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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权搏弈: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管理权的冲突]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

    时间:2019-01-14 03:22: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近年来,高校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例屡见报端。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一个表现。纵观此类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学生状告学校大都是由于学校在管理过程中的一些行为侵犯了学生的权力引起的,而这又绝大部分体现在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上。本文试图从学生隐私权和高校管理权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两者冲突的主要表现,探寻处理两者冲突的应对措施,以期达到既保障高校的管理权又能维护学生的隐私权之目的。
      
      一、学生隐私权的理论基础
      
      隐私,在汉语里的含义是不愿告知他人或不愿被公开的个人的私务。而关于隐私在法学上的含义,学界历来有不同观点。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也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只是将其归入名誉权的范畴。但一般观点认为,隐私权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对其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进行占有、支配、使用的一项专属人格权。公民的隐私是不愿被他人知晓、不愿被他人干扰或者不愿被人侵入的。公民隐私权的行使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隐私独有权。公民对其隐私享有独自占有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窃取、泄露。二是隐私支配权。公民隐私为其独有,是一种对世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进行自由支配,不受非法干预。公民有权选择是否将自己的隐私告知他人或者告知具体某个人的权利。三是隐私被侵犯时寻求救济的权利。公民在其隐私权受到非法侵犯时有权向司法机关寻求保护。司法机关对公民关于隐私权被侵犯的诉求有义务依法进行受理、审理、判决。
      作为社会公民的学生,其隐私权自然也具有一般隐私权的内容。它主要包含:一是个人身份资料、电话、通信、日记等其他私人资料和家庭情况不受非法泄漏的权利;二是私人生活、私人活动不受非法监视、监听、调查或公开的权利;三是私人居住领域不受非法侵入、搜查、骚扰的权利;四是个人的奖惩情况不被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由于高校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集中生活在学校,其受教育权是通过高校集中管理、统一安排来实现的,在此意义上,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的隐私权也就会受到高校管理权的限制,它比一般隐私权的外延要窄,并且与高校管理权冲突明显,比一般公民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也正是基于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毕业、就业等事务受高校诸多牵制,所以就算隐私权被高校侵犯了,学生在寻求救济时也会有诸多顾虑,有时也只能忍气吞声,不了了之。又由于缺乏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在遇到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其隐私权时,大都以消极的态度来应对,从技术层面上作出不予受理等不利于学生的处理。
      
      二、高校管理权的相关理论
      
      高校是学生集体学习、集体生活、集体受教育的地方,是依法履行特定职能的特殊主体,依法享有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定规章制度、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利。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有权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在此意义上,高校具有教育执法主体资格,属于授权执法主体。高校为了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往往运用统一管理、统一行动的方式来达到管理的目的。高校这种运用公权力进行统一行动的管理模式必然与属于私权利的学生隐私权存在冲突,冲突的结果是私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教育是一项特殊的系统工程,它只有在掌握受教育者一定的个人信息的基础之上才能因材施教,取得较好的预定效果。学生到学校接受教育,实际上也就默许了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对其个人隐私进行合理察知。比如,学生参加体检,其身体秘密和健康状况就为学校特定管理部门和人员知悉。又如学生集中在宿舍居住,高校为了确保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也需要对学生寝室进行卫生、安全和纪律作风等检查。此时,学生的私人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也被暴露出来,学生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就让位于高校的知情权。
      有权利就必须有义务。高校学生隐私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高校行政管理权的限制。同样,高校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也就有义务尊重和保障学生的隐私权。但事实是高校与学生在主体地位上并不平等,在强大的高校管理权面前,学生个人隐私权显得苍白无力。而在传统教育理念中,高校偏重教育的公共性,以保障公共利益、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组织教学活动,进行各项教育管理。这种片面强调公共利益、忽视个人利益的传统思想,使一些教育管理者在面对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时,往往只重管理权忽视学生隐私权,甚至以牺牲学生隐私权来迁就学校管理权。同时在法律层面上,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隐私权的保护,对学生的隐私权更是如此。所以,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亦无明确的标准来权衡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而只能寄希望于他们对学生隐私权的尊重,尽量避免侵犯学生隐私权。
      
