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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维护的多元化机制

    时间:2021-06-04 00:03: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婚姻家庭权益是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社会相对封闭的模式被打破,人们的精神生活出现新的变化,一些人道德失范,农村婚姻家庭出现重婚纳妾、姘居、包养情妇、家庭暴力等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威胁着合法婚姻家庭的稳定,严重侵害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完善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维护的多元化机制。
      关键词: 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多元化机制
      中图分类号: DF551 文献标识: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2)03-003-4
      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权益的基本内容。从总体趋势而言,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婚姻自主程度和婚姻质量进一步提高,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趋于平等,家庭民主化程度越来越高,妇女在家庭中享有相对平等的经济决策权。但在农村社会转型期,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社会相对封闭的模式被打破,人们的精神生活出现新的变化,一些人道德失范,农村婚姻家庭出现重婚纳妾、姘居、包养情妇、家庭暴力等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威胁着合法婚姻家庭的稳定,严重侵害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必须完善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维护的多元化机制。
      一、多元化机制对农村妇女婚姻
      家庭权益维护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引导农村妇女依法维权
      多元化机制是农村妇女依法维权的基本途径。长期以来,广大的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法律的了解不多,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农村妇女在面临离婚、婚外恋、家庭暴力等问题时,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许多农村妇女面对家庭暴力的不法侵害,不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而是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采取忍让态度,放弃自己的权利,忍辱负重地维持已破碎的家庭。有的农村妇女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采取“以暴抗暴”的方式维权,使自己在依法维权的道路越走越远。多元化机制的运转有利于农村妇女选择合理、合法的维权途径。
      (二)有利于充分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权益是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社会相对封闭的模式被打破,人们的精神生活出现新的变化,一些人道德失范,农村婚姻家庭出现重婚纳妾、姘居、包养情妇、家庭暴力等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威胁着合法婚姻家庭的稳定,严重侵害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但由于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影响,许多农村妇女经济不能独立,对丈夫有严重的人身依附性,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导致婚姻家庭权益受不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严重。在遭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妇女中,主动向各级妇联、公安机关、法院投诉的比例为数较少。多元化机制为受害妇女设置多渠道的救济路径,使受害妇女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法律帮助。例如,针对婚姻家庭案件中受害妇女取证难的特点,各级维权组织指导妇女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将有力证据提交给司法部门,请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元化机制的运转有利于动员有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制止家庭不法行为,充分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
      (三)有利于依法惩罚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既破坏家庭的稳定,也破坏社会稳定。在农村妇女遭受不法侵害时,妇女的弱势地位决定无法充分对违法者行使追诉权。多元化机制是在多个部门的协调运作之下,有利于对违法者行使充分的追诉权。一些农村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到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及时报案或请求有关组织调解,有关部门的处理往往为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提供充分的证据,家庭暴力的客观存在,有利于法院判决认定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后,通过及时的投诉、报警、和解、调解,能够使违法行为及时有效被制止,依法得到惩罚。
      二、多元化机制对农村妇女婚姻
      家庭权益维护的紧迫性
      (一)单一的维权方式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维护
      在发生婚姻纠纷时,单一的维权方式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维护。一是人身权益。妇女因为生女孩而受到歧视的现象依旧存在。由于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生男不生女”的落后思想很难完全消除。农村妇女因为生女孩而遭到丈夫的殴打和遗弃,并引起婚姻纠纷。离婚自由是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基本内容,但在夫妻感情破裂后,农村妇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往往承受丈夫阻挠和亲属劝说的巨大压力。有的农村妇女甚至认为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吃亏”,从而顾虑重重。有的农村妇女结婚证被男方及亲属藏匿,婚姻登记机关又不同意出具相关证明,妇女无法到法庭起诉离婚。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救助。农村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这些妇女往往找双方亲属自行和解,在自行和解无效后,再到村委会要求调解,但村干部以 “家务事”为由,有的推脱不管,有的以“和气生财”劝说。在向公安派出所投诉时,有的公安部门往往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要么不予调查受理,要么以简单的批评教育了事。在法庭调查时,有关知晓案情的亲属代表和村干部大多不愿为受害妇女出庭作证,致使受害人妇女对家庭暴力举证困难,无法得到过错损害赔偿的权利。二是财产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使妇女在离婚时处于被动局面,不利于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的保护。婚姻家庭男女不同的分工使农村妇女在财产分割得不到平等权利。农村妇女多以家务事、照顾小孩和老人为主,男方多在外务工、经商为主。长期的家务劳动,农村妇女根本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财产经营状况,无法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数额和来源等情况。男方把有关的证据毁灭,或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捏造大量虚假的共同债务,致使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农村妇女少分、不分。在离婚中,对农村宅基地一般以作价补偿的形式进行分割,农村妇女因原籍不在本村而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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