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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法治的李世民

    时间:2021-04-09 16:03: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太宗李世民是一位重视法治建设的皇帝。贞观元年(627年),李世民一上台,就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主持修订和完善唐高祖李渊时期制定的《武德律》,历时十年,于贞观十一年(637年)完成了《贞观律》12卷,500条。《贞观律》的颁行,对“贞观盛世”治国安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王权社会里,皇帝重视法治建设,并不表示皇帝也会遵守法律。虽然李世民曾说过:“国家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是天下都要共同遵守的法律,因此一切都要以法为准。”但当王权与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李世民也经常用权力去干涉法律。
      李世民执政后,选拔举荐人才是一项重要国策。可是,有些人为了做官,不惜伪造资历,进行欺骗。李世民知道后非常气愤,下令凡是有造假行为者,限期自首,否则处死。限期过后,有人被查出伪造资历,李世民下令斩首。可是,当时的大理少卿(最高法院副院长)戴胄却只判了造假者流刑,并将判决结果呈奏李世民。李世民一看很是恼火:“我下令说造假者不自首处以死罪,你却只判流刑。这不是故意使我说话不算话吗?”戴胄说:“皇上坚决要杀他,我也难以阻止。只是臣身为法官,受皇上和天下人重托,不敢不依法律。”李世民道:“你为了恪守法律条文,就让我失信于天下?”戴胄说:“法律本身便是表明行大信于天下的,而言语往往因一时的喜怒而发。皇上因一时愤怒而要杀掉造假的人,这不是依法办事。现在皇上已明白这不符合法律,如果改为依法处置,便是向天下百姓示以大信。如果皇上迁就自己的情绪而有法不依,臣实在为皇上感到惋惜。”李世民觉得理亏,只好尊重了戴胄的判决结果。这事后来被当作王权向法律让步的典型事例广为传诵,但人们却忽视了事情的起因正是李世民试图用权力驾驭法律。
      另一件事发生在贞观七年(633年),李世民的儿子蜀王恪的岳父杨誉依仗权势争夺官婢,触犯了法律,被都官郎中薛仁方拘留审查。李世民闻讯大怒,认为是有意刁难他的亲家,当即下令打薛仁方一百棍杖,并免去他的官职。幸好魏征站出来打抱不平:“外戚不法,理应查处。薛仁方为国家执法,怎能对他随便施加刑罚,来达到外戚挟私报复的目的呢?”李世民被驳得哑口无言。虽然恢复了薛仁方的官职,但仍下令打薛仁方二十棍杖。而且,杨誉的违法行为也不了了之,未受惩罚。
      大概是明目张胆地用权力干涉法律容易遭人非议,李世民后来改变手法,玩起了花招。贞观十六年(642年),广州都督党仁弘犯了贪赃罪,数额特别巨大。大理寺(最高法院)五次上奏,要求依法判处党仁弘死刑。可党仁弘是李世民的相交知己,又是朝廷的有功之臣。当年唐高祖李渊起兵时,党仁弘把自己的两千多名军队交李渊指挥,协助他夺得了长安。在李世民讨伐洛阳军阀王世充时,党仁弘大力筹备粮饷,立下了汗马功劳。党仁弘曾担任过南宁、广州等地的都督,所至之处,治理有方,对开发大唐的南疆建立了卓越功绩。李世民一向很器重他。
      面对大理寺的连番奏请,李世民施起了苦肉计。贞观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清晨,李世民让侍臣准备好请罪用的草席、香裱之类,把朝廷五品以上的官员召集到太极殿前。他站在殿前的平台上,以沉重的语调宣布:“法律,是整个国家的法律,君臣上下都应遵守。今天,我办了一件违法的事。党仁弘贪赃本该处死,我念他有功于朝廷,且年事高迈,便把死刑改为罢官。这种做法是一种乱法的行为,我知道自己错了。但是,我的感情又迫使我干出了自己不愿干的事情。为了检讨自己的罪责,我决定从今日起,在南郊坐草席自责,每日只素食菜饭一次,谢罪三天,以示对自己的惩罚。”
      群臣听了李世民的“自责”,一个个感动得要哭。房玄龄等老臣们说:“赦免罪臣是君主的特权。皇上的诏旨就是法律,古今各代,概莫例外。陛下何必这样谢罪自责呢?”大臣们纷纷请求皇帝收回“请罪”之举,李世民都不允许。群臣见李世民非“请罪”不可,就跪在地上频频叩头:“圣上若不接受臣下诤谏,我们就不离开这里!”大臣们从清晨一直跪到午后,谁也不起身回府。李世民见苦肉计的效果已经差不多了,便说:“既然诸位爱卿不让我去南郊谢罪自责三日,那就允许我在这里自责吧。”他降下诏书说:“从党仁弘这件事的处理上可以看出,我有三条过失:一是知人不明,二是以私乱法,三是赏罚不明。这几条弊病,我将竭力克服,也望诸位极谏。”于是,罪大恶极的党仁弘被免除了死刑,改为流放。李世民一番表演,轻而易举就打败了法律。可笑的是,现在许多人居然为李世民的苦肉计大唱赞歌,说他是丢开皇帝的面子委屈自己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实在是对法律二字的亵渎。
      因此,今天我们在学习法制史时,不能再被李世民的花招所蒙蔽。有一点应该弄清楚,并不是制定了法律就表示国家进入了法治社会。只要政体中还存在权力驾驭法律的可能,就不可能真正达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境界。■
      (摘自《中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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