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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义务体育课怎样写开头 [体育课运动猝死事故的责任与义务解析]

    时间:2019-01-11 03:24: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作者以近年来发生的学生猝死事例为研究对象,采用现场观察、访问、文献资料调研等方法,解析教师、学生、学校、家长在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各方应尽的义务,结果显示:2010年,我国学生上体育课时猝死15例,涉及小学、中学、大学,年龄最小的只有8岁,学校要健全体检制度,进行安全和自护自救教育,引入保险机制;教师要合理安排运动量,熟练掌握急救技能;患有不适宜参加体育运动疾病的学生及家长要及时向学校告知情况,从而预防运动猝死,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减少杜绝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 体育课 运动猝死 责任 义务
      
      1970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和1979年国际心脏病学会给猝死下的定义为: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其中包括有预后估计的意内死和完全意外的猝死。体育运动中的猝死则属于后者,是指与运动有关的猝死。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心脏病学会将其定义为有或无症状的运动员或体育锻炼者在运动中或运动后24小时内的意外死亡[1]。运动猝死的显著特征便是突然性和意外性,它有三个基本要点:(1)自发过程;(2)意外发生;(3)进展迅速。我调查发现,2010年,我国学生上体育课时猝死15例,涉及小学、中学、大学,年龄最小的只有8岁,这一起起事故无不伴随着一个个家庭甚至整个家族的无法弥补的彻骨之痛和当事学校、教师的巨大遗憾。这些事件的发生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家长与学校、当事体育教师的严重矛盾,有的甚至走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为了减少、杜绝矛盾的产生,明确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1.运动猝死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因素
      据研究,运动猝死绝大多数是心源性猝死和脑源性猝死,此外,还有中暑、心理应激、服用兴奋剂,一些遗传病也可以致死[1]。心源性猝死由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炎、原发性肥厚性心肌病引起,脑源性猝死原因有脑血管畸形、动脉瘤或高血压、动脉硬化所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或脑溢血[2]。其他如脑溢血、中暑、呼吸系统疾病、肝脏、肾脏等疾病也有导致运动性猝死的病例。一些外部诱因也会引发猝死,如体内存在感染灶(扁桃体炎、胆囊炎等)、运动时心脏部位的创伤性出血和瘢痕、饱食后运动、高原缺氧、暴晒、运动后立即热水浴等[3]。
      2.体育课运动猝死各方的责任、义务及法律责任
      2.1学校的责任、义务。
      2.1.1健全体检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青少年运动猝死的发病原因首推心源性因素,国外1991年对青少年运动猝死原因的调查结果显示,心源性病例占82%;1998年国内研究结果为70.7%。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炎、心肌梗死是引发学生运动猝死的最主要诱因。在学生中若存在心脑血管疾病的情况,学校应早了解、早备案,以预防运动猝死的发生。但长期以来,因经费制约、观念落后、制度不全等因素的影响,各级学校体检往往流于形式,心血管系统的检测、检查还停留在最简单的听诊器检查阶段,中小学进行超声心电图检查的几乎没有。这种现状必然会为体育课运动猝死埋下隐患。中学生运动猝死事件的频频发生已经为学校体检制度敲响了警钟,各级学校应改变观念,严格体检制度,每年进行体检,重点排查学生的心血管系统疾患,询问家族病史,将有疾病或高危学生登记在册,及时告知班主任及体育教师,在必要的时候及时引导学生,避免事故的发生。
      2.1.2对学生进行安全和自护自救教育。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明确强调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教育学生树立安全意识,了解安全常识,学会自我保护,提高应变能力,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指导学生在从事体育活动时如发生自我感觉胸闷、心慌、头痛等现象时马上停止运动,及时向教师、同学求救;向高年级学生传授运动负荷自我评价标准的知识,使其树立科学、健康的健身意识,而非在发生运动量超负荷情况下继续盲目硬拼引起不必要的身体伤害;开设急救知识的讲座或课程,教育教师、学生掌握心肺复苏(人工呼吸)急救技能,即使发生意外也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护。
      2.1.3引入保险机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各级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加保险,同时提倡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即便发生猝死情况,也能降低学校与学生的损失。
