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再探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时间:2021-04-11 00:01: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民国三时期特别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制宪活动可谓是臭名昭著,"宪政"变成民众嗤之以鼻的代名词。民国史学者徐矛说,"曹锟宪法"其实并不是曹锟的宪法。这部宪法其实与贿选,和曹锟都没有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
      从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开始,宪法的问题逐步被提上日程。随着进入近代法制的步伐跟进,中国的法制逐渐体现出与古代法制迥然不同的态势。中国古代的法制史,是以刑法的发展为中心。但是在进入近代社会以后,中国法制的历史发生了一次严重的断裂,其主干线出现了错位,刑法的中心位置被一种新兴的法律所取代,这种法律就是宪法。⑴中国古代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宪法的概念,人民内心更没有人权、权利的基础,就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环境下搞宪政,情况可想而知,宪政道路在中国的发展之坎坷也能料想一二。所以针对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是千年法律的一次大变局的说法,有人说这是一个骗局。也许是,但这不能抹煞它的历史意义。⑵民国时期中国政治开始进入了民主、宪政的轨道,尽管有阻滞,但其大势确如大江东去,不可逆转。
      1913年10月,在袁世凯白色恐怖之下,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完成了《天坛宪草》。在其后的10年中,共和政体屡遭劫难,制宪活动也时段时续,步履维艰。直到1923年10月10日国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又称《1923年宪法》),漫长、艰难的民国制宪活动才有了正式结果。⑶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重新认识这部宪法:
      一、宪法的制定过程
      印象中很多教科书都提到,这部宪法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的,以说明这部宪法的仓促和草率⑷,在重新翻阅有关历史记载才发现其实这并不符合事实,渐渐相信"尽信书不如无书"的深刻涵义。总体上来看,这部宪法的制定过程相当之长,从 1913 年制定《天坛宪草》开始,大约有 10 年时间,大致经历三个阶段,在此期间国会两次被解散,两次被恢复,直到 1923 年才出台《中华民国宪法》。⑸
      (一)制宪的第一阶段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在1913年《天坛宪草》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1913 年 4 月至 1914 年 1 月,《天坛宪草》的制定与夭折,这是制宪的第一阶段。相对于《临时约法》来说,它们的精神,都在总体上体现了以法律对袁世凯进行限制的要求,甚至有些地方比《临时约法》更进了一步。但这部《天坛宪草》正好赶上当时二次革命被镇压,国会解散,这样就使得其没有机会公布。但是《天坛宪草》基本上奠定了以后两个阶段的制宪工作,成为 1923 年宪法的蓝本。
      (二)制宪的第二阶段
      1916年-1922年,国会制宪的反复酝酿时期。1916年6月,国务总理段祺瑞宣布恢复临时约法和根据约法产生的国会,召集国会以求速定宪法。8月1 日,国会第二期常会开会议定以"天坛宪法草案"作蓝本,进行审议和议决。自 9 月至翌年6月12 日国会再度被解散。其间,经过宪法会议审议会和宪法会议的数十次审议和议决, 原草案的大部分内容已通过二读,,还有主要关于总统、国会和内阁的关系等问题争论不休,致使国会制宪工作一直纠缠于此,基本再无进展。
      (三)制宪的第三阶段
      1922-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仓促出台。第一次直奉战争后,再度恢复的国会一方面大肆喧嚣"恢复法统",亦即恢复根据临时约法而建立的民国统治,复活了所谓旧国会,同时也着手继续进行旧国会未能完成的制宪。此后,在历时逾 3个月的时间内,国会一直处于分裂状态,制宪工作陷入瘫痪。直至曹锟贿选总统后, 为凑足法定人数,曹锟以金钱贿赂议员,于 1923 年 10月 5 日凑足法定人数选举曹锟为大总统。随后,议员们在 3 日内匆匆完成了宪法的二读和三读程序。⑹
      这样一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以宪法名称命名的宪法就诞生了。《中华民国宪法》共13 章 141 条,就宪法本身而言,它规定主权、公民权利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各国机关的相互关系、地方制度等等。首先我们至少认清,宪法的制定也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关于条文的编修也经历了很多的争论和评议,并不是单纯地以"贿选"的目的草草出台,以标榜统治的正当性。那么关于它内容的评价,更要留心法条的前后差异,以免从一个极端而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上看《中华民国宪法》的条文
      共有十三章一百四十一个条文,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部分:
      1、公民权利与国家的关系
      第四章国民,事实上即是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从第四条到第二十一条,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和当时堪称西方文明的宪法是可以相提并论的。⑺
      2、国家机关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
      第六章国会、第七章大总统、第八章国务院、第九章法院,构成了 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框架的基本设计,它基本上确立的是三权分立的责任内阁制。
      3、对地方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国权、第十二章地方制度对于中央、省、县三者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个部分也是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最有特色的部分,给予地方以较大的自治权。一方面,在传统中国社会政治中是相当罕见的,另一方面又是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的。
      整体上对于宪法各部分内容的了解,可以发现,较之以民国以来的各部宪法及宪法性文件,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确立了较为完整的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我们知道,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宪政道路,遗留下来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就是"因人设法"。当时的革命党人为了满足孙中山的需要,把《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从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制;后来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临时约法》又改成责任内阁制;而袁世凯为了自己统治的需要,在《中华民国约法》中又实行总统制。但是这些问题却没有在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中出现。它基本上采取了责任内阁制的政治体制,总统的权力保持在有限的范围之内,与《天坛宪草》相比,总统的权力也相对受到了削弱。虽然它说确立的不是纯粹的内阁制,而可以显而易见看见军阀政治的影响,但其保留内阁制的总体框架,这也是应该也是必须值得肯定。

    推荐访问:中华民国 宪法 再探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