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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制度的调整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时间:2021-05-05 12:01: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对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予以解决,明确了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本文拟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角度,分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阐述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的办法。
      关键词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
      作者简介:孔文思、刘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郭文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56-02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对辩护制度的规定
      (一)律师介入刑事辩护的时间提前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3条,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只是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但“从刑事辩护现代法治涵义的角度看,刑事辩护的内容包括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两个方面。只要认可这一点,那么,侦查阶段被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诉讼地位就应当是"辩护人"。事实上也是如此” 。 也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侦查阶段律师也应当是“辩护人”的观点,因此,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一规定,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及其享有的权利和职责,使律师提前介入到了刑事辩护中。
      (二)明确了律师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条的规定,牵涉到“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认定,会造成一些可能本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案件的律师也很难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因此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7条做出了修改,该条的修改,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除了特殊的三种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是不需要经过批准的,即使是上述三类案件,在侦查期间,也不是不让会见,只是需要经过许可而已。
      (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意味着,侦查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知道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谈话的内容,这会使犯罪嫌疑人在向律师谈及案情时有所顾虑,损害其诉讼权利。而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在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延迟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为了解决现存的问题,也为了和国际接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与律师会见时,可以毫无顾忌的与律师谈案情,确保双方会见的秘密性,使律师能全面的掌握案件的情况,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的行使。当然,这里所说的“不被监听”,既包括不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听,也包括侦查部门不能派员在场。
      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调查取证难度加大
      在侦查工作中,一直以来,“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整个刑事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进行的。” 律师介入刑事辩护的时间提前,客观上给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修改之前,犯罪嫌疑人是一人面对侦查员的讯问,不管是心理上还是身体上都处于一种孤立的状态,无法寻求外界的帮助,在这种恐惧和孤独中,心理防线很容易被突破。辩护制度修改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上有了依靠,可以依靠律师的帮助获取更多的信息,心理上也不再是孤军奋战,心理防线会更难突破,容易导致口供难于取得的状况。
      (二)证据固定的难度加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不被监听。这些规定在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也使得侦查部门在证据固定方面遇到挑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很大程度上要靠言辞证据定案,从稳定性上讲,言辞证据本身就比实物证据的稳定性差,现在又有了律师的介入,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因为律师凭三证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通过讯问得到的线索可以说是毫无保密可言,同时由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见面不被监听,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充分的和律师交流侦查机关的讯问过程,使律师充分了解案件的证据以及案情的薄弱点所在,如果律师的职业素质不高的话,还可能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从而使证据的固定难度增加。
      (三)案件深挖的难度加大
      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往往窝案、串案比较多,深挖往往是侦查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由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不被监听,就容易出现这些情况:一方面对于侦查部门尚未掌握或者掌握线索还较少的犯罪嫌疑人的同案或者证人,由于律师的介入,提前知道了这些情况,有些线索就不再是秘密,就会有意无意的提示有关人员串供或翻供,从而使一些有重大意义的线索变得毫无价值;另一方面,由于律师的介入,会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反侦查的方法来应对侦查部门的讯问,从而可能导致进一步的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三、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建议
      (一)转变工作理念,树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新理念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要求司法机关处理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对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积极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职能的同时,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合法权利,并能自觉接受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对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阅卷等的相关规定,不能变相加以阻拦,该配合的配合,该监督的监督,使侦查工作的理念逐步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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