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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方法

    时间:2021-03-29 16:01: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年休假工资报酬 节日加班工资 劳动法
      
      作者简介:冯燕(1974-),女,江西省航务管理局南昌分局经济师。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发展历程
      
      “带薪年休假”是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一个话题。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通知》并具体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前,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
      
      带薪年休假已经实施一年多,各省市也纷纷出台了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据调查,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较好,民企、私企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但在落实情况较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操作也各不相同,其主要分歧点集中在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方式上。有的省明确规定:享受了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的工作人员,另外领取2倍工资作为年休假工资报酬;有的省笼统规定年休假工资报酬为3倍工资;有的省劳动仲裁判定另外支付3倍工资作为年休假工资报酬,各地政策不统一。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准确计算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其中重要环节,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能极大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劳资双方和谐相处,所以要慎重对待。而且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国家法规,如果各地的实施办法不统一,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也体现不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方式,各相关部门还应仔细斟酌,务使法规精神还原到其本来面目,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方法
      
      2008年江西省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带薪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
      文)中,提出了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方法:
      “年休假工资报酬=全年工资收入÷26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3 公式一
      享受了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的工作人员,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按全年工资收入÷26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2的方法计算 公式二”。其中261天=365-104,为年计薪天数,它包含11个法定休假日(计薪日),不含104个双休日(非计薪日)。
      公式一是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大家都毫无异议,但很多人对公式二表示质疑。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这二条,对于实行年薪制和月薪制的单位来说,职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以“A”代表这段时间),因为在计发正常年薪、月薪时已包含了A段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即100%工资,所以只要另外补发200%的工资,两部分相加即完整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在这种条件下公式二是正确的;但是对实行日薪制的单位来说,无所谓公式二,根本不存在公式二。所以文件中对公式二的表述不准确,应该对公式二界定使用范围,而且2倍工资不是完全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因为年休假中提到了300%工资概念,人们自然而然就联想到了另外一个300%工资概念节日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看起来很明确,节日加班,最少应该支付300%工资。但《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意思就是节日不上班也有100%的工资。这就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对年休假的工资待遇规定类似,那么,对于实行年薪制和月薪制的单位来说,节日加班,也只需再支付其余的200%工资即可。这样一来,节日加班和双休日加班实际上待遇是一样的,都只得到了平常工资以外2倍的加班工资。
      直到2008年,在专家学者的建议下,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才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法的规定,11个法定休假日(节日)是计薪的,只有104个双休日不计薪,所以月计薪天数=(365-104)/12=21.75天,而月工作日=(365-104-11)/12=20.83天。
      双休日加班发双薪,是无庸置疑的;那么,节假日加班到底应发多少?劳动法出台以后,可能也有类似的不同理解,当时的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部劳部发〔 1995 〕 226 号)中明确:“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 %的工资。”也就是节假日加班应该得到400%的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具有很多共同点:一、在年休假期间或法定休假日期间休假时,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二、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或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正常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所以两者应该执行相同的计算方法。劳动法是国家法律,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法规,地位次于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理解执行应该参照劳动法。劳动法的初衷应是节假日加班工资高于双休日加班工资,因此劳动部1995年在《补充规定》中的精神是对劳动法的正确解释,即节假日加班应另外支付3倍工资,同理可证,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另外支付3倍工资,加上原本的1倍工资,共计4倍工资作为年休假工资报酬。赣人字[2008]245号文中的公式二,即另外支付2倍工资的说法不太妥当,应予以调整。
      
      四、结束语
      
      带薪年休假的制度是现代文明的一项具体内容,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体现时代发展要求,也是贯彻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举措。我们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时,一定要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最大权益。
      
      参考文献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劳动法
      [3]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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