      2.1.4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民法确定民事侵权行为人身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对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发生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与否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学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有关法规确定,对受伤害学生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依据国家规定进行鉴定。如果事故由教师或其他人员过错造成的,学校赔偿后可向责任人追偿。未成年学生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2.2体育教师的责任与义务。
      2.2.1义务。课前:科学施教:了解学生尤其是体质较弱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合理安排运动量,在制定课时计划时应考虑特殊体质学生的运动量安排情况,做到因人施教。北京曾发生过一起初三男生因骨折休养两个多月后,在进行体育课跑步和单腿跳时,出现急性心力衰竭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的事例,体育教师违背了运动负荷要循序渐进的规律,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事故。课中:根据天气、气温、及时调整运动负荷与强度,冬天延长准备活动的时间,夏天要防止高温中暑。夏天在体育馆等封闭场所上课时应保证室内空气流通,在极端条件下(严寒、高温或严重空气污染),停止体育活动。课中及时观察学生尤其是有心血管疾病学生的身体状况,一旦发现学生出现晕倒、昏厥、脸色苍白等症状,就应立即阻止其继续运动,并仔细观察,必要时马上送医院,避免意外产生。其次,合理安排学生的运动量。考试过程中:教师应仔细观察学生的身体反应。出现异常状况及时果断处理。有报道称,学生在体育课考试时易发生运动猝死,可能与考试时心理压力过大有关[3]。
      2.2.2熟练掌握急救技能。发现学生有晕厥、或其他身体不适症状时,第一时间采取呼救和急救措施。根据研究,运动猝死发生后,94%复苏成功是在4分钟之内抢救的,超过4分钟会产生严重的神经后遗症,大于10分钟者,几乎无一人获救[5]。医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到场的,因此体育教师的急救知识和技能是避免悲剧发生的重要因素。
      2.2.3不得以任何理由体罚学生。张家口一名中学体育老师在体育课中罚学生跑步,导致一名十三岁男生猝死,家长由此将体育教师告上法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体育教师体罚学生应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赔偿后可向责任人追偿。
      2.3学生的义务和责任。
      2.3.1身体有疾病尤其是心血管疾病的学生有责任在体育活动前告知老师:由于怕同学嘲笑或升学等因素,一些患病学生往往不愿意让同学、老师知道自己患病的实情,这就为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埋下不必要的隐患,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学生必定会受到生命威胁,因此,患病学生在体育活动前一定要尽到告知责任,不能将自己的生命健康当儿戏。
      2.3.2平时在患有感冒、低血糖、低血压等不严重的疾病期间,体育课前可向教师说明情况,申请见习或进行力所能及的轻微运动,而非在发生运动量超负荷的情况下继续盲目硬拼引起严重后果。长期感冒会诱发心肌炎,而患心肌炎时剧烈运动也会引发猝死;低血糖低血压则会晕倒甚至休克,严重的会引起运动猝死。
      2.4家长的责任与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指出,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发生事故应由监护人负责。这就要求患有不适合参加体育活动学生的家长在学生入学后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和学校、老师进行沟通,告知学校相关实情,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2002年,广东顺德的一名女中学生在体育课课尾进行的400米素质练习倒地猝死,其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法医鉴定,此学生生前患有心肌炎、肺水肿,而家长并未提前告知学校,学校在抢救过程中也无不当,故法院判定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3.结语
      运动猝死事故发生率虽然很低,但对学生、家长、教师及学校各方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学校体育中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是有效降低此类事故应采取的最佳措施。
      
      参考文献:
      [1]刘青健等.我国大学生运动猝死调查及教学对策研究[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5):38-41.
      [2]李之俊等.上海和华东地区运动碎死调查研究[J].中国运动医学杂志,1999,VOL18,(3):211-214.
      [3]朱磊,刘洪珍.运动性猝死的原因及其干预[J].中国临床康复,2005,VOL9,(8):168-169.
      [4]国家体育总局普法办公室.体育法规知识读本[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3:152.
      [5]何振强.高校大学生猝死原因分析和对策[J].体育世界学术版,2006.19,(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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