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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教育:呼唤对未成年犯的“优人性化”管理】关于未成年的生命安全

    时间:2019-01-08 03:19: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教育应该充分尊重人,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与人格尊严,还应该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性中最光辉之处,守护人的精神家园与灵魂圣土,使被教育者能够在一种健康健全、宽容自由的状态下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对未成年犯的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对其人性的重塑与关怀,是一种特殊的教育。这种特殊的教育中,由于其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以人文本”、管理的“优人性化”应该是最关键、最重要的理念。
      关键词: 未成年犯 生命教育 “优人性化”管理
      
      一、概念综述
      (一)生命教育
      生命教育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狭义的生命教育指的是对生命本身的关注,包括个人与他人的生命,进而扩展到一切自然生命。广义的生命教育是一种全人的教育,它不仅包括对生命的关注,而且包括对生存能力的培养和生命价值的提升。
      生命教育既是一切教育的前提,同时又是教育的最高追求。因此,生命教育应该成为指向人的终极关怀的重要教育理念,是在充分考察人的生命本质基础上提出来的,符合人性要求,它是一种全面关照生命多层次的人本教育。
      (二)人性论
      人性即人的属性,人是自然的存在物,具有生理本性;人是社会的存在物,具有社会属性,人是心理复合物,具有理智特性。马克思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搞》中就提出了关于人性的理论。他把人性分为生理本性、社会属性、和理智特性三个方面,并有着详细的论证。比如:“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作为自身而存在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他必须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正并表现自身”这段话精辟地概括了人的生理本性、社会属性和理智特性这三个方面。
      (三)“优人性化”管理
      “优人性化”管理是相对于“人性化”更为关注管理对象的一种管理方式。之所以采用“优人性化”的概念,是因为当今我国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已经从政策、制度等方面体现了人性化的因素,这里我们诉求的是更高层次、更为深入和全面的人性关怀。
      二、对未成年犯进行“优人性化”管理是生命教育的本真
      (一)生命教育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密切相关
      教育是对受教育者施以影响的一种有计划的活动,其本质就是育人。对未成年犯的改造的本质是一种培养人、塑造人、转化人、发展人、完善人的教育活动。教育并不能以人之外的某种东西为终极目标,而应该以生命的教育为“本”、为“根”、为“源”,应该如马克思所言,把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最高目标、终极目的。
      “生命教育”的提出无疑拓展了教育本质更为开阔的理论和思考的空间。“生命”、“人的价值”、“人本教育”、“生命教育”,类似这样的提法近几年来频频出现。生命教育正好契合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一理念,在教育的方方面面,特别在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上最应体现的是教育的本真。
      “以人为本”和“生命关怀”是未成年犯改造得以收到成效的前提保证,脱离未成年犯个体需求,无视自然生命的教育改造终将是无效的空谈。同时,“以人为本”和“生命关怀”也是未成年犯改造的终极目标和归宿,必须将“以人为本”和“生命关怀”内化为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
      (二)现今未成年犯管理工作人性化的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监狱的价值功能已经与我们传统观念中的定位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专制社会里监狱是统治阶级镇压人民群众的工具,是张扬暴力的机器,而在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中监狱逐步成为治理社会的工具。从这个角度上讲监狱的文明程度就是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缩影。监狱作为惩罚罪犯的场所,惩罚本身的确是一种“恶”,可以说是依法以暴治暴的“恶”,任何时候,只要有监狱的存在,就不能排除监狱与生俱来的惩罚特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在文明法治的现代社会里,监狱也还具有教育矫正的职能。
      现在,我国对未成年犯已有很多人性关怀和照顾。
      1.对未成年犯分类管理和个别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施分别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这样就可以防止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之间交叉感染,从而有利于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个别教育就是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根据每个未成年罪犯的案件性质、家庭状况、文化水平、犯罪原因、思想特点、性格特点、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个别化教育可使教育改造工作更细、更深、更有成效。
      2.考虑未成年犯身心特点,在硬件设施上对其关怀。
      面对未成年犯实行感化、挽救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相关法规在规定少管所管理时,在教育和劳动等行刑制度上与内容上均考虑到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例如:在监禁制度上未成年犯管教所不设岗楼、电网,没有武装看押。
      3.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未成年犯在教育上实行比较正规的义务教育,充分进行德、智、体、美的教育;在劳动上实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制度,而且以学习技艺为主。为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作生存技能的培训。
      此外,监狱法中其它关于未成年罪犯管理的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的有关知道思想和原则。监狱法第七十四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5条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做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劳动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6条规定:“未成年犯年满18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三)对未成年犯的管理需要“优人性化”
      对未成年犯的人性化关怀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还应该将其切实落到实处,具体到每个组织、每个单位,甚至是个人该如何做,这样才是真正的关怀,而不仅仅是纸上谈兵。具体到教育改造的两个主要方面应有如下“优人性化”的体现。
      1.文化教育需要“优人性化”。
      未成年犯大多是学龄少儿,正是学知识、学文化的好时候,也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对象。但是他们却不能像普通的孩子一样坐在课堂,汲取知识,丰富心灵。
      仅从文化教育方面,我们发现现有未成年犯文教制度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1)受教育者“优人性化”:扩大受教育范围,规范受教育者的选拔机制。
      据调查研究发现,并不是服刑的所有适龄未成年犯都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虽然现在很多未成年犯管教所内设了自己的学校或者小课堂,但是由于管理和场地的限制,只能供给一小部分人走进学校,坐进课堂。这些能够受教育的幸运儿的选拔机制也不够规范,主要是看未成年犯的文化基础,当然也有其学习兴趣等无法测量的因素。
