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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7年至1931年中共土地政策的演变

    时间:2021-03-25 00:07: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坚持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路线。虽然经历了大革命的失败,但共产党人认识到了农村问题在中国革命中的重要地位,促使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向农村转移。在此期间中共中央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农村土地的政策,这些土地政策真实地反映出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不断探索与创新。经过了土地革命初期的失败与彷徨之后,以毛泽东为首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人开创了中央苏区革命根据地,农村革命已从星星之火发展成了燎原之势。
      关键词: 1927—1931年 中国共产党 土地革命 土地政策
      
      千百年来,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是中国农民阶级的最高追求。土地对于封建统治下的农民而言是唯一的生存资本,离开了土地,他们也就无处容身。中国封建王朝的兴起与衰落就是围绕农民的土地问题展开的。在近代民主革命时期,土地对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统治下身背“三座大山”的农民阶级来说就显得更为重要了。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后就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城市,主要方式是领导工人阶级开展工人运动,以工人运动与暴动的方式夺取政权是共产党成立初期的大政方针。因而,在最初的阶段,对于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问题中共中央并没有加以应有的重视。中共中央对于农村及土地问题的重视肇始于大革命失败后的八七会议。大革命的失败,以及国民党反动派对共产党人的疯狂屠杀与镇压给共产党带来了血淋淋的教训。以毛泽东为首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中国革命其时的前途并不在城市而是在农村,并不在工人运动而在于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枪杆子里出政权”。中国革命必备的两大因素在以毛泽东为首的一部分共产党人的头脑中逐渐清晰起来。
      一、大革命及八七会议时中共的土地政策
      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土地问题。大革命时期,以减租减息为中心内容的农民运动在国共合作的推动下蓬勃发展,但在没收地主土地的土地革命问题上存在分歧。“将土地从不劳而食的人们手中收归”[1]的土地国有化政策是年幼的中国共产党缺乏实践经验,盲目信从共产国际而采取的方针。为加快中国的革命进程,共产国际促成了国共第一次合作,以便通过国民政府执行共产国际有关土地革命的政策。共产国际和中共的土地国有的主张与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所提出的“虽然目前不能立即实行土地国有化,但也应该把土地直接分给在这块土地上耕作的劳动者,消灭不从事耕作的大土地占有者和许多中小土地占有者制”[2]存在原则性的差异。
      1926年7月,北伐战争开始,国民革命军所到之地,农民运动蓬勃发展。广大农民参加革命的目的是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土地。1926年11月,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七次扩大会议,全会的中心议题是中国革命问题,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国问题决议案》着重指出:中国民族革命运动的重点是土地革命。
      1927年4月12日汪精卫在汉口大肆屠杀共产党人士,宣告了国民革命的失败。1927年8月7日在武汉召开的中共中央秘密会议通过了《最近农民斗争决议案》,既是对大革命失败的总结,又是对新时期中国革命形势的展望,更为接下来的土地革命定下了基调。
      在这一时期,中共的主要土地政策是实行土地国有,八七会议指出:“土地革命,其中包含没收土地及土地国有——这是中国革命新阶段的主要的社会经济之内容。”[3]同年11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也指出:“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4]
      大革命失败之后,革命形势暂时地转入了低潮,各地的工会多被查禁,已拥有近1000万会员的各地农民协会大多被解散,许多地区虽然先后爆发了多次农民武装起义斗争,但终因力量过于薄弱而失败,加之中国共产党并没有自己的根据地或者实际控制区,并且自身组织和工作也已转入地下,因此,上述政策并没有能够真正施行,大多只停留在了政策讨论层面。受过国民革命洗礼的广东、湖南、江西等省的个别地区,由于工农武装的到来短暂执行过上述政策,例如彭湃回广东继续领导农民运动和毛泽东主持下的中共湖南省委领导的农民运动等,但也最终因力量弱小而昙花一现。总的说来,自大革命失败至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之前的这段时期内中共领导的农民运动处于低谷,各项土地政策主张无法实施,这些政策最终是在井冈山等革命根据地建立后实际实施并逐渐完善的。
      二、井冈山时期中共的土地政策
      1927年11月上旬,中共中央临时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提出了没收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左”的政策的指导下开始了“土地国有化”时期。《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明确主张:“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地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有,一切没收的土地之实际使用权归之农民。”受到这一“左”的政策的影响,各根据地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土地国有政策”。其时这一政策并不符合各个刚建立的根据地的实际,对新生的根据地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使革命进程一度受挫。
      1927年9月,毛泽东领导的秋收起义部队在湘赣军阀的重重包围与追击之下,一路向南进入湘赣边界的井冈山地区,并同朱德率领的南昌起义部队会合,开创了名噪一时的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在封建地主和大资本家统治下的旧中国点起了革命的星星之火。在进入井冈山地区初期,面对成倍于己的军阀部队,共产党无暇也无条件实施“分田分地,土地国有的”政策。直到红军占领了宁冈、遂宁等县,开展“分田分地,土地国有”的时机才逐渐成熟。
      1928年10月,中共湘赣边界中国共产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在宁冈茅坪召开,会议总结了一年来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斗争和建设经验,讨论了土地问题和毛泽东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在这部土地法中,毛泽东一改在进驻井冈山之后只针对地主和富农分田的做法,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的口号。在国民党军阀的重重包围之中这一口号不免显得过于激进,大大地打击了该地区最广大民众——贫下中农及小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为红军兵败赣南埋下了伏笔。
      《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一部富有理想主义色彩的土地政策,该法共9条14款,详细规定了土地的分配标准及土地税之征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没收及分配土地的对象。该《土地法》第一、第二条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分配给农民个别耕种为主,遇到特殊情况或政府有力时兼用“分配农民共同耕种”和“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两种方法;“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第八、第九条还规定:“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
      第二,分配土地的标准和方法。该《土地法》第四条规定: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主要是“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可“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第五条规定: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主要“以乡为单位分配”,遇特殊情形时可以几乡或区为单位分配。
      第三,土地税的征收法。该《土地法》第七条规定,土地税以征收15%为主,遇特殊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可征收10%或5%,如遇天灾,可免纳土地。“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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