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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允许第三次投递另收费的法律反思

    时间:2021-01-17 00:03: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基于近期江苏省人大通过的《南京市邮政条例》关于第三次投递可额外收取费用的规定,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文章从物流合同的法律关系、该条例的第27条规定的合理性、确认收费的主体、核定投递次数的公平性以及该规定的适用性等方面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并对消费者、销售商家和物流公司三方之间的权利、行为和责任进行深入探讨,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争议矛盾的焦点问题加以评析,最终慎重的提出平等、公平和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南京邮政条例;法律问题;运费
      中图分类号:F618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Nanjing postal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Jiangsu Province triggered some social discussion because it allows an extra charge for a third-time delivery. This article carries out rational analysis on legal relations, the rationality of the regulation,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charging body, the fairness of evaluating the times of delivery and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regulations. It also discusses the rights, behaviour and liability of customers, product sellers and logistic companies; argues where the contradion of the social discussion lies both theoretically and in practice. It also discusses the rights, behaviour and liability of customers, product sellers and logistic companies; argues where the contradion of the social discussion lies both theoretically and in practice. In conclusion, it tries to offer a cautious proposal of equality, fairness and effectiveness.
      Key words: Nanjing postal regulations; legal issues; freight
      随着互联网和电商的发展,快递业成为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也曾经历过一段野蛮生长的时期,因此需要相关法律来进行规范。国家和地方层面都就快递行业的立法公布了相应的条例并提供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从立法的价值取向来说,应该主要侧重于确立行业基本的规范和原则,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并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6年7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南京市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该《条例》的第27条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这就意味着,从9月1日起,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仍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需第三次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同时,《条例》也规定,收费前应事先告知收费标准。该《条例》一经通过,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其中第27条规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最值得商榷。
      1 快递运输行业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快递运输,又称速递,系指兼有邮递功能的门对门物流服务活动。快递公司一般通过铁路、公路、空运和海运等交通工具,对客户货物进行快速投递。快递运输业是现代物流业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快递运输中的法律关系与物流运输的法律关系基本一致。
      在物流运输的法律关系中,一般至少涉及三个参与主体: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在快递运输的法律关系中,也至少会涉及三个参与主体与之对应:寄件人、快递公司和收件人。寄件人对应的身份为托运人,快递公司的身份对应为承运人,收件人的身份对应为收货人。在快递业的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个代收人,该主体为收件人的代理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与收件人相同,故此不再赘述。
      据《2015年电商物流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快递业务中有80%来自于电子商务业务。那么以电子商务为例,更容易理清寄件人、快递公司和收件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寄件人为电商卖方,收件人为电商买方,两者之间存在一个买卖合同。通常由寄件人负责联系快递公司,将货物送到寄件人指定的地址。此时,寄件人和快递公司之间又存在一个运输合同,而且这个运输合同比较特殊,属于涉他合同,即由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说,当快递公司将货物送到寄件人指定的地址时,收货人有接收货物的义务,否则该运输合同即未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可见,快递公司的义务是按照寄件人的指示将货物从起运地送至约定地点。同时,承运人的权利是要求寄件人或收件人支付运费,这也是承运人从事运输服务的根本目的。根据运费由谁来支付,可以分为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两种。预付运费由寄件人支付,到付运费由收件人支付,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寄件人支付,少数情况下由收件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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