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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监督中“合理怀疑”背后的人文关怀

    时间:2021-03-05 08:01: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十二怒汉》是美国导演西德尼·吕美特在1957年推出的处女作品。整部影片探讨了上个世纪美国法律的陪审团制度下的“合理怀疑”,彰显出法律的公平正义。本文将通过该影片挖掘合理怀疑中的人文关怀,并由此联系媒体在进行此类新闻报道和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中的合理怀疑和媒体监督的人文关怀。
      关键词:合理怀疑;人文关怀;新闻媒体;媒体监督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3-0068-03
      《十二怒汉》是美国导演西德尼·吕美特在1957年推出的处女作品。整部影片虽然一改传统电影丰富的场景设置,将整个故事置于狭窄单调的房间,但是却探讨了20世纪美国法律陪审团制度下的“合理怀疑”,彰显出法律的公平正义。
      故事发生在评审团秘密评议室里。一个平民窟中成长的男孩被指控谋杀生父,目击证人和凶器已经呈堂,似乎铁证如山[1]。陪审团在庭审之后退庭评议,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判定被告男孩是“上电椅”还是“无罪释放”。12名陪审团来自美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在例行的投票中,8号成员提出本案的疑点。在随后的投票中,越来越多的成员开始坚持男孩“无罪”。最终,最顽固的“有罪”支持者在复杂的情感和矛盾下放弃了固执己见,全票通过“无罪”决定。小男孩无罪释放。
      排除电影固有的夸张渲染的手法和20世纪中期美国社会的时间空间限制,《十二怒汉》所反映的已不仅仅是陪审团制度下的“排除合理怀疑”,更是法律背后浓浓的人文关怀。
      本文将通过该影片挖掘合理怀疑中的人文关怀,并由此联系媒体在进行此类新闻报道和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中的合理怀疑和媒体监督的人文关怀。
      一、合理怀疑中的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发端于西方的人文主义传统。是对“人”以及“人的价值”的肯定,是对“人性”的一种认可。通俗地讲,是从“人性”的角度对社会个体的尊重、对社会个体社会属性、精神价值和追求的尊重。
      从《十二怒汉》开始说起。影片中最先提出质疑的第8号陪审团成员,严格来说他提出异议的起点并非他确信男孩无罪,而是他无意间在男孩家附近的杂货铺买到了所谓的凶器——一把印有花纹的刀,所以开始怀疑——凶器的唯一性——由此提出质疑,并首先提出小男孩“无罪”。不同于属于大陆法的我国法律体系,在属于海洋法的美国法律制度中,当面对重大疑难案件时,判定被告一方有罪或者无罪,对其起决定性作用的并不是法官而是陪审团。所谓陪审团,就是凭借一群并不完全懂法的普通人对案件的合理怀疑,以此纠正机械的诉讼程序和法律框架中可能存在的弊端。陪审团制度的设计初衷就在于程序上保障被告人由一般人理性审判,而这种理性是在遵从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僵硬的法律本身的超越,从而保证被告人作为公民应有的人权,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2]。所谓合理怀疑,即可以理解为,一个普通的理性的人,凭借其日常的社会生活经验对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产生的怀疑。而这种怀疑应该是明智、审慎和严谨的。回到影片中,8号成员的怀疑并不是杜撰和凭空想象,他的怀疑有事实根据:可以轻易买到的刀子、妇女证人的近视眼和瘸腿老人的心理状态。如果他的怀疑得不到排除,那么无论案件事实是怎样的,被告人都有权被判定为无罪。这种并不需要从正面支撑已有证据,而是“反其道而行之”的怀疑,事实上本身就是在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大前提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的“人文关怀”。被告男孩,在具有法庭上被告这种社会身份的同时,更具有作为自然人的社会属性。同所有的公民一样,具有基本的人权和人格尊严,有权要求被尊重个人人格和价值,以及追求未来幸福的各种努力的赞同和支持。8号陪审团成员在秘密评议室里及时的“发声”,无疑是给被告男孩一线生存的希望:在证据和证词都得不到完全确信的条件下对被告的一种所谓的“宽容”和“信任”。
      由上观之,正是合理怀疑中自身难以避免的主管色彩,才使作为陪审员的普通民众能更多地从社会道德的维度和日常生活的经验出发,发现证据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去质疑,去进行无罪推定,给予被告足够的信任与尊重,因此能够折射出的法治的人文关怀。
      二、新闻报道中的合理怀疑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有类似影片中的大案要案出现,就会有媒体的介入,媒体在报道此类法制案件中,有时所扮演的角色已经并不仅仅局限为联系法庭内外的纽带,更多的时候,媒体作为“正义的使者”,以不断曝光的形式履行监督司法公正的职责。这种媒体监督,在很大层面上,反映为“合理怀疑”。早在几年前,媒体就拥有“无过错合理怀疑权”,这种权利的进步之处就在于它赋予了作为媒体监督操作者——新闻从业者,或者仅仅是记者——质疑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实现尤其本身的限制“无过错”以及“合理”。“无过错”并不等同于美国的“实际恶意”原则,后者更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心理状态,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媒体上散布的国家公务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言论是虚假的还执意散布的行为时,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当为过失散布时,并不承担这一责任。而“无过错”则指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并没有排除记者“有过失”时所要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3]。
      诸如影片中的刑事案件,将“合理怀疑”这个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加诸于媒介的报道中,可以指当传统媒体对刑事案件不甚明了,信息掌握匮乏时,可以立足社会生活经验,借鉴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经验,把握刑事案件的报道时机和方式,推断司法腐败嫌疑是否存在,以此来保证加害被害、被告原告的权益,保证媒体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回顾21世纪前10年发生在我国的案例,从2003年的孙志刚案到2009年的“躲猫猫案”,从2011年屡次发生的校车事故案到今年年末出现的河南光山小学生被砍事件,可以说,几乎所有的涉及到司法公正的案件最终曝光在人们的眼前都遵循了一定的规律:事件发生——新媒体推动网民大规模讨论——传统媒体火速跟进,引出合理怀疑——推动事件进一步发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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