      针对以上情况,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受教育者的普遍性问题和选拔标准规范化问题。事实上这两个问题的内在本质是相冲突的。
      要想让所有的未成年犯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必须对监狱进行扩建,场所的扩大必然带来人员需求增多,这一系列过程很繁琐,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但是这应该是未成年犯文化教育所要努力的方向和远景目标。
      第一个问题不能在短期内解决,就需要通过解决第二个问题辅助。规范适龄未成年犯受教育的选拔机制,这是在短期内比较容易实现的。相关部门制定一定的规范甚至通过立法,再加上工作人员的严格履行,这一问题将不成为问题。
      (2)师资“优人性化”:公开部分监狱信息,为优秀教师任教排除后顾之忧。
      师资力量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教学质量,虽然不是绝对的一对一的影响,但是其影响力量也是不容忽视的。
      由于人们对监狱有一定的恐惧感和神秘感,愿意到监狱工作的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并不是很多。他们会受到外界的压力和来自自身内心的恐慌,这一切其实是来源于对监狱和未成年犯的不了解。
      针对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部分监狱政务,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组织优秀教师参观调研,排除他们对未知的恐惧。让更多的优秀教师认识到未成年犯与他们所教的孩子是没有区别的,只是教学场所有所变换。为了排除优秀教师的后顾之忧,对其的安全保障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可以配备专门力量保障教师安全,也可以提供一些体验教学机会,让他们意识到教学的低危险性。
      (3)教材“优人性化”:站在未成年犯的角度,选择适合他们的教材。
      教材是由三个基本要素,即信息、符号、媒介构成,用于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和思想的材料。狭义上是指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际需要,为师生教学应用而编选的材料,主要有教科书、讲义、讲授提纲等。广义上指对人有教育作用的材料。
      据笔者对某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调查得知,未成年犯采用的教材与普通学校的教材一样,这既有优点,又存在一定的问题。与普通学校采用相同的教材方便的教师的备课与授课,同时达到了与社会接轨的目的。但是从未成年犯的角度考虑,同样的教材会不会让孩子们觉得难以接受和吸收呢?这些孩子中的大多数在被判刑之前学习能力就不是很强,加之其心理的阴影,对学习或多或少会存在着抵触或者是自卑的情绪。如果教材难度过大,就会使他们的这种负面心理扩大,不利于他们的学习,更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
      (4)师生关系“优人性化”:课堂多互动,课后多交流,关注未成年犯的心理。
      师生关系是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等。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师生关系仅仅是教育关系,然而师生之间还存在这心理关系和伦理关系。心理关系是师生为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而产生的心理交往和情感交流,这种关系能把师生双方联结在一定的情感氛围和体验中,实现情感信息的传递和交流。师生之间的伦理关系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构成一个特殊的道德共同体,各自承担一定的伦理责任,履行一定的伦理义务。这种关系处于师生关系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对其他关系形式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
      由于受教育者的特殊性,很多任课老师仅仅是完成教学任务而已,不敢去关注未成年犯的心理和情绪变化。这也就导致了课堂上教学形式比较单一,互动很少,下课之后老师也不会留下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上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犯的学习积极性也不可能被调动起来,师生交流太少。
      教师应该转变心理,这些未成年犯同样是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不要用不同的眼光看待他们。在课堂上,采用丰富多彩的教学辅助工具,面带微笑地与他们互动,这样他们的心才能敞开,才能真正学到知识,真正学到心里。课外时间,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开辟专门的时间和地点,定期让未成年犯与教师交流,不仅仅局限于学习上的问题,也可以是心理的不解和人生的困惑。这样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师生关系: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交互活动中是民主的,在相处的氛围上是和谐的。
      2.生产劳动需要“优人性化”。
      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认为,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但改造客观世界,而且改造主观世界。因此,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对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因此,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和要求,是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一部分。
      生产劳动是成年犯和未成年犯每天都要进行的活动,通过劳动来达到改造的目的。但是未成年犯和成年犯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8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实行惩罚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该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未成年犯以后大多还要走向社会,如果没有一技傍身,就很难在社会立足,无形中加大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所以对未成年犯的劳动改造有特殊的要求。
      由于未成年犯大多数正处于学龄阶段,尚未参加社会工作,基本上没有职业经历,其职业技能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因而必须加强职业教育,使他们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给其刑满回归社会就业、谋生创造条件。由于职业技术是培养未成年犯的一技之长,使他们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的有效途径,因而也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主要措施。因此未成年犯的职业教育,要有针对性、适用性、技术性。
      未成年犯的生产劳动需要的不是机械重复,他们需要学会一项或多项技能,为以后的生活打下基础。比如在流水线工作时,可以采取轮岗的方式,让他们能够接触到流程中的每个环节。对于一些短期内简单易学的技能(如缝纫),有关部门还可以组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为他们今后走向社会开道。
      三、生命教育呼唤对未成年犯的“优人性化”管理
      未成年犯管教所作为监狱的一种特殊类型,既要贯彻执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又要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突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提高未成年犯的改造质量。
      生命教育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战略思路,呼唤人性化的生命关怀。我国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近年来已有不小的进步,根据生命教育的理念,要求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在人性化的基础上更加人性化,力求达到“优人性化”的目标。
      要实现对未成年犯的成功改造,是一个系统而又复杂的工程。它不仅包括在监狱内部管理中要彰现人性化关怀,而且包括回归社会要适应社会克服困难,争做守法公民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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