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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利益与负担的分配之平衡论

    时间:2021-03-20 04:00: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平衡夫妻财产的利益与负担,要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出合理安排,实现夫妻双方的平衡性。夫妻间静态平衡、动态平衡以及内外平衡构成了夫妻财产利益与负担平衡理论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夫妻财产;利益与负担; 分配;平衡
      
      夫妻财产利益与负担的分配是婚姻制度的核心,随着社会的发展,平衡理论的内容愈加丰富,这些平衡理论对纠正我国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夫妻利益与负担分配不平衡现象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夫妻间的静态平衡
      
      夫妻间的静态平衡主要包括强弱平衡和双方间利益与负担的平衡。
      1、强弱平衡的运用
      由于整体而言妇女处在弱势,所以强弱平衡要求法律对妇女进行倾斜保护。这种保护应该从妇女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否则会产生表面保护、实质不利的局面。典型的例子是产假与陪产假问题。已婚男子在其配偶生产期间,便于照顾女方生活而享有陪产假。各地对产假与陪产假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基本上是女方的产假远远长于男方的陪产假。但实际上过长的产假和过短的陪产假的后果一是女方由于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和社会而对其事业造成种种不利影响,二是产假期间,女性照顾幼儿时间过长不利于恢复健康。这其实就是法律在无形间造成了夫妻间利益、负担分配的失衡,加重了女方的弱势地位。所以要求适当减少女方的产假同时增加男方的陪产假的呼声是合理的。
      2、双方间利益与负担的平衡的运用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对于扶养的标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有观点认为“从立法精神看,夫妻间的扶养是要求扶养权利人与义务人保持相当生活水平的。”现实生活中不乏好逸恶劳之徒。一方为家庭劳心劳力,另一方却坐享其成的现象不少见。此种情况下,扶养权利人与义务人保持相当生活水平的抚养标准是不公平的,必然导致夫妻间利益与负担的失衡,最终导致的是夫妻关系的失衡,而且一定程度上会助长这种现象的产生。根据平衡原则,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应适当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对家庭的付出情况。
      
      二、夫妻间动态平衡
      
      夫妻间的利益与负担分配不但要考虑静态平衡,还要考虑到动态的平衡。动态平衡的理念要求婚姻法进行某些变革。
      1、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原是合同法的概念,夫妻间的利益与负担分配不可避免会涉及各种合同关系,在婚姻法上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对婚姻法的完善、对实现夫妻间利益与负担分配平衡有着特定的意义。如绿色民法典第143条(扶养费的给付)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因离婚陷入生活困难的,即使他方无过错,仍应给付与本人财产状况相符的扶养费。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支付扶养费的义务至权利人再婚时终止,但如果此等需要已不复存在或已明显减轻,或扶养费的数额与义务人的财产状况已不符合,应义务人的请求,法院可予以减少或停止。此条文第二款的法理依据就是情势变更原则。
      2、修改完善离婚补偿制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时申请“家务补偿”要符合相应条件:(1)夫妻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且是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而付出的;(3.)补偿权在离婚时行使,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提出补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此种条件苛刻,无法确实保障付出较多的一方。目前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较少,对于大多数法定财产制的夫妻而言 ,“付出了较多义务”一方的付出应如何补偿便失去了法律依据。故应取消条件(1)的限定,离婚补偿不应受到财产制的限制。并且应放宽补偿请求权行使时间的要求,应与民法通则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一致。补偿的数额不但要考虑“付出了较多义务”一方付出的劳务价值、其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家庭的投入情况、双方的经济情况,还要考虑若婚姻持续下去其可获得的预期利益。
      
      三、夫妻间的内外平衡
      
      内外平衡涉及的是夫妻与对外第三人间的关系,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一方对其个人财产和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的处分自由、处分行为的相对人即第三人的利益与夫妻另一方的利益间的平衡点问题。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发妻争夺遗产案是关于这一方面内容的典型案例。该案一审是以遗赠人的遗赠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有不少异议,异议的主要依据是个人私权的处分权。该案例引发人们对夫妻一方对其个人财产和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的处分自由的进行必要限制的思考。美国的统一婚姻财产法(1983)第六节(赠与第三人的婚姻财产)中对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行使管理、处分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并规定赠与不许超过一定数额,同时规定另一方配偶的救济权,此种规定是比较注重内外平衡的,值得借鉴。
      2、对外债务的清偿问题。我国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不同。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除了第三人知道夫妻约定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外,无论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无论知不知情,夫妻二人须负无限共同连带责任。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其中共同债务的清偿也是无限连带责任,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双方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只有对内效力,没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这种立法无疑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偏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这种立法往往会造成一人欠债,全家受累的情况,毕竟夫妻双方是人格各自独立的个体,对无辜的另一方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是不公平的,其利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笔者以为我国婚姻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边倒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有学者建议在现行《婚姻法》第32条增设第2款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时,夫妻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夫妻在共同财产制终止后两个月内,依法造具有经过公证的共同财产清册,对于共同财产分割后尚未清偿的共同债务,可在其所分割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此建议已向内外平衡的方向跨出了一大步。
      夫妻财产利益与负担分配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随着民法典的制定,婚姻法面临一个改革的契机,新的婚姻法若能将以上平衡理论贯穿于立法和实践之中,必然对纠正夫妻利益与负担分配的失衡现象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简史.苏一星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国际法引论.王铁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 国际法学史新论.李家善.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作者简介:黄海娜.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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