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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电子化证券改革”对现代金融财产权的影响及其评述

    时间:2021-03-10 12:05: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界限的日益模糊,法国民法学界对传统物权和债权的区分逐渐采取实证主义的态度和功能主义的模式。传统物权和债权绝对对立逐渐演变成相互融合。法国根据1982年12月30日第n°81-1160法案实施证券无纸化改革,并于1984年由金融法案第111-II条对证券持有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和证券的流通进行相应修改。从纸制证券到电子化证券都仅仅是交易工具,真正负载证券的是金融法制对持有人权利形态的物质化处理。
      
      [关键词]国际化;金融证券市场;历史视角
      
      [[[中图分类号]][F8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36X(2010)03-0171-03]]
      
      The Impact of "Reform of E-securities" in France on the Modern Financial Property
      —The Protection for the Incorporeal Property from the View of Traditional Property Law
      Hu Ju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00031)
      
      Abstract: While traditional financial and securities markets help enterprises to improve its funds situation, through financial and loan markets, enterprises can get bond financing, so the fierc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of the modern society pushes the French legislators to try to transplant some financial products from the Anglo-Saxon legal systems in 1980s.
      Key words: internationalization; traditional financial and securities markets;historical perspective
      
      一、引论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数量急剧增加以至于从技术上几乎可以将全部的社会财产制作成证券。此种形式的财产处理方式完全颠覆了传统以不动产为最主要财富承载手段的物权法律体系。早期以股票、债券为主的单一型证券向以金融证券为主的复合型金融投资工具的转换,成为了嫁接储蓄投资者和大型公司融资的桥梁。从财产流动性的角度而言,近代物权法遵循“有形财产”原则,而20世纪50年代后,“无形动产财产”的发展则促进了所有权占有理论的发展。
      笔者主要集中于探析物权所依附的财产如何确定和现代社会哪些因素影响了财产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对证券和传统有形财产的分析并非要颠覆现有物权法律秩序,而是要重新对传统法律物权制度下某些特定概念赋予现代内涵。本文主要是阐释现代世界普遍采用的无纸化证券,其内在机理并非全盘否定经典物权制度的相关术语,而是丰富和调整财产概念。
      
      二、法国金融证券电子化改革对物权理论的冲击和影响
      
      根据传统的方式,法律客体的涵义被界定为相关要素维系着权利规则体系的控制力,它构成了法律权能效果的基石。早期处于有形财产阶段的证券,由于其权利依附在有纸化证券上并且财产权信息记载在证券上,证券属于传统物权客体可以自由流转。然而,在证券无纸化改革后,证券被视为无形财产,传统有纸化证券迅速消亡,记载权利的客体即信息凭证也不复存在了。无纸化证券的出现使得证券承载的权利被许多学者视为一种债权。
      法国根据1982年12月第n°81-1160法案开始实施证券无纸化改革。无纸化改革不仅导致证券失去了其有体(corporalité)形式,而且还促进了证券新的定性。然而,从实证法(droit positif)角度而言,法国证券法律规则并没有随着证券的无纸化改革失去物质载体(matérialité)而出现急剧的革新。
      (一)证券电子化改革对传统法国民法理论的冲击
      在1982年证券电子化改革之前,《金融产品法》主要是从形式要件来规范记名证券和持有证券两种传统金融产品。记名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来源于证券发行人登记薄的记载,其转让通过变更登记而成;持有型证券(porteur)持有人的权利被发行人以书面形式记载,持有人对上述书面证明材料拥有所有权,持有型证券的转让通常遵循意思自由原则,适用动产所有权转让规则——占有具备公示公信力。
      经过长期的金融法律的实践,证券电子化原理于1982年12月30日第n°81-1160法案被确定。法案明确规定:“在法国发行的全部上市公司的证券、在发行人处登记造册的证券、在有合格金融经纪人处登记造册的证券都应遵守法国金融法制的相关规定。”1984年法案更是明确规定:“证券都应成为法定的登记客体。”随着纸制证券的消失,证券也失去了原来的有机体属性(corporalité),并且也不可能被法律文件制作于特定物质载体上。在证券电子化改革后,证券的交易不再以有形证券为交易客体,而是通过特定电子终端完成价值交割。Doyen Cornu 形象地把电子化改革界定为“新技术的运用代替了物资化交易载体,新技术的运作使交易在中央结算系统的支持下更加迅捷和高效。”从纸制证券到电子化证券都仅仅是交易工具,真正负载在证券上的是金融法制对持有人权利形态的物质化处理。
      电子化改革之前,记名型证券和持有型证券两种传统金融产品的区别主要在于账户持有人不同(teneur de compte)。①记名型证券持有人通常是其他注册公司法人或发行人的授权代表;而持有型证券均为可交易流通证券及其附属证券,持有人通常为有专业能力的金融经纪人,他们有保证经济和金融流动性的义务,发行公司无需确定持有型证券主体的身份。
      上述证券电子化法案后,民法规则有必要从立法技术层面将证券的法律定性为由有形动产规则转换为无形动产规则。然而,上述评定在法国涉及具体法律适用规则的变化以满足无形财产的保护。简言之,有形动产保护依赖的是传统物法定纷止争的规则,而当今商业社会对无形动产的保护则更多适用于契约规则。由于无形动产保护在法国尚处于学术和立法探讨阶段,现实对证券的保护还只是停留在物法的保护范畴和有形动产保护规则的类推适用。
      (二)法国证券对传统财产权(droit de propriété)理论的影响
      正如法律实践的结果,虽然证券无纸化后并没有影响有形动产法律规则的运用,但还是引起了学者对传统财产权理论的反思。按照法律逻辑思考,证券电子化后,证券的法律属性应归入到债权性法律关系中。
      本文将从两个纬度来阐释证券对财产权理论的革新。一是传统动产财产性权利的展示;二是债权性财产(propriété des créances)的发展。
      1.传统动产财产性权利的展示。证券电子化改革后,证券的交易和转让要通过相关当事人的契约行为来完成,这种财产转让的过渡性契约(contrat translatif de propriété)被学者视为法律规制的交易客体即物。②所以,证券依然适用于有形动产规则和所有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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