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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断提高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质量

    时间:2021-06-03 12:03: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强调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我国政治民主的一大进步,也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政治生活领域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尽管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在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制度设计也在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公民参与度不高、参与渠道不畅等问题,必须从以下环节着重加以推进。
      
      一、加强公民意识培养,增强民主政治观念
      
      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指公民以合法的形式,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自主、理性地参与政治生活和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过程。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以公民意识的养成为前提,公民意识的确立,尤其是公民政治意识的成熟,会形成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在主动性。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主体性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公民意识不断增强,通过政治参与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成为越来越多公民的选择。但同时应注意到,由于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专制历史的国家,政治民主、公民权利在传统文化中没有深厚的根基。公民的自主意识、权利意识虽然被不断唤醒,但是文化的传承性在人们心理上积淀下来的臣民意识仍根深蒂固。从总体上来说,我国仍然是一个公民意识欠缺的国家,公民意识的缺乏严重影响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公民政治参与实践的缺乏又导致公民政治参与能力低下,政治参与效果欠佳,公民政治参与处于低水平状态。
      因此,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首先必须通过有效的公民意识培养,增强公民的民主政治观念,激发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第一,应大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建立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为主要形式的公民意识教育的立体网络。在学校教育中,实现小学、中学、大学各阶段公民意识教育模式间的有机衔接,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公民意识终身教育体系;要注意区分个体差异,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民选择不同的教育重点和教育方法,改变以往教育过程中重灌输轻养成、重义务轻权利、重道德轻法治的泛政治化教育模式,尊重被教育者的主体地位。通过教育,不断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理性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内化为公民的内心信念,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内驱力,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顺利推进。第二。必须通过经常性的政治参与实践,培养公民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真正树立公民本位的思想,正确解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由“为民做主”的思维惯性转变为“由民做主”。切实改变任人唯亲、独断专行的工作作风,对公民政治参与给予真正的尊重、支持,通过动员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实践来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对于公民来说,要珍惜每一次政治参与机会,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实践。提高政治参与的技巧,积累参与的经验,发展参与的能力,体会参与的功效感。
      
      二、进一步完善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设计
      
      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常态,实质表现为在现行的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法律制度两个制度框架内进行活动。因此,公民政治参与的良性发展必然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机制作保障。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按照实体法律制度,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不仅有权选举人民代表,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愿望与要求,同时也可以通过立法听证、行政听证等形式,直接参与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订;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公民还有直接参加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民主自治权利。但从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实践来看,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忽视了程序民主,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公民如何具体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政治参与权利,以及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行使权利或权利被侵犯后如何得到补救或救济等并没有较详尽的规定,导致公民政治参与缺少程序法律制度方面的“刚性”保证,严重影响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实效。比如,在人大代表选举和各种基层民主的选举中,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完善的竞选程序,选民不能真正了解候选人的素质和能力。虽然选举法规定的差额选举为选民提供了选择的空间,但候选人的预先确定、选择范围的限制,甚至于相关部门的导向,常常会使选民感觉自己参与选举的行为无足轻重,自己的选举权利并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从而导致我国政治选举领域一直存在高参与率掩盖下的被动参与和政治冷漠问题。在公共决策方面,由于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高度依赖政府相关部门的体制缺陷以及公共权力人缺乏对公民参与的正确认识,使对话、协商、听证等公民政治参与在某些地方沦为了一种形式、一种过场。对于公民意愿的真实表达,决策部门大多只是“听而不取”。这些情况都大大削弱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功效感。当公民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无法有效行使政治参与权利、满足政治参与愿望时,就容易求助于一些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方式,影响社会和谐、政治稳定。
      针对目前制度化设计过于原则、缺少操作性的现实,必须从实现实体民主的方式、方法、途径人手,即从程序民主的完善开始,不断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运行机制。对各个步骤的具体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要有细则规定。在人大代表选举中,要从建立和实施严格的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两个途径人手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对代表的评议和监督制度,代表必须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的质询;开展代表候选人之间的公开竞选,通过制度规范竞选活动。通过建立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系列具体制度和程序、技术设计,为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有效行使提供程序支持。
      
      三、重视并引导好公民政治参与的新路径
      
      当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渠道日益多样化。除了传统的参与方式外,政治体制外的社会组织如各种学会、协会,新的传媒方式如网络等,日益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新型渠道。
      从理论上讲,社会组织通常都有自己独立的宗旨、规章等,公民参加这些组织一方面可以接受民主意识和习惯的培养,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形成非个人化的、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意志,从而强化社会组织的利益表达能力以及与其他组织和阶层的利益博弈能力。概言之,社会组织在政治生活中对于综合、协调、表达公众意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受诸多因素影响,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已经内化为党和政府机构的“附属物”,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国公民权益缺乏自主性的群体表达机制。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在公民政治参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孙志刚案在网上引发了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大讨论;云南“躲猫猫事件”在网上引发了对政府公信力和群众知情权的追问。然而,由于表达方式的隐匿性,参与主体的特殊性,网上言论情绪化过强、理性不足,虚假信息太多等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无序与失范状态,严重影响了公民与政府间的政治沟通。而政府应对这一新挑战的技术与策略没有及时到位,尚未出台网络参与的相关程序与规范。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对这些新的公民政治参与形式给予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社会组织的自治发展,通过积极的规范引导,使社会组织、网络真正成为公民参与政治表达、政治监督的有效途径。
      此外,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还要不断创新公民政治参与的新渠道、新途径,这方面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表率作用。要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以党内民主建设的经验为国家民主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本文责任编辑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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