      三、高校侵犯学生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1.个人资料被非法泄露
      任何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资料,都有属于自己独有的私密,这些都属于隐私范畴。对学生而言,其个人的身份证号、家庭出身、父母收入情况、生理缺陷、不幸遭遇等都属于自己的隐私。高校及老师基于管理和教育的需要,了解到这些信息,就应该替学生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更不能以此牟利。然而据报纸报道,陕西某高校老师将所掌握的学生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透露给信用卡办理人员,致使数百学生一夜之间莫名地被办了信用卡,而学生本人却还蒙在鼓里。
      2.有关学生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的公布
      很多高校为了达到教育目的,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将学生考试成绩张榜公布。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激励作用有限,反而对大多数所谓的“后进生”的身心发展是有害的。特别是对成绩不合格需要补考的学生名单予以公布,对这些学生的影响更坏,容易增加他们的心理负担,使之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因此,对学生考试成绩应逐步采取缩小知悉人员范围、个别告知、征求学生意见等方式来处理。
      3.没有学生在场时对宿舍的检查
      高校学生集中住宿舍过集体生活,宿舍是他们共同的生活领域,但是在共同领域中又有各自的私人领域,如床、箱包、各自的衣柜、抽屉等,学校对学生宿舍的卫生、安全、纪律进行检查是学校管理的合理行为,但是这些检查也只能限于有学生在场的情况,不能采取突击、翻箱等方式搜查学生的私人物品。否则就是侵犯学生隐私权。当前很多高校为了制止学生在宿舍使用热得快等高功率电器,经常组织宿舍管理人员趁宿舍无人的时候到学生宿舍进行突击检查,而且搜查的范围都涉及到了学生的箱柜里面的私人物品。
      
      四、维护高校学生隐私权的途径
      
      1.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
      高校应从以学校管理权为主的管理模式逐渐过渡到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的管理模式上来。学校应该认识到,学生才是教育的落脚点和归宿点,一切要为了学生,学生才是学校的根本,给予学生更多参与到学校管理中的权利,这也是教育公共性的要求。同时,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应注意扩大学生参与管理的权利,给予学生更多机会和权利参与到高校学生管理的实务中,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模式。
      2.完善隐私权方面的立法
      尽管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有所涉及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但是这些规定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并且比较凌乱,没有形成体系,操作性不强,而且这些规定在涉及隐私权时也是比较隐晦和委婉的。因此,尽快出台一部系统的隐私权法律是迫切的需要,使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
      3.完善学生隐私权的救济制度
      一要建立保护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专门机构。在高校面前,学生始终是处于下风的,在隐私权与管理权的对抗中,学生是弱势群体。因此在高校成立主要由学生和相关老师及法律工作者组成的诸如学生权益保护委员会之类的组织机构是非常必要的。二要完善司法救济制度。纵观当前学生状告高校的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学生隐私权受到侵犯后的救济渠道困难重重。一方面,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特殊关系,学生在寻求救济时顾虑很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纠纷时,亦未能充分考虑作为弱势群体的学生一方的利益,而往往以不予受理或者其他简单的技术层面的操作来处理,不作实质性的判断,从而最终阻断了学生寻求司法救济之路。
      4.提高师生维权意识
      高校应适当普及法律知识,作用如下:一是可以提高学生管理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规范工作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二是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潜移默化使学生养成规范得体的公共行为。当然,普及法律知识需要结合多种丰富的活动形式来实现,因此,高校有必要通过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帮助,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来帮助师生学习和提高维权意识。
      5.坚持适度原则,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前提
      权力是有限度的。一旦权力被无限放大,就会造成权力滥用。高校行使管理权要适度,学生行使隐私权时亦是如此。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其行为要从公共利益出发,尊重公序良俗。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使侵犯了学生的部分隐私,也不构成侵权,这属于法律上的“免责事由”。如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意图时,就应该通知保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采取防范措施,而不能以要保护隐私权为名纵容违法犯罪。同时,学生在接受高校管理时也不能以隐私权为借口阻碍高校的正当管理。比如,贫困学生在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困难补助时,就有必要把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告知学校,以便学校在充分了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助学贷款或补助的作用,使真正需要的人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
      综上所述,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方面的原因,也有现实工作的影响。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高校管理的不断科学化、合理化,管理者素质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学生素质及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将得到有效合理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毕书广.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J].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10).
      [2]米俊魁.大学为什么要制定章程[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1).
      [3]吴良益.谈教育公共性原则在学校管理中的正确应用[J].焦作大学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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