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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趋势

    时间:2021-03-04 16:01: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丰富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受案范围、案件类型、工作职责,直接或间接地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本文结合个人在基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工作的实际,谈谈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将出现的新趋势的认识。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作者简介:曾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78-02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面临的新趋势
      (一)受案范围更为多元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与作用,赋予了控告申诉部门监督的权力,扩大了控告申诉部门受理信访案件的范围。受案范围的开放性,案件类型的多元性,使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大量增加。
      《刑诉法》第47条、第115条,增加受理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诉讼行为的控告、申诉和对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诉讼规则》第57条列举的16种妨碍诉讼行为的情形,第575条细化了对本院办理案件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控告的具体要求。《诉讼规则》第166条、167条明确规定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进行处理。
      特别是《刑诉法》完善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委托的时间从原来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律师在检察环节的业务范围扩大,诉讼权利扩充,与检察机关的接触频率增加,控告申诉部门的接访任务加大。
      同时,《民诉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也是增加控告申诉部门受理范围一大因素。
      扩大范围后,控告申诉对新受案范围的受理和审查办理职责,意味着工作量大了,而且要求高了。更多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或者是获取知情权,给接访处访工作带来考验与挑战。
      (二)制约作用更为突显
      检察权是由人民检察统一行使的,为保证有效地行使各项职权,检察机关内部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刑诉法》第47条、第115条规定了对控告、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有权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相应的控告申诉部门工作职能由“转”到“办”,发生了由量到质的改变,通过转办、承办信访案件,对具体承办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如《诉讼规则》第58条、第166条,明确对承办部门的办理期限、反馈的标准、答复的要求提出具体的规定,解决多年信访案件移送承办部门后,办理不及时、不能按时办结、办理质量不高等问题。强化了控告申诉的对内监督制约的效力,避免由于不能及时答复信访人,或者是答复缺乏说理性,导致信访人不满意而引发由诉讼变信访,最终导致息诉难、纠正难的被动局面。
      如控告人不服检察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后十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控告申诉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如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部门应当一律予以受理,并指定专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就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如高检院《关于贯彻执行《民诉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发民字[2013]1号)规定,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由控告申诉部门承担,由控告申诉部门对信访申请人的申诉意见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查明来访人的身份,是否符合申诉检察监督的主体;告知来访人有关事项,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申诉风险提示等;审查来访人提交的材料,确认申诉材料所反映的申请行为事实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答复来访人是否决定受理,决定受理的,制作《受理决定书》并送达,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释法说理,尽力促使来访人息诉罢访。
      (三)沟通协调更为重要
      根据新《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控告申诉部门在受理控告、申诉、举报后,审查后移送相应的业务部门办理。规则中新增了对承办部门的办理期限、反馈的标准、答复的要求等到,所以控告申诉部门在接访决定时,及时审查、准确分流到承办部门变尤显重要,特别是《诉讼规则》第57条的规定,相关的业务部门应当配合控告申诉部门依法办理,涉及到控告申诉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工作衔接。
      如控告申诉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新《诉讼规则》明确赋予案件管理部门承担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接待职责。还赋予了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管理、提供案件信息查询等职能。因此案管部门也是检察机关的一个“窗口”,是对公业务的“窗口”。案管部门受理的事项,是“案件”,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事项;而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则是在司法机关审查和决定立案之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案件,有些还不一定能进入诉讼程序,则由控告申诉部门管理。一句话就是“行使权利找案管,维护权利找控申”。
      如控告申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初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前的审查,包括一对举报材料本身进行书面审查,以确定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应由哪个部门负责调查,二对举报材料所反映的事实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是否作出立案决定,前一项由举报中心负责,后一项则由侦查部门负责。侦查部门对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后,1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对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侦查部门应当在不立案通知书中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移送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负责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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