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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诚信与知识产权:学术不端法律调整的理论思考

    时间:2021-04-17 00:02: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学术不端的行为主体——知识创造和传播主体应享受的学术自由和学术领域的自治要求使得法律调整学术不端时只能限制于程序领域而不能判断具体学术问题,否则便是干涉了学术自由。学术不端与知识产权侵权没有必然联系表明知识产权法虽然能够调整部分学术不端行为,但是受到很大局限。通过分析知识诚信与知识产权的联系与区别,揭示了法律不能有效调整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源。
      关键词:知识诚信;知识产权;学术不端;法律调整;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0)06-0099-08
      
      一、文献回顾
      
      学术不端成为当下的热点社会问题,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和提出治理策略也成为学界的热点。通过检索相关数据库,笔者发现学术不端在中国并非新鲜话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有不少期刊刊载有关剽窃的文章。只不过这些期刊大多数并非正规学术刊物,或者虽是学术刊物但文章还不能称之为规范的学术论文,要么仅仅是介绍性的,要么带有强烈的感情或政治色彩,这当然是当时特殊的社会环境造成的。在20世纪90年代到千禧年世纪之交,从理论角度探讨学术不端的论文开始出现,讨论较多的是最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剽窃的法律性质问题,那个阶段正是中国1990年出台的著作权法到其第一次修订之际(2001年),当时的主流观点认为剽窃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到2003年,才有期刊论文标题中出现“学术不端”,不过这篇论文刊载在一所大学学报的增刊上,说明当时学术不端尚未进入主要学术期刊的视野。其后将“学术不端”用在标题上的论文开始出现,对学术不端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开始比较深入。分析这些文献,发现对学术不端进行了比较规范研究和深入研究的依然在法学界,代表性的有方流芳教授的《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还有邓正来教授主编的《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文选》。对学术不端较深入的研究出现在法学界绝非偶然,因为法律人是从事规则研究的,对“不端”天然敏感。
      
      通过文献回顾,笔者发现虽然中国法学界与其他学科领域相比,对学术不端的研究算较为深入和规范,但是直接研究法律对学术不端调整的文献很少。笔者认为,学术不端实际是知识创造过程中的诚信问题,与知识产权必然有着某种联系,中国较多学术文献从著作权法角度分析剽窃便证明了这一点。笔者在这里试图从知识诚信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来探讨这样几个问题:首先,学术不端涉及的各方主体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其次,知识产权法是否真的能够有效调整学术不端;再次,学术不端的法律调整面临怎样的理论及现实困境。
      
      二、知识创造与传播主体涉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从事学术研究的主体处于社会中知识创造的最上层,即大学和研究机构中的学者,是专业从事知识的创造和传播并创造和传播专门领域知识的主体。当然,他们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所以,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的主体就是创造与传播知识的主体。学术不端问题是知识的创造与传播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即知识诚信问题。知识诚信指在知识的创造或者传播过程中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并遵循相应的社会规范,不遵守知识诚信即学术不端。所谓不端,就是在知识的创造或者传播过程中违反了应有的规范,这些规范有时也表现为某些学术机构制定的约束其成员的规章制度。
      那么反之,是不是知识创造与传播主体,就一定是学术不端行为可能涉及的主体呢。从理论上看,这个答案当然是肯定的。然而由于当前学术不端的定义尚未统一,导致某些定义背景下学术不端涉及的主体可能小于知识创造与传播主体。学术的多重含义首先会带来认识差异。学术不端对应英文为“academic misconduct”,而“academic”有两层含义,既包含教学也包含研究,对于“学术不端”,有的定义包含上述两层含义,有的定义仅包含科学研究。那么上述两重含义实质上就实施学术不端的主体是不同的,对于教学而言学术不端的主体主要为高等学校学生,对于科学研究而言主体为大学或研究机构中的研究人员。学生也可能实施研究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而研究人员则不可能实施大学生与教学有关的学术不端行为。
      下面笔者举例分析。例如,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对学术不端的定义在美国各大学学术不端委员会中具有代表性:“学术不端指任何试图危及机构学术诚信,或者破坏教学过程的行为。学术不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A.违反教学大纲或者其他给学生的信息中的课程规则,违反系委员会制定的程序规章;B.在课程考试或一般考试中提供或接受信息,或者在实验室、计算机终端或调查工作中提供或接受未允许的帮助;C.为学术要求而提供剽窃的作品;D.在报告研究结果时篡改、伪造或不诚信;E.在考试时作为冒名顶替者或让别人冒名顶替;F.为改变已经获得的学分或荣誉而变造学分或分数;G.变造学校的表格以减少或增加课程,或以未经允许的方式使用这些表格。”在上述定义中,A、B、E、F、G均为大学生在求学过程中的舞弊行为,而c、D则为大学生做研究时的不端行为,也是研究者做研究时的不端行为。美国的很多大学定义大致与上面的定义类似。而中国的学者在提“学术不端”这个概念时,有的学者将主体扩大到学生,有的学者仅指研究人员。事实上这两个主体,涉及的法律关系有较大的区别,笔者将在下文分析。
      在美国,有比学术不端“academic misconduct”范围更小的词“research misconduct”,即研究不端,这个词将主体限缩为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中国很多学者包括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出台的相关学术规范指南所指的“学术不端”,实际为“研究不端”,当然,即使对研究不端的认识也有差异,限于篇幅,笔者不在这里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学术不端从事的主体应该就是知识创造与研究的主体,不仅包括研究者,更应该包含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的学生。除了学生也是研究的主体外,更主要的是学者和研究者将来必然从现在的大学生中产生,在求学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必然影响其将来从事科研时的学风。因此,对学生的不端行为进行规范有更重要的意义。
      笔者根据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编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编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以及国内外各类文献和规范中的定义,将主要的学术不端行为及其涉及的主体列示如表1。
      如表1所示,在这里笔者将学术不端涉及的主体分为直接涉及与间接涉及。直接涉及是从学术不端行为中直接获益或受害者,或者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对象,例如论文、课题申报书等刊发或提交的机构,或者是对相关行为有较高监督义务的机构,例如高校对学生而言就是如此。间接涉及指因管理与被管理或者因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惩戒而产生的关系,一般是在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并被发现之后才会涉及进来。
      上述划分是按照学术不端行为来划分的,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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