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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及其启示

    时间:2021-04-02 04:03: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02年,日本文部科学省发布《利益冲突工作组报告书》,促进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以之为据,结合自身产学合作实际,不断加强产学合作活动中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建设。日本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重点对利益冲突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能,机构利益冲突,尤其是个人利益冲突不当影响的事前预防与规范进行了规定。该制度体系具有相对完整性和层次性,重视事前预防功能,利益冲突管理透明、客观公正的特点。“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及其价值取向、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的差别化管理模式,对我国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完善具有启示作用。
      关键词:日本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启示
      高等教育产学合作中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与各种法律上的“利益冲突”,在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冲突方法和判定上有很多不同。从狭义上看,高等教育产学合作中的“利益冲突”包括个人利益冲突和大学等机构利益冲突,即教师或者大学等在产学合作活动过程中得到的利益,如费用收入、兼职报酬、股份等,与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研究责任发生冲突的情况;广义上的利益冲突还包括责任冲突,是指教师在企业等履行兼职职务责任时,和大学应该履行的职务责任,即教育、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主要职能的履行以及交易的客观性、公平性发生冲突的情况。[1]
      一、日本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概述
      (一)日本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叶,日本高等教育产学合作明显表现为“政府诱导型”特点。在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框架中,管辖“产”的经济产业省和管辖“学”的文部科学省从“产”和“学”结合的切入点开始,共同推动产学合作活动管理制度建设,产学合作机会不断增加。在产学合作活动中,企业以追求“保密、专有、盈利”为原则,高等教育机构以追求“公开、共享、非营利”为原则,高校和教师在从特定企业等得到正当利益的同时,也对其承担一定范围的职责。由于二者存在性质上的差异,不可避免会产生利益冲突。国立大学等法人化以后,产学合作活动活跃化、多样化和国际化,利益冲突案例随之增多。为规避高等教育产学合作活动中发生利益冲突的风险,日本文部科学省以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为依据,从2002年5月至10月通过研讨会形式对利益冲突管理问题进行研讨,最终形成《利益冲突工作组报告书》。不同类型高等教育机构以此为据,结合该机构产学合作情况及其办学特色,适当调整已有的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体制。2016年文部科学省发布《关于大学等推进产学官合作活动伴随的风险管理的研讨方向》,分析了日本高等教育产学合作风险管理中的利益冲突管理现状,并对不同类型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根据大学等的理想和特色进一步完善校内利益冲突管理体制,加速推进产学合作活动指明了方向。
      日本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其性质和产学合作类型分类建设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以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机构(简称“国立高专机构”)为例,该机构建立于2004年,2006年制定了产学活动的基本方针,作为国立高专机构建设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准则。2009年制定并实施《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机构利益冲突管理政策》(2011年7月1日修订),该制度具体规定了利益冲突的基本方针、对象及其基准,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的设置,利益冲突管理程序,情况公开,高专机构关系者的启蒙教育方针。[2]规范引导国立高专机构和以中小企业为中心的地方产业界、地方公共团体之间展开产学合作活动。2011年7月制定并实施《利益冲突顾问实施要项》,完善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程序。此外,国立高专机构针对产学合作研究活动的四种形式,即和民间企业等的共同研究、委托研究与实验、捐赠金、科学研究费补助金,制定了具体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2004年制定了《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机构共同研究处理规则》(简称“共同研究处理规则”),并于2009年、2012年修订。这是国立高专机构与机构以外的人员共同研究的指导性方针。该法第2条规定国立高专产学合作共同研究合同的内容,包括共同研究的问题与内容、研究人员、实施的场地和方法、实施时间及其解除、费用分担、成果认证、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的处理、保密义务及其他事项。此外,该法还对共同研究接受审查机构、费用及其支付时间与办法、研究人员的派遣、共同研究的中止、研究成果的认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技术的指定、研究成果的实施、对第三方的实施许可、研究发表、操作要领进行了规定。[3]同年,该机构还制定了《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机构捐赠金操作规则》(简称“捐赠金操作规则”)、《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机构委托研究实施规则》(简称“委托研究实施规则”)。这两个制度赋予国立高专机构通过委托研究、接受捐赠金方式从外部引进研究资金的权力,并明确了避免和应对委托研究、捐赠中的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规则。“委托研究实施规则”分别于2009年、2012年进行了部分修订,201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国立高专机构产学合作中的委托研究的目的、接受委托研究等的审查机构、委托合同的制定、委托研究等的费用、研究等的中止、知识产权的归属与转让、技术的指定、研究成果的实施、对第三方的实施许可、研究发表、处理要领与负责等进行详细规定。[4]“捐赠金操作规则”分别于2008年、2011年、2014年进行了部分修订,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允许国立高专机构接受企业等机构和慈善家的捐赠,主要包括机构支持的奖学金,教育、研究及管理运营相关事务的捐赠金,以充实高校學术研究和教育,促进该项业务的自主运营。该规则对促进捐赠金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捐赠的申请、接受审查机构、接受审查的决定、接受审查的限制、接受审查的通知、接受审查、用途变更、教师接受捐款的处理事宜进行规定。[5]
      (二)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内容
      1.产学合作利益冲突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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