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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重整制度与债权人利益平衡_夫妻共同债务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时间:2019-05-12 03:21: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引言  2001年美国上市公司的破产数量创下了新的历史纪录,共有257家上市公司宣布破产,与2000年的176家相比,增加幅度竟达46%。更惊人的是,美国最大的15家上市公司中,有5家宣布破产。除安然公司外,还有即时成像技术先驱宝丽莱公司、美国钢铁大王伯利恒钢铁公司、太平洋煤气电力公司、美国环球航空公司等。2009年4月30日,陷入困境的美国第三大汽车厂商克莱斯勒公司宣布申请破产保护。之后不久,在2009年6月1日这一天,刚刚庆祝完自己的百岁生日的通用汽车公司也宣布申请破产保护。在今年1月19日,创立于1880年的世界最大的影像产品供应商柯达也提出破产保护的申请。
      企业的经营失败是市场经济中的普遍现象。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企业都必须面对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产业生命周期的转换以及企业自身的管理失误都可能使企业面临着即财务危机,从而不能偿付到期债务,甚至是严重的资不抵债。通过重组或者清算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更为有效的重新配置。各国实践表明,小企业倾向于清算,大企业倾向于重组,由于我国目前比较大型的重组案大都是政府行政主导,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这样“大而不倒”企业的破产案也因为其巨大的经济、政治、社会影响也是由政府主导。但是,重组过程本质应当是一个市场主导的经济问题,而不是一个政治问题。它可以由政府出面调解或者进行适当干预,但不应该完全由政府说了算或者由政府接手破产企业的烂摊子,这不符合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
      二、破产重组制度
      (一)破产保护、重整、狭义的企业重组内涵辨析
      企业破产重组赋予面临严重财务困境的企业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目的就是避免破产清算,它是对个体利益本位的传统破产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重要价值体现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破产保护”是美国《破产法》中的基本概念。直观一点讲,包括三个方面:(1)当一个公司临近山穷水尽之境地时,在破产法院的协调下,与债权人达成重组的协议,在真正破产之前给予企业一个重组的机会,对它的业务和资本结构进行重新安排,剥离一部分不良资产,包括豁免一部分债务。(2)破产公司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破产法庭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3)一旦在协议期限内重组失败,最后还是要进行破产清算以及各种善后处理。
      中国的法律中虽然没有“破产保护”这个概念,但是有破产保护类似的制度,那就是重整。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总则中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八章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与“破产保护”虽然称呼不同,但是它们的作用效果和立法的初衷都是一样的,都是在企业真正走入破产之前,给它一次重生的机会。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狭义的企业重组包括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两部分,这也是在破产重组中采取的主要方式。
      (二)企业破产中债权人的角色安排
      公司破产重组法律的目标就是在制度上保障股权和债权重新配置的顺利进行。第一,这种产权的重新配置主要表现为债务重构,也就是当企业违约不能偿付到期的贷款本金或利息时,债权人取代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所有者获得企业的资产,成为企业新的所有者(比如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著名的美国梅西百货公司破产重组案中,联合百货公司通过收购债权、资产重组兼并梅西百货之后,成为梅西百货的母公司,由最大债权人变为所有者),以重新达到各方利益的均衡,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率。第二,如果重组不成,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对于破产财产的要求权先于股东。为什么债权人和股东之间会有这样的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的安排呢?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债权人与企业之间存在这样一个债务契约:
      完整的债务契约=显性契约+隐性契约
      1.对于“显性契约”,可以从两个方面认识:
      (1)债权人的弱势地位。这一点是被广泛接受的,那就是由于签订的是借款合同或协议,债权人只能从企业那里获得本金的偿还、领取固定的利息收入,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而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但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作为补偿,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要求权优先于股东。因此,债权人事实上承担了企业经营失败的风险。
      (2)债权人的强势地位。为什么破产重组制度中会将倒闭风险一部分转移给债权人呢?说明债权人可能是更有优势的风险承担者,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来承担企业的破产风险。首先,债权人可能更有能力评估风险。比如某个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如果是银行,那么银行就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企业经营和融资的信息,以较低的成本来评估企业的经营风险。其次,债权人可以通过借款利率来筛选贷款对象。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被债权人评估为高,那么债权人如果还想投资的话,必定会通过谈判来要求更高的利率来补偿其承受的风险,所以利率在借贷市场上就起到了筛选的作用。这种情况同时也说明债权人有一定的风险偏好以及风险承受能力。
      2.对于“隐性契约”来讲,因为破产重组所着重的是重组后公司在未来的盈利能力,是以公司未来的现金流来偿付债权人的权利,这样一来,债权人既是公司未来盈利的直接受益者,也是未来重组不成或者重组之后经营失败的风险承担者,产权重新配置之后债权人成为公司的所有者,达到收益和风险对等的状态。
      三、结语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不论是从经济角度出发还是从社会角度出发,归结到一点,都是一个实现“效率与公平”问题。其实,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目的都是建立一套规则,首先保证参与者都能进行公平合理的交易,其次出现问题能够得到公正并且有效的解决。所以,破产重组制度:
      1.实现了事后效率,即利益相关者整体价值最大化。进行破产重组的企业得以继续经营,所以与企业经营状况直接息息相关的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客户、员工的利益也就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障,与破产清算这种极端情况相比,实现了利益相关者整体价值最大化。
      2.实现了事前效率,实现了社会价值的最优分配。就像刚才所说的,制定这样的破产规则可以使出现的问题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解决,而更重要的是科学合理的游戏规则可以吸引更多人参与到游戏当中而没有后顾之忧,从而使得资本市场更加健康活跃,社会资源的配置更有效率。
      参考文献
      [1]王欣新,徐阳光.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7(1):89-92.
      [2]李辉志.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几个特点[J].晟典律师评论,2005(1):258-263.
      [3]汪世虎.重整计划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法学,2007(1):112-116.
      [4]李永军.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J].政法论坛,2007(1):17-26.
      作者简介:秦缜(1987—),女,山东日照人,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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