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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证研究

    时间:2021-03-07 04:01: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提上正式的日程,这不仅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更为未成年人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了最重要的保障。通过对403名法官、323名公众、24名律师和1400名未成年人罪犯的调查和实证研究,笔者试图厘清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所面临的一系列相关问题,从而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富有针对性的建议,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未成年人司法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一、研究背景与方法
      
      (一)研究背景
      自1984年11月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长宁区建立以来,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包括前科消灭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少年司法改革制度不断地被提出或推广,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重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对前科消灭制度等改革措施的质疑也一直持续不断。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减少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也明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经历学界的诸多争议和实务界的反复探索之后,首次获得中央的正式肯定。
      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将为未成年人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最为重要的制度性保障,这实际上触及到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症结——如何使罪错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该制度的建立甚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目前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现状看,以往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无论是审判机构改革,还是审判方式变革,抑或是其他方面的改革,都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点放在了审前尤其是审判环节,着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帮助及其权利保护,有的改革即使延伸到了审后阶段,但也仅仅是一般的追踪或者帮教。这种改革路径尽管十分重要与必需,但也只是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局限于改善未成年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待遇,其并没有进一步解决好罪错未成年人如何顺利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则改变了以往的改革进路,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触角延伸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为我们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
      
      
      在此,加强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我们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认识,为该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而且对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再犯罪也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二)研究基础和研究方法
      目前,国内学界已就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广泛而有益的探讨,如介绍前科消灭制度在各国的立法例、阐述前科消灭制度的制度价值和重要意义、论述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一些制度性框架等,与之相关的专题研讨会也时有召开。应当说,目前的研究已经基本上涵盖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各个方面。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还缺乏具体的实证依据,大多数的结论都缺乏数据和事实的支撑,更多的是一种泛泛而谈的理论性阐释。这种粗放式的研究导致我国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这一问题上长期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层次,难以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为弥补这一缺憾,本文将更多地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法官、律师、公众和未成年人罪犯的问卷调查以及法院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判决的分析,进一步厘清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一方面,以大量的实证数据为基础,从未成年人本身以及社会等角度,深入分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在前述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深入挖掘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从而结合地方的试点实践有针对性地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对策性意见。
      此次研究以问卷调查为基础,本次调查分为四部分来进行。第一部分是对法官的调查,调查范围包括陕西、河北、四川、河南等地区,调查对象涵盖了各省不同地区、不同级别法院、不同工作年限、不同审判经验的男女法官特别是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这部分回收的有效问卷是403份。第二部分是对公众的调查,调查范围包括北京、天津、安徽、甘肃、广东、贵州、河北、河南、内蒙古、江苏、江西、辽宁、宁夏、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浙江、重庆、广西、湖北、黑龙江、湖南、吉林、青海等地区,调查对象涵盖了社会各行各业以及无业
      
      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等,这部分回收的有效问卷是323份。第三部分是对律师的调查,调查范围包括陕西省的各个地级市,这部分回收的有效问卷是24份。第四部分是对未成年人罪犯的调查,调查范围是山东省,调查对象涵盖了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收监关押的未成年人,这部分回收的有效问卷是1400份。
      在回收所有调查问卷后,经过数据录入、逻辑差错与净化处理形成最终数据库,研究过程中使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二、我国前科制度的影响及其反思
      
      学界一般认为,前科是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这实际上也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描述,即前科就是犯罪记录,或者说是犯罪事实的记载。
      
      (一)前科制度的影响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未正面承认前科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关前科的规定却广泛存在,这不仅给前科携带者造成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定不利后果,而且还给他们带来大量无形的、非法定的影响。
      在刑事领域,前科不仅直接影响刑罚的适用,还可以对刑罚的执行等产生影响。首先,前科在一定条件下构成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直接影响量刑。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其次,前科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排除某些刑罚执行方法的适用。我国《刑法》第74条和第81条分别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在民事、行政领域,前科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永久性地起到限制乃至剥夺某种资格和权益的作用,给前科携带者带来深远的不利影响。比如,《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地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没有从事本行业的资格,直接剥夺其选择该职业的权利。此外,即使是在其他权益不受限制或剥夺的场合,我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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