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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时间:2021-03-18 08:02: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作为海商法中的一项古老制度,船舶优先权对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本文对船舶优先权行使主体的基本内容和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对于在实践中解决船舶优先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有所帮助。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行使;程序;对物诉讼
      一、船舶优先权的主体
      (一)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
      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一般包括国家、船长、船员等船上在编人员、海难救助人员、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受害人等。船舶优先权人的范圍因各国赋予优先权债权项目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根据我国《海商法》可以看出其规定的各个项目中享有优先权的主体应该立足于立法本意来判定。而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某些特定主体的权利而给予优先权。所以其他不在这条规定里的请求人都不应受到优先权的保护,而只有法定主体才能主张优先权并且成为原始主体。
      (二)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
      定期租船中,船员,船员工资和船舶维修费等都由船舶出租人负责,他对于船舶具有占有与处分的权利,并且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也不是完全的租赁关系,带有海上货物运输的特征。航次租船中,由承运人控制、指挥船舶运输,租船人实际处托运人地位,租船合同实际上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只有光船租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租赁关系,光船承租人对船舶有较为完整的控制、指挥权,他应该对在租船期间由船舶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负责。因此,我国《海商法》沿用了93公约的规定,只承认了光船承租人是船舶优先权义务人。
      二、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的程序
      (一)一般意义上的扣船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要行使船舶优先权,肯定造成扣押船舶的局面。扣船对于保证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扣押船舶在什么层面上影响优先权的行使却存在不一样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要行使优先权必定要扣船。此观点是把扣押船舶看作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启动程序,那就必须要求优先权人在主张优先权之前或至少是同时提出扣押船舶才可能行使权利。这种观点存在两个问题:①如果法院由于客观原因(如船舶未找到)而没法扣船,优先权人就没办法主张优先权,那么法院的判决也没法得到执行。最终可能会导致由于已过1年的除斥期间而无法保障优先权人权利的行使。②若船舶因另一案已被扣而导致这一案无法重复扣押,且另案对船舶解扣时船舶优先权已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那优先权人甚至无法主张其本享有的权利。
      所以,对我国《海商法》第28条应该做这样的理解:扣船是最终实现船舶优先权的必须条件。是否扣船并不阻碍权利人向法院主张其优先权,因为优先权人向法院主张优先权的诉讼请求其实是一种确权之诉。
      (二)多次扣船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笔者认为,不是同一海事请求的权利人想要申请重新扣押船舶应当被允许。程序法设定的目的,本就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所以,衡量是否允许多次扣船的程序,应当以是否能保障当事人权益以及便于诉讼为核心。船舶优先权是赋予海事请求人实现债权的法定权利,而且实现优先权的必定条件就是要行使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虽然是基于法定债权而取得的,但是如果权利人不依法积极主张其享有的权利,或者主张了权利却被法院禁止,那么权利人取得的担保物权就会因怠于行使或行使受阻等各种因为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原因导致丧失。
      (三)“活扣押”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1)优先权人同意“活扣”的优点。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8条和《海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都没有明确船舶优先权人能否采用“活扣”的扣押方式。“活扣”这种扣押方式的优点在于:①船舶虽在扣押,但是可以拿来继续营利得以偿还所欠请求人;②减轻了申请人因申请扣船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减少了因为申请不当而产生风险的几率。
      综上,“活扣”的扣船方式,在这些方面有利于请求人债权的有效实现,并且也大大减少了自己因申请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某种程度上有效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优先权人同意“活扣”的弊端。“活扣”这种方式也存在着弊端:①有些当事人会利用法院管理船舶的漏洞,故意隐藏船舶被扣的实情,再把船舶转让、抵押或出租,导致该船舶的海事请求权人的优先权无法得以实现;②若船舶“活扣”后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毁损或灭失,那么船舶优先权人就会因船舶灭失而丧失其优先权。这种情况下即使承认船舶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若当事船舶没有投保或者投保后由于各种情况导致被保险公司扣赔,那么“活扣”的目的就无法实现,船舶优先权也就无法得以保障;③若当事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又产生新的船舶优先权,根据海商法规定,该优先权要和原优先权要按照海商法规定的顺序受偿,那么原优先权可能无法受得全部赔偿。
      三、结论
      虽然关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十分丰富,但是在实践中行使时仍存在很多问题。根据本文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①经过文章的分析,船舶优先权应被确定为实体性权利中的担保物权,从而决定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也具有实体性;②扣船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具有密切联系。本文主要研究了“多次扣船”、“活扣”等情况下可否行使船舶优先权及应考虑的问题。经过分析,本人认为允许非因同一海事请求的多次扣船有助于保障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活扣”有利弊,所以船舶优先权人应在申请扣船时充分考虑申请“活扣”的利弊后再看是否同意“活扣”;同时,优先权人同意“活扣”可以减少由于申请扣船错误而导致损失的情况,降低权利人因扣船申请不当的风险的几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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