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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学生定岗实习期权益保护的法律关系分析

    时间:2021-03-27 20:11: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当前就业形势的严峻性和社会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催生了高职学生实习现象普遍化和低龄化的现实,造成实习期学生权益时常受到侵害。分析了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与学校、用人单位以及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得出了学生在顶岗实习期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具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习期大学生应该享有的劳动权益。
      关键词:高职学生 顶岗实习 权益保护 法律关系 分析
      一、顶岗实习的界定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有关要求,在正常的教学环节内安排在校生到用人单位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的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活动,是高职院校有计划、有目的的组织进行的教学实践活动,是提升学生实际操作技能、有效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途径。作为一种教学制度安排,大部分高职院校多采取《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2+1” 或“2.5+0.5”教育模式,即学生在校理论学习两年或两年半,带薪到专业对口单位实习一年或半年。学生所在实习单位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学生以岗位职责参加所在单位的生产实践活动,提升自身理论转化实践技能的水平,学生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报酬。顶岗实习学生身份具有学生与工人的双重属性,其与顶岗实习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1]
      二、顶岗实习与实习、见习的区别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解释是,实习是“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学生实习就是学生把所学到的理论专业知识在专业或实习老师的指引下,通过与实践性活动相结合,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衔接,以提升工作技能的目的。学生实习与顶岗实习的最显著区别是岗位的占有和独立性上,实习学生不完全占有工作岗位,仅仅起到辅助的作用,实习学生不独立完成岗位工作,须有实习老师的指导。而顶岗实习学生完全履行其实习岗位所有的职责,顶替实习岗位职工以员工身份承担职工职责,按照实习单位的要求独立进行岗位工作,独当一面,具有很大的挑战性。[2]
      我国当前企业中见习生的一般含义:高校毕业生被企业录取并到所属公司报到后,公司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统一组织毕业生入职培训工作。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的规定,见习期通常为半年,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在见习期间按照见习期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津贴等。 见习与顶岗实习的不同之处在于四点,一是主体不同,大学生见习的主体是毕业后的大学生,顶岗实习的主体是在校大学生的;二是劳动关系不同,见习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了就业协议,而顶岗实习学生则无;三是薪资待遇不同,见习生享有单位发放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而顶岗实习大学生仅得到一定的薪酬;四实施主体不同,大学生见习的组织实施者是所签约单位,而顶岗实习则是学生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安排。
      三、高职学生实习期法律关系分析
      “法律关系是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从顶岗实习的内涵看,大学生在实习期主要涉及的法律主体有: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在: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学校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1.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与学生间特别是大学里,学生与学校形成教育合同关系。实习大学生虽然以员工的身份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岗位工作,并独立负一定的工作职责。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高职院校有计划、有目的的组织大学生到企事业单位顶岗实习,这是高职院校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学习场所的空间变换,是一种教学模式的转变,学生身份并没有改变。学校对学生还存在着事实上的教育关系,双方存在教育合同关系,因此,学校对实习学生承担着教育和管理的义务,若他们的权益受损,理应承担连带责任。[3]
      2.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
      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都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独立民事责任的法人团体。双方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协议的方式,学校向实习单位输送学生,实习单位则按照有关协议给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双方是一种委托法律关系,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委托合同,属于民法的范畴,若双方发生纠纷则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处理。
      3.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
      由于我国的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尚属空白,二者的法律关系定位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目前法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存在着明显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实习的明显特点是用人单位和实习学生之间并无签订劳动合同,实习学生主要是为了完成学校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内容,实习期间学生身份没有发生改变,《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聘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劳动)合同。”可见,我国劳动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双方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而在校生在学习期间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双方通常都不可能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对于参加实习的大学生来说,他们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而对于用人单位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员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条款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实习是职业院校的制度性安排,但这是学生就业的重要途径,学生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学生身份事实上以转变为单位员工成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上按照对员工的管理办法对待实习学生并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事实上建立了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5]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学生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双重关系,用人单位在学生实习期给学生提供实习场地和岗位,并安排专门的人员对其进行指导,因此双方是一种教学管理的关系。同时,学生在用人单位以员工身份进行工作,并获取一定的报酬,所以二者之间又赋予一层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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