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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

    时间:2021-04-10 16:02: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一直被认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然而,近几年来,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使得死刑复核制度一直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头浪尖,同时也反映出当前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死刑复核程序的形式化和虚置化等等。那么如何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所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不可回避的。死刑复核制度在中国古代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这其中肯定有我们要以史为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地方。
      关键词 死刑 秋审 朝审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006
      死刑是一种结束犯罪人生命大权的酷刑,是非常残忍的,需要谨慎行使。最高统治者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如果设立死刑复核制度一方面既能维护自己的统治,另一方面也能让民众看到一个仁慈的君主。
      一、宏观层面上的死刑复核制度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产生
      马克思曾说,任何事物的产生与发展不是水到渠成的,而是各种斗争,各种思想相互激荡的过程,每个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特殊性。同样,死刑复核制度也不是水到渠成的。纵横古今,我们可以得出,统治者设立死刑复核制度的目的是一方面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和国家的稳定,另一方面为了防止错杀、误杀、冤案的出现,限制死刑,所以统治者实施死刑复核制度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和执掌大权。通过阅读相关的文献和期刊,对“死刑复核制度何时设立”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持不同的观点。其中一部分研究者和学者的观点是死刑复核制度在汉代的“录囚”制度中最初显现,但隋唐时期该制度才确定下来;但是一部分研究者和学者的观点是死刑复核制度是由北魏的死刑复奏制开始的。对于研究不深的笔者而言,笔者更加想追随后者。死刑复核制是在死刑复奏制的不断积累发展的基础上成熟起来的,死刑复核制度早在北魏时期就已经纳入国家法治轨道,被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
      死刑复核制度在北魏时期的死刑复奏制的基础上,后代各朝统治者或思想家在此基础上不断的进行创新和发展。比如说隋唐时期,死刑案件被执行前要上报三次或者五次,这就是著名的唐朝“死刑三复奏”、“死刑五复奏”制度。贞观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复奏的频率由少变多。“三”和“五” 指的是在死刑案件执行前要核准死刑的次数,由此可看,在古代统治者对待死刑案件的执行慎之又慎,同样显现出一种明世的治国态度。另外唐朝也建立了法官责任制度,对参与审判的官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严格的管束。宋元时期,该制度没有过多创新,而是一直沿用前朝。明清两代,死刑复奏制度可以说达到了成熟的地步,尤为著名的是“朝审制度”和“秋审制度”。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死刑复核制度是随着国家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并且不断创新使其更加适应统治者管理国家,执掌大权。因此,怎么定义该制度呢。简而言之可以说:对于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的案件要慎之又慎,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批准过程。程序和批准过程就是死刑复核制度。
      (二)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社会根源
      1.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政治根基——封建专制制度:
      封建专制制度最重要的一个表现是集中于中央,集中于皇上手中,地方权力逐渐削弱。古代各种制度的产生几乎全都是围绕如何把权力集中于中央,集中于皇上手中。死刑复核制度也不例外。剥夺人贩生命的死刑具有严苛性和很强的残酷性,古代统治者把这种权力统握于手中,体现了自己手中皇权的巨大,容易让被统治者心生恐惧。另一个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稳定,缓和阶级矛盾的发生,体现了慎行的思想。
      2.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经济根基——小农经济:
      经济在国家的发展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古代社会也不例外。古代各种法律制度的产生也是以经济为基础的。在古代,小农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民更多的依附在土地上,这样国家整体的利益与家族、小农经济是分不开的同时,家长权遮掩乃至淹没了个人权利,导致古代社会刑事、行政法等公法体系非常发达,而作为私法的民事立法相对滞后。西周,井田制发展成熟,国家土地归周王所有,分配给民众耕种,生产力相对得到了发展,这样的制度使得君主意识到了人的重要性,因此 “敬天保民”、“明德慎行”的法律思想产生。秦国时期实现了大一统局面,以农业为基础的封建经济,生产力得到了较大发展,整个国家的经济依靠农业生产。统治者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在刑罚的适用上更要采取慎行的标准,由此死刑复核制度产生。
      由此看出,死刑复核制度的产生是由各种因素相互激荡产生的,最重要的因素有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三)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演变
      1.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发展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秦王嬴政结束叛乱统一天下,建立了封建制国家——秦国。秦国推行“专任刑法,躬操文墨”的政策,使“法令诛罚,日益深刻”,通过制定严苛的法律起到震慑的作用,来恐吓民众不敢犯罪,以此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秦朝的死刑种类繁多,有戮、腰斩、车裂、枭首、定杀、抽肋等,从而我们可以看出秦朝死刑执行的残酷性和随意性。汉初兴盛黄老之说,这既是战乱后面临经济凋敝现实的需要,有事秦朝迅速败亡的教训所致。汉初通过批判秦的“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确立了黄老的无为而治为指导思想,具体体现为旨在修养生息的“轻徭薄赋”、旨在纠正秦法繁苛的“约法省刑”。
      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报告于朝廷,经当权者批准后才可以执行。
      2.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发展之隋唐时期:
      隋朝时期,刑罚严酷苛刻,法制一度遭到统治者的破坏,死刑复核制度在这一时期并未发挥什么实际的作用,而是作为一种形式存在。但是并不能否定死刑复核制度合理性,隋朝的灭亡是用于其刑罚过于严苛所致,是封建统治的残缺性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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