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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执法程序性意识研究

    时间:2021-05-15 00:02: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当今警察执法过程中因其执法不当引发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公安机关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机关的民众公信力遭到冲击,一度引起社会舆论,产生不良影响。在执法过程中,警察发挥着重要的主观能动性,起着决定作用,因此本文主要从其执法程序性意识为出发点研究,从警察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法治环境对不规范执法案件产生的原因背景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措施对策予以解决。
      关键词 程序 意识 警察 执法
      基金项目: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科学研究项目,警察执法中程序性意识的实证研究(一般项目),SJYX2017Y11。
      作者简介:陈思宇、胡俊俏,江苏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213
      一、国内警察执法现状及执法中程序性意识的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警察执法程序的研究主要为大方面的程序正义的原则性内容和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较少将警察执法程序性意识及思维作为单独的内容研究,还处于建设阶段。缪文升所著的《论警察权法制化的程序性思维及其基本要素》明确提出了警察执法的程序性思维这一概念,系统地论述了其基本要素,对于此文的研究提供了研究基础和理论帮助。
      警察机关作为执法机构中队伍最庞大、权力最广泛的执法机关,在其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为警察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主要表现为程序性意识不强、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普遍性地重实体轻程序等方面,这些方面可以统一归纳为执法程序性意识的缺失。由此出现了钓鱼执法和养鱼执法、因程序不当引起的暴力执法、执法程序不符合规范化的程序要求规定等典型,给警察机关的群众公信力造成了冲击。因警察的执法程序不当引起的案件数量大与相关研究的不足这对矛盾,使得执法程序性问题日益突出,基于此现实环境,研究警察执法程序性意识缺失的背景成因以及建立解决机制,构建执法程序性意识理论体系迫在眉睫。
      二、警察程序性思维的基本要素
      程序是相较于实体而言的,是得到结果的手段和形式。程序的正当性可以保障真正的公平正义。作为公正的内容和结果的保障基础,程序的正当规范相比于公正的内容和结果更加重要。法律意义上的正当程序应用于警察具体的执法中表现为:警察必须要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方式和时间期限执法。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制定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和法规。 以下主要从中立性、公开性、参与性和平等性来论述。
      (一) 中立性
      程序中立最基本的标志是决策执行者的不偏不倚,同样警察执法程序中立也要求警察是一位不偏不倚的决定者。具体到警察执法程序中立,则要求警察在执法程序中,由始至终都与各方主体之间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以及“距离”,警察不得与单方私下单独接触。确保自身与各方主体没有情感利益纠葛以至于影响执法公正,最重要的是通过各种程序设置以及遵守,最大限度地保障各个利益相关人受到平等对待。
      (二)参与性
      警察执法服务于人民,这過程需要人民参与,参与警察执法相关规定细则的制定、修改与完善。参与人与各方主体之间的具有实效性的互动可以使得参与人代表的公众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这种反复沟通和交流,可以将行政意志融化为相对人意志,也可以将相对人意志吸收到行政意志中,从而使行政法关系真正具有双方性,使相对人真正成为行政法关系的主体。” 转而言之,参与性强调了参与主体、参与内容、参与原因以及参与途径。凡是与某项决策有利害关系的人、凡是通过合理合法的参与方式、就有权利参与到此项决策的制定过程。参与人的参与可以促进警察执法从多方角度考量职权权力的作用方式和功能效果。同时它也是警察充分尊重参与人的权利的表现,使其充分发挥自主性、创造性和能动性,保障参与人的请求权、知情权、抗辩权、陈述权等。
      (三)公开性
      公开性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任何所谓的正义须是看得见的正义,比如近来的政务公开、行政信息公开等都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公开。程序性思维的公开性是指执法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均应该以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公安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强调了警察执法必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为此,警察机关必须强化事前、事中及事后公开的理念。
      (四)平等性
      平等包含在程序和形式、实体等方面。程序意义上的平等表现为维护相关主体在每一个步骤阶段、过程上的公平公正。形式上的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体。实体上的平等体现为公民的平等权。在一定程度上,一套完整且合理的程序可以弥补法律的不健全。程序设计制定应该在形式上做到平等,对于任一相关主体不偏不倚,平等看待,不因民族、宗教、信仰、财富、社会地位而富有偏见或者偏袒。但是就现实情况而言,有部分警察仍然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认为办案是结果论,过程中为了得到结果甚至伪造证据。因此,警察执法必须借助程序的形式正义,通过执行警察执法程序,对每一个主体平等对待,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尽管结果可能不如人意,但因为执法程序的公平、透明,使得各种不满都会在正当程序中释怀。
      三、警察执法程序性意识淡薄的背景成因分析
      (一)执法程序性观念方面
      1.警察机关自身队伍建设重视度不够。警察机关忽视其职业道德教育,警察的职业道德教育应给予重视,不仅仅因为警察作为保障公民权益,解决民众纠纷的强有力主体,在执法中应对民众展现专业负责、严谨认真的一面,而且由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会接触到很多社会的黑暗面以及负能量,需要专业地学习,对自身进行调节和开导,形成良好的心态。同时,在警察实训教学中培育程序法意识面临许多障碍:缺乏系统的、规范的实训教学大纲与教材;缺乏规范合理的实训考核评价体系;缺乏程序实训指导能力强的师资队伍;缺乏程序实训的教学场地和设备。 警察队伍建设大多流于形式、敷衍了事,光有大的方针,但很少具体落实;对已经出现的问题疲于解决,掩埋袒护,不及时纠正。这都违背了“从严治警”的要求,不利于自身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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