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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穆斯林婚姻家庭习惯与我国相关立法之冲突与整合

    时间:2021-04-06 12:03: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男女通过婚姻结成夫妻,组成家庭,承担起社会的责任,这是来源于人性的需要,也是文明社会的行为规则和制度。伊斯兰对婚姻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成为穆斯林社会的行为规范。男女的爱情是感情问题,但是婚姻是法律的范畴,其中有男女双方的契约和法律责任,与人性品格相关,而且受到社会的瞩目和监督。本文以伊斯兰的婚姻规范《古兰经》为基础,结合我国相关婚姻法进行研究,并在立法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穆斯林婚姻;婚姻法;古兰经
      中图分类号:D924.1;B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086-03
      穆斯林婚姻家庭规范构建的基础是《古兰经》中关于两性关系的定位和婚姻及妇女地位方面的规定。伊斯兰教认为,家庭法在穆斯林生活中的地位仅次于宗教义务,它与宗教信仰的关系比与财产法更为重要和密切。近现代以来,虽然穆斯林国家的商事法、经济法和刑事司法等部门逐渐被西方法律制度所取代,但家庭法的内容一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伊斯兰古典婚姻法以《古兰经》原文或其中的原则为标准,实现了对当时阿拉伯国家婚姻法的改革,融合借鉴了地方的习惯和实践,涵盖领域广泛,规定详细周全,涉及到婚姻缔结条件、婚约、离婚等多个方面。
      一、以《古兰经》为基础的穆斯林婚姻家庭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其健康发展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伊斯兰教从对真主安拉信仰和服从的视角出发,也是非常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在《古兰经》114章中,其中的五章与妇女有着直接关系。①《古兰经》关于妇女方面的启示旨在提高妇女的地位并赋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独立人格和社会地位。
      (一)肯定男女在地位上是平等的
      《古兰经》有关于“男女是相生”的喻示,明告世人,男人和女人在起源、生存和归宿方面是一样的,主张男女平等。②《古兰经》严重斥责蒙昧时代溺杀女婴的陋习。经文云:“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闻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他们因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甚至犹豫去保护这个女孩还是将她活埋。”“难道男孩归你们,女孩归安拉吗?然而这是不公平的分配”。③这些经文告诫人们,不可因为重男轻女或者家庭困难而去抛弃甚至伤害自己的儿女,杀害者构成大罪。
      (二)在财产权利和继承权方面
      《古兰经》指出,男人享有继承父母或者至亲遗产的权利,女人也应享有和男人一样的继承权,这是其法定所享有的。④尽管夫妻双方均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但是双方并没有因婚姻而取得对方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古兰经》对当时社会习惯的改革,主要是防止丈夫通过结婚而独占妻子的财产,保障妇女在婚后而享有对自己财产的权利。《古兰经》关于聘仪归属于妇女而非其父亲的规定使得妇女成为婚姻一方的当事人,提高了妇女的地位。
      (三)伊斯兰教注重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伊斯兰教婚姻制度承认妇女有选择丈夫的权利,并把强迫和买卖婚姻定为非法。经云:“当她们与人因礼而相互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穆罕默德曾说过:“不和寡妇商量,就不能和她结婚;不经少女同意,不能和她结婚。她的同意是沉默。”(《布哈里圣训集》)甚至在举行婚礼后,如果她表示不同意,即是无效婚姻,随时可以解除。
      (四)对于一夫多妻制,《古兰经》对于无限多妻制进行了限制
      一夫多妻制在伊斯兰教的《古兰经》中是确实存在的,前提是必须公平善待每一个妻子。《古兰经》指出,人们可以选择并迎娶喜欢的女子,有两个甚至三、四个,但如果不能确保公平地对待她们,还是应该只娶一位,以示公平。
      二、穆斯林婚姻规范与我国《婚姻法》的协调与冲突
      最初的伊斯兰法是以“启示”的形式出现,立法内容主要体现在《古兰经》中关于国家、宗教、政治和家庭方面的规定,内容相对简单。《古兰经》立法是伊斯兰法最为根本的法律渊源,奠定了伊斯兰法立法原则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也为后来的伊斯兰法学家解释和完善法学实体提供了详尽的渊源和依据。值得注意的是,伊斯兰婚姻法并非纯粹的《古兰经》原则,它融合时代和地域特点于其中,因此,如何准确区分伊斯兰婚姻法中纯粹的《古兰经》原则和地方习惯是正确理解和研究伊斯兰婚姻法的前提条件。
      (一)穆斯林婚姻规范与《婚姻法》的协调之处
      1.在结婚的成立条件上。《古兰经》认为穆斯林婚姻应当以男女同意为前提,否则婚姻无效,反对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古兰经》规定,如果女孩的父母或监护人反对她的婚事,但没有说出合理可接受的理由,那么可通过法律渠道将选择权交由女孩。除此之外,《古兰经》也赋予寡妇或离婚妇女择偶权。这些规定与我国《婚姻法》的许多地方有相似之处。例如《婚姻法》第三条,⑤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还要禁止以婚姻为借口索取财物。还有第十一条,⑥表明我国《婚姻法》所主张的婚姻自愿原则与伊斯兰教在思想层面是相通的。而婚姻自由也随着《婚姻法》的实施在穆斯林聚居地区深入人心。
      2.在结婚的禁止条件上。伊斯兰教禁止有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穆斯林男女的结合,这在《古兰经》有明确规定,⑦表明伊斯兰教非常注重家庭伦理,也注意到近亲联姻的相关危害。这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禁止亲属关系结婚”相一致。
      3.在离婚方面。伊斯兰教视婚姻为一项神圣的契约,不提倡离婚:“离异是合法的,但真主最讨厌离异。”但是,在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的前提下,又允许离婚自由。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自由,婚姻属于情感问题,不适用强制性规定,伊斯兰教义和婚姻法规定是具有合理性的。伊斯兰教注重离婚过程中的调解。《古兰经》认为,如果夫妻关系不和睦,可以从双方的亲戚朋友中推选一个公证人帮助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伊斯兰教也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准予离婚。而在我国《婚姻法》中,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是必经程序,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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