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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部制”改革背景下的综合金融监管初探

    时间:2021-03-08 12:01: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本轮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对于金融系统的大部制改革呼声日益强烈,同时,伴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发展,分业监管的有效性引起了大家的日益关注,金融监管方式改革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分析研究中国金融业经营发展现状及分业监管存在的弊端,提出了混业经营下综合金融监管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金融监管;综合监管;路径
      十八大召开之后,本轮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而对于“金融大部制”开始了各种猜想,金融业的统一综合监管问题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如何以中国具体国情为基础改革现有金融监管方式成为当前金融监管改革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金融行业经营发展现状
      1993年,国务院做出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业提出了分业经营的思路,明确了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正式确立。但是随着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事实上,在金融运行中已经悄然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
      从2004年起,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并分别上市,随后,各银行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涉足证券、保险、信托、基金、金融租赁等业务,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实践中,我国也已出现了中国光大集团、招行集团等一批金融控股集团;2013年3月初,银监会正式宣布将扩大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范围,并已同意兴业银行、北京银行投资设立基金公司事宜,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呈加速趋势。保险行业来看,几大保险公司为了增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也纷纷开始了跨行业的混业经营,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除了主营各类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之外,还经营资产管理业务;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保险、银行、信托、证券、资产管理、基金等業务;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除了传统保险主业之外,还设专门公司经营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非保险金融业务。
      如上所述,我国金融机构已经走上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并存的道路,随着混业经营的日益普遍,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与金融行业经营发展日益显出明显差距,金融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发展脱节,这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自1992年证监会成立、1998年保监会成立,直至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我国金融监管正式形成“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这种分业金融监管模式最初在中国金融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与1993年开始推行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实行分业监管,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如前文所述,在我国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金融机构业务出现交叉融合的态势,混业经营的逐步显现与金融结构的日益复杂使我国分业监管模式表现出了诸多不适,金融监管面临巨大的挑战,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程度的不断深入,专业化的分业监管与已经实际存在的混业经营出现不相适应的情况,具体表现为:
      (一)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对实际已经形成的混业经营进行有效监管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基于分业经营的基础设置的,这在早期对从事较为单一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督是有效的,但对于从事混业经营的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督存在缺陷,目前为止,我国已经事实存在混业经营,如以平安集团、光大集团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的混业经营模式;以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控股的混业经营模式及以海尔集团为代表的实业部门控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模式,尽管这些金融机构及其业务量在我国所占比重不大,但由于分业监管协调机制不畅,分业监管存在一定缺位,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内的子公司分别接受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但对于整个集团层面,却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等方面的监管都存在空白,“监管真空”问题不断涌现,而由于金融风险具有扩散性、传导性,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亟待提高。
      (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极易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
      作为中国当前的监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是平级的,面对近年来兴起的混业经营趋势,面对一个综合金融机构的多项金融业务,很难确定由哪家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实际上往往会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虽然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实行了三方监管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但是由于制度的缺乏和统一的监管目标,这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实际上是缺乏有效性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冲突,极易出现“三不管”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并存的局面,最终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
      从重复监管来看,比如一家涉及银行、保险行业的金融企业进行再融资的事后,会面临证监会增发审批、保监会募集资金用途审核以及银监会收购审核等一系列程序,而由于分业监管的差异性,企业要面临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重复监管问题就会出现。
      从监管空白来看,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的信托行业。目前,中国信托项目大部分都是银行代销的,而不少信托产品募集的项目都是跨地区进行建设的,很难对其项目的风险进行跨区域的评估,而由于银行在代销时不用承担项目风险,所以一般情况下银行是不会透彻的研究项目风险的,而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信托业由证监会监管,理财产品由银监会监管,而信托通过银行发理财产品属于没人监管,在混业经营下存在监管空白。
      (三)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并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金融不断创新发展,促进了金融业的繁荣,不断增强金融行业生命力和活力,这也是金融混业经营的一大优势,时至今日,金融创新已经成为了金融发展常态。但是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从本质上来说阻碍了金融创新发展,由于分割的金融监管体制,当有一个跨部门的金融产品创新时,先要经过研究许可之后,再报相关部门批准,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金融创新只能在夹缝中生存,这往往会严重打击金融创新的积极性,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同时对于这种跨部门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监管,而这些金融创新产品往往是从无到有的,监管难度较大,分业监管的有效性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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