,汪伪政权对行政人员进行了大量关于所谓“和平运动”和“大东亚共荣”的说教,同时通过国府政纲、精神讲话等课程来统一行政人员的思想,使之和汪伪政权保持同一步调,从而驯顺地执行汪伪政权的社会控制措施。当然,汪伪政权也通过训练,使行政人员对所服务领域的知识、技能有了更进一步的掌握,提高了其职业素质。
      
      注释:
      ①②③④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中央警官学校报告书(中华民国32年9月24日),全宗号2003,案卷号103.
      ⑥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警士教练所章程(1943年1月),全宗号2003,案卷号672.
      ⑧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浙江省一九四三年七月至十一月份工作报告,全宗号2003,案卷号4059.
      ⑨⑩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抽调现役警察到警士教练所训练卫生警察(1943年4月),全宗号2003,案卷号673.
      (11)�(12)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海军部设立中央水兵训练所暂行组织案例、修正中央海军学校暂行组织条例,全宗号2003,案卷号5627.
      (13)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行政院呈送中央陆军将校团干部总队受训情形附受训学员花名册及分配表,全宗号2003,案卷号6457.
      (14)(15)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法官训练所经费卷(1940年7月-1945年1月),全宗号2003,案卷号2279.
      (1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现任县长训练章程,全宗号2003,案卷号6855.�B17�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行政院普通行政人员训练所经常及临时费用卷(1944年9月-1945年7月),全宗号2003,案卷号3545.
      (18)(19)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浙江省行政人员训练所组织规程及科目(1945年4-5月),全宗号 2003,案卷号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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