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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六五”普法创新与目标

    时间:2021-03-07 08:00: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yhji/yhji201007/yhji20100728-1-l.jpg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银行业深入开展普法工作对于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明晰银行业普法工作的特殊性,确立银行业科学的“六五”(2011〜2015年)普法目标,并在其实施过程中实现普法载体和方法的创新,是中国银行业无法回避并且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银行业普法工作的特殊性
      
      银行业的特殊法律地位,决定了中国银行业普法工作的特殊性,银行业普法具有与政府机构、一般企事业单位不同的特点:
      商业银行是机构众多的统一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该法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商业银行的特殊法律地位决定了我国商业银行不仅在经营范围、法律属性上不同于一般企业,而且其运营管理具有超强的系统性。商业银行的统一法人制度也决定了其实施普法工作的特殊性。从“五五”普法实践上看,国有控股几大商业银行的统一法人制度,有利于普法规划的制订、实施以及考核,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更有利于银行业监督机构实施依法合规监管。
      普法专业性突出并拥有一支法律专业队伍。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决定了银行业普法专业性特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法制建设的加强,与银行业有关的立法越来越多,越来越完备,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物权法》,银行业普法的专业性特点十分突出。同时,银行业还拥有一支既懂银行业务又精通法律的专业队伍。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全国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1400多人,具有国家注册法律顾问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700多人。强大的法律专业队伍不仅有力保证了银行内部各项业务的合规性,而且也是推动银行业普法深入开展的中坚力量。金融法律环境的特殊性和强大的法律专业队伍形成了银行业普法特殊的基础。
      外部合规监管要求严格。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界定,合规是指使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管理是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2005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文件,提出了合规管理十项原则,向各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监管当局推荐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最佳做法。2006年10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外部合规监管越来越规范、严格。银行业的普法不仅是国家普及法律知识的需要,也是银行业合规监管的外部要求。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备。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极其特殊的地位,银行业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三性”要求其内部必须建立完备的内控制度,其不仅能够有效地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对银行业的不良作用,而且能够促进银行业深入开展普法工作。一方面,普法工作成为银行业内控机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普法活动又有效地推动银行内控机制的良性发展,促进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
      银行业的特殊性决定银行业开展“六五”普法基本目标:即在巩固“五五”普法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依法合规经营机制,完善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体系,健全银行依法维权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度,全面提升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推动社会主义金融法制建设。
      
      银行业“六五”普法载体与方法创新
      
      普法载体与方法创新必须为银行业“六五”普法目标服务,并能够推动银行业稳健运营。
      充分运用银行业电子化技术推动银行业“六五”普法创新。“五五”普法以来,银行业的电子化进程出现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电子化技术广泛应用于银行的表内外业务和银行管理各个方面,网上银行、OA系统、多媒体技术、各种管理系统等已经成为银行业独特的运营基础。银行业“六五”普法应当充分运用银行业电子化技术,改变法规纸质印刷、普法会场宣讲、形式单一呆板、与银行业务分离等传统普法载体和方法,广泛利用多媒体技术使普法工作多渠道、多样化,并努力做到与业务处理流程相结合、与技术应用水平相适应、与法律风险控制要求相一致,实现银行业“六五”普法载体与方法的创新。
      把普法工作与银行的法律风险防范有机结合起来。银行业的专业性特点也是对“六五”普法目标与任务的特殊需求,把普法工作与银行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有机结合起来,赋予银行业“六五”普法新的使命。通过专业的法律队伍对法律的特色解读,对业务操作的法律指引、对银行创新业务的法律风险提示以及对银行经济纠纷等案件处理等特色普法,逐步建立起业务营销的初步法律风险识别、法律专业人士或机构法律风险评估与控制、内外部法律专业资源配合化解的“三道防线”,让银行业“六五”普法工作成为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一个新的支撑点。
      把普法与银行合规经营、客户权益保护紧密结合起来。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关乎银行业的创新发展,关乎银行合法权益和广大客户权利的保护。通过银行业“六五”普法,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银行业从业人员法律素质,有效防范金融违法违规行为,遏制银行业金融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把银行业务交易系统作为实现依法合规经营的新平台,逐步健全银行业维权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机制,如通过全新合同管理系统的运行,防范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格式合同条款损害客户合法权益;通过银行印鉴使用法律风险控制流程的运行,防范内外部欺诈风险;通过银行内法律专业队伍和机构对信贷等业务法律审查,防范业务发展合规风险;通过《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普及,减少银行业务活动中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把普法与推动金融法制建设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六五”普法不仅能够促进银行业依法维权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而且也能提升银行业管理层依法治行水平,完善银行业公司治理结构,总结金融法制建设的经验,推动法律冲突的解决,促进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促进金融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律形式巩固银行业发展的各项成果。
      
      银行业“六五”普法创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把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银行业“六五”普法的重点。在公司治理结构形式上银行业与一般公司并无二致,但是银行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经营决策机制的不同,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经营决策的合规性以及银行业依法合规整体水平,因此,必须把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普法重点。
      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推动普法和维权功能。长期以来,银行业普法工作缺少明晰的主管机构,普法效果缺少有效的考核,普法工作与银行的业务需求相脱节,其本质原因在于普法是外部软性的被动要求,而不是银行业内在主动的、刚性需求。银行业行业协会应从银行业实际情况出发,做好“六五”普法的规划制订、实施、考核等工作,满足银行业内在的需求,真正实现“六五”普法工作与法律风险防范、银行维权、客户权益保护以及推动金融法制建设的有机结合。
      强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银行业监管的核心是银行机构的合规经营,加大对银行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维护金融法律尊严和正常的金融秩序,能够有力促进银行业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有效推动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同时,银行业机构还应加强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中法律知识的考核,逐步建立系统独立、严格公正、社会公开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双重资格证书制度,对缺少担任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基本法律素养的人员,实施一证否决制,从行业监管职能发挥上,促进银行业“六五”普法开展和整个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作者系吉林省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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