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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洗钱特殊性辨析

    时间:2021-02-21 00:01: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近年来,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多发频发,案件数量高居榜首,严重扰乱了市场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通常认为,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一种洗钱形式,因此研究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洗钱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法理分析和案例统计,对内幕交易洗钱的特殊性进行总结辨析,并从证券公司视角进一步提出了内幕交易监测措施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内幕交易;洗钱;上游犯罪
      一、内幕交易概述
      随着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证券市场由于其流动性高、交易资金量大、交易品种繁多、金融工具复杂等特征,已成为洗钱又一重要领域。证券公司在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和责任时,大量的内幕交易被发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数据显示,在2014-2015年查办的161件行政处罚案件中,前三类案件分别为内幕交易64件,占37.8%;信息披露违法42件,占26.09%;操纵市场17件,占10.56%。内幕交易在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上均排在首位。所以分析内幕交易洗钱的特殊性,对于提升证券公司的反洗钱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证券法》第75条用列举方式对内幕信息予以明确。严格意义上来说,内幕交易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是与洗钱相承接的上游犯罪,但是习惯上将内幕交易作为洗钱的一种重要形式,原因在于二者具有侵犯法益的同一性以及表现形式的相似性,但是内幕交易与洗钱及与洗钱的其他上游犯罪有重大区别,因此有必要对内幕交易特殊性进行分析,并探索出有针对性的内幕交易监测和防范措施。
      二、内幕交易与洗钱行为辨析
      习惯上认为内幕交易是洗钱行为之一,由于内幕交易与洗钱行为的吸收性,在实践中二者不可能同时出现于同一个案件的定罪,所以往往忽略了内幕交易作为洗钱上游犯罪的性质。同时,二者都是在证券市场进行操作,表现形式又具有相似性,极易混淆,所以有必要对内幕交易与洗钱行为进行辨析。
      (一)内幕交易与洗钱在定罪上的吸收性
      依据事后不可罚理论和行为吸收理论,同时存在上游犯罪人自行洗钱不单独认定洗钱罪、共同犯罪人洗钱不单独认定洗钱罪,也就是实施了上游犯罪的人员即使参与了洗钱行为,也不可能形成数罪。只有那些未参与上游犯罪,在上游犯罪结束后专门从事洗钱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洗钱。
      而内幕交易洗钱是在证券市场上实施的一系列交易行为,虽然理论上可以将行为细分为“黑洗白”和“白洗黑”两大步骤,但实践中在证券市场的操作并没有严格的区分,内幕交易和洗钱可以认为是一个整体行为。而这一整体行为同时侵犯了两个法益,即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实质为想象竟合,根据想象竟合从一重的原则,只能评价为内幕交易。所以内幕交易往往吸收了洗钱行为,内幕交易本身已包括对洗钱行为的评价。
      (二)内幕交易与洗钱在操作过程上的特殊性
      我国《反洗钱法》规定,洗钱是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藏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所以洗钱是与上游犯罪相衔接的,洗钱行为是资金的“黑洗白”。
      而内幕交易洗钱行为具有双向性。随着对洗钱理论的研究,洗钱的概念也在不断扩大,国际上认为洗钱不仅包括“黑洗白”,还包括“白洗黑”。其实我国内幕交易洗钱行为便包括“白洗黑”,内幕交易利用证券市场获得非法利益,又从证券市场将其不当利益转出,完成了“白洗黑”和“黑洗白”