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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美国检察权内容、属性及配置

    时间:2021-06-28 20:02: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为英美法系代表,美国法律制度受母国深刻影响,检察权也毫不例外。当然,英国因素并不是影响美国检察权的唯一,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美国自身传统都是其检察权形成的重要因素。经过两百多年发展,美国检察权已日趋成熟和完善,因此,对美国检察权内容、属性及配置再次展开分析,对我们借鉴他国理念,悉清错误认识及进行司法改革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美国检察权的内容
      就检察权界定而言,人们是先对检察权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后才作出,但究竟那些现象才是检察权现象,大多数人将会形成最直观也是最有效的思维认知方式,即检察机关行使的那些职权活动应该就是检察权。那么,在现实生活中,美国检察机关究竟行使了那些职权活动。经过观察研究,人们发现,美国检察机关活动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
      第一,公诉权,即代表政府对违反联邦、州及市县或乡镇法律的刑事案件提起诉讼。美国法系源自英国,他们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在刑事诉讼方面,最初仿照英国实行私人追诉主义,从而建立起以原告和被告地位平等为核心的抗辩式诉讼制度。他同样受美国社会自身司法和政治理念的深刻影响,如“犯罪乃是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私人纠纷”[1]、人人平等及自己是自身利益的最佳感知者。另外,在美国检察权理念的形塑过程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检察官制度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即检察官乃是国家秩序守卫者和法律维护者,而法国大革命则使这种影响进一步加快。1796年,佛蒙特州宪法就确立“所有的刑事犯罪都实质性地侵害了州本身的安宁与尊严”[2]。最终,美国废除私人追诉转而采用公诉制度,但并没有实行公诉独占主义,而是国家追诉(检察官起诉)与公众(陪审团)追诉相结合。纵观世界各国(包括美国),检察官公诉权一般包括:起诉权、支持公诉权、公诉变更权、不起诉权、求刑权,由于美国实行起诉便宜主义,这使检察官们在整个公诉活动中实行这些权力时享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侦查权,即犯罪调查权。为了更好地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秩序,许多国家检察机关或检察官不仅仅享有公诉权,更行使着巨大侦查权,美国检察权机关也不例外。对检察官侦查权,美国学者斯黛丽说到:“起诉取决于支持指控和宣告有罪的证据,很大程度上案件是证据的成功或失败。获得证据需要侦查,侦查的质量影响检察官获得有罪判决的机会。于是,检察官以以下几种方式介入侦查:一些检察官完全依靠警察进行侦查,另一些案件则指导警察进行特殊侦查或进行与警察无关的侦查。”从以上可知,美国检察官侦查权的重要性及方式,即主要分为协助侦查、指挥警察侦查和独立侦查三种。对于侦查案件范围,《美国法典》规定,检察长和联邦调查局负责调查政府官员和雇员违反联邦刑事法律的行为及有权调查针对州、地方执法官员的重罪杀人行为、针对本州居民的旅行者(包括外国旅行者)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及流窜杀人犯罪行为。在各州,“虽然警察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但是检察机关却对某些重大刑事案件和部分一般的民事案件负责侦查。”[3]
      二、美国检察权的属性
      对美国检察权进行定性,这涉及两方面问题:首先,美国检察权具体包括的内容,从前面分析可知,其包括公诉权和侦查权;其次,美国国家权力划分,这个问题显然已经获得共识,即美国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三权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对美国检察权争论焦点在于到底属于行政权、司法权还是皆具行政司法双重属性。美国检察官无论是行使公诉权还是侦查权,在人事和财权方面均不受上级影响并保持独立:第一,在人事上,《美国法典》规定联邦检察长和联邦地区检察官由总统经过参议院提议并同意后任命,而各州检察长,除少部分州由州长根据州参议院的建议及同意后任命外,经由选举产生。州检察官“一般由所在县或地区的公民以政党竞选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4]市政检察官则由选举、任命和聘任三种方式产生,即使任命和聘任也是来自当地市长或市议会而非来自州检察官;第二,在薪酬上,联邦检察官年度工资虽然由检察长确定,但《美国法典》对此作严格规定,并不得超出行政序列第4级基本工资标准,这样即可压缩检察长自由裁量空间以减少寻租可能。而州检察官和市镇检察官年薪一般由所在区的市议会或政府支付,如“马里兰州宪法规定州检察官的年薪由州下议院提供”[5]。在具体职权行使上,因职权内容而异:
      第一,公诉权,这是任何一国检察权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权力,虽然各国政治制度、司法传统及检察权理念有所不同,但赋予检察机关以公诉职能,这是世界各国共性。追溯检察权历史,人们发现检察机关就是为适应公诉制度需要而建立发展起来的。陈卫东就认为“承担公诉职能是实行国家追诉主义以来各国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检察机关应当以公诉职能为自身的基本职能。”在美国,公诉权是检察机关两大权力之一,检察官在行使时享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它是指“根据美国法,政府方的起诉律师在选择是否提出刑事指控,以及提出什么样的指控方面,享有几乎绝对和不受审查的权力。”或用美国最高法院的话说就是“只要检察官有合理根据相信被告人实施了成文法规定的犯罪,是否起诉的决定,以及在大陪审团面前提出什么样的指控,一般完全属于检察官裁量的范围。”[6]因此,美国检察官在公诉中享有非常强的独立性,自由裁量范围包括是否提出起诉和以何种罪名起诉两大部分。另外,美国检察官在人事及薪酬方面并非来自上级,这保障检察官们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免除上级干扰。仅就公诉权而言,美国检察权并无行政权中的层级制、实效性、严密性及控制性等特征。与此相反,一部分学者却认为美国公诉权具有司法性,理由是检察官在行使这一职权时同样是适用法律的一种裁决活动,和法官审判适用法律并无二致,他们是同质但不同职。
      第二,侦查权,作为国家一项重要权力,侦查权具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从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看,虽然行使主体并不完全相同,但赋予检察机关同时行使这一权力无疑是许多国家共同特征。从《美国法典》看,美国检察机关不但享有侦查权,而且还享有指挥侦查权,由于侦查这一活动本身的特殊性,致使具有行政权的许多特征,如层级制、实效性、严密性及控制性等。美国检察官的指挥侦查权是广泛的,这使自身行政权特性越发凸显,如许多司法管辖区对疑难案件、复杂案件、重罪案件、死罪、集团犯罪等的侦查、取证,通常是在检察官办公室的直接指挥、监督及引导下进行的。侦查权无论由谁行使,关于侦查权的行政权特性是得到共识的。问题在于一部分学者认为侦查权只是检察机关附属权力,是为配合公诉权行使而配置的,是公诉权的具体表现,如台湾的朱勇就认为“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犯罪的追诉权。这一追诉权具体表现为检察官所担负的各项职权,包括:实施侦查权、提起公诉权、实行公诉权、协助公诉权、担当自诉权、指挥刑事裁判执行权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7]因此,在界定检察权性质时应该以公诉权为核心。如果检察权其它具体内容各国还有所差异的话,但在侦查权方面毫无疑问是有着共性的,即各国检察机关都在行使这一职权。而且,由于侦查权是启动整个诉讼程序的前提条件而显得异常重要,如果在对检察权进行定性时将其排除在外则明显与逻辑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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