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大明律》“文官不许封公侯”条浅探

    时间:2021-04-10 00:02: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明太祖是中国历史上罕有的雄猜之主,他在《大明律》中设置了一系列的条款,来打压臣下,巩固自己的集权统治。"文官不许封公侯"条就是明太祖设置的众多条款之一。"文官不许封公侯"条的制定,对明代文官封爵产生了重大影响,并且使明朝廷和明代文官集团之间产生了嫌隙,最终导致了明朝的灭亡。
      关键词:《大明律》;文官不许封公侯;文官集团
      一、"文官不许封公侯"条的内容
      "文官不许封公侯"条位于《大明律·吏律·职制门》中,其详文如下:
      "凡文官非有大功勋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谥公,不拘此律。"[1]
      整个"文官不许封公侯"条实际上要打击两类犯罪:第一个是"所司官吏"朦胧奏请朝廷封无功文官公侯之爵的行为;第二个是文官非有大功勋而受封公侯之爵的行为。
      根据《大明会典》记载:"国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非有社稷军功者不封,子男后革。"[2]可知,明朝初年曾设置公、侯、伯、男五等爵位。子、男二爵后来无人受封被革除。故到了明朝中后期之后,只剩下公、侯、伯三等。《大明律》此条是禁止文官受封公、侯--即前两等爵位。
      "文官不许封公侯"所要处罚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为他人奏请封公侯的的所司官吏和无大功勋而受封公侯的文官。明朝的文官,是指除勋臣、武臣、宦官之外的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官员。律文中的"所司官吏"是指在该方面负有职责的机构和官吏,有明一代,文官的封爵的事务由吏部主管,因为吏部掌"天下官吏选授、封勋、考课之政令"。[3]吏部下面各司中,具体负责操作的是吏部验封司。《明史·职官志》记载"验封,掌封爵、袭荫、褒赠、吏算之事,以赞尚书"。[4]
      上述两罪的具体罪状是"所司官吏朦胧奏请"和"文官非有大功勋而封公侯"。这两者实际上是一种"对合犯",即由这两个主体的相互行为而构成的一种犯罪。律文中的"朦胧奏请"即是指上奏请封时没有陈明请封的具体理由。至于"大功勋",一般认为,这里指的是军功。但是,《大明律》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所谓"大功勋"的认定,最终还是靠司法官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关于触犯"文官不许封公侯"条的处罚,《大明律》中规定,"朦胧奏请"的"所司官吏"和"受封之人"都要被处斩。明弘治十年奏定的《真杂犯死罪例》规定:"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属于"真犯死罪秋后处决"。[5]即坐此律被判刑者,判处刑罚之后并不是立即就被执行,还要经过朝审程序复审,待朝审核准,皇帝勾决之后,才得以执行死刑。
      "文官不许封公侯"条后半句--"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谥公,不拘此律。"后世有人认为,文中的"谥"字用法有误。如明代文豪王世贞说:"(此处)"谥"当作"赠"疑误也。"[6]"谥"字于《康熙字典》中作"人死将葬,诔列其行而作之也",[7]即在葬礼前,用一些形容词去评价他人生前的言行,这些形容词即是谥号。例如,周厉王因为暴政"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等被谥为"厉"。"赠"字在《康熙字典》中作"借封前人官称曰诰赠,恩颁自朝廷也。"[8]即某人死后,朝廷为表示恩宠,追授其名爵官职。例如岳飞死后被宋宁宗追赠为"鄂王"。公侯是官职而非谥号,因此王世贞的"谥"字有误,应作"赠"字一说有其道理。
      "文官不许封公侯"条这后半句为文官死后追封公侯留下了一个口子。明代文官只要同时具备"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这三个条件,还是可以"封侯谥公,不用此律"的。《大明律集解附例》中对这三个条件有详细解释:"曰"出将入相"则身系安攘矣;曰"大患"则事关社稷矣;曰"尽忠报国"则死生以之,而非侥幸成功者比矣。"[9]但是,即是具备这三个条件,也不意味着可以生前即得到公侯之封。公侯之爵只能是死后追赠,《大明律集解附例》就说:"按"生前"二字,则"一体封侯"之"封"亦谓"追封"者云。"[10]
      二、"文官不许封公侯"的适用
      关于触犯"文官不许封公侯"条的适用,明代官方颁布的司法实务手册《刑台法案》"文官不许封公侯"条后有一则"答问"可供参考:
      "问曰:一如赵甲依文官非有大功勋于国家而朦胧奏请辄封公侯。钱乙系受封之人,作何断问。"
      "答曰:一看爵禄、褒谥。朝廷报功盛典,不轻与也。有明禁矣。赵甲以当该官吏不合,朦胧奏请辄以公侯之爵授封。钱乙素无报国伟绩之实,而侥幸冒膺盛典,各罔上甚矣,宜典重刑相应并坐。"[11]
      从上文中可以看到,要定"朦胧奏请"的官吏赵甲和"受封之人"钱乙的罪,必须看钱乙的行为。如果钱乙是无大功勋受封公侯,则赵甲和钱乙二人都要坐以重刑。
      在《刑台法律》该条的"具招条例"中给出了最后处断:
      "一议得赵甲依当该官吏,钱乙依受封之人之律,并斩,应议大臣监侯请。"[12]
      即"所司官吏"赵甲和"受封之人"钱乙都要被处以斩刑。另外,如根据前文所述,"文官不许封公侯"条是属于"真犯死罪秋后处决"一类的犯罪,赵甲、钱乙还需要经过朝审程序和皇帝的勾决,才能被处决。此外,而且相关的责任人多为高级官员,所以相关责任人仍有可能获得用刑上的减免。
      《刑台法律》的这条记载,详尽地说明了"文官不许封公侯"条是如何适用的。但是有明一代二百七十六年间,这样案件似乎并未发生过,在现存的史书、判例集中均未见明代的适用"文官不许封公侯"条定罪量刑的判例。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该条用刑较重,无人敢犯。能够为他人请封和受封者,多为朝廷的高级官员,这些高级官员久历官场,在重刑与仕途之间该作何取舍自然很清楚。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犯罪之后很难被揭发,因为犯者多为朝廷权势薰天的高级官员,在朝中树大根深,关系网极广。在中国古代缺乏独立的司法权的环境下,仅靠御史的几封弹章很难将其扳倒。因此终明一世,均不见直接适用"文官不许封公侯"定罪量刑的案例。

    推荐访问:明律 文官 不许 条浅探 封公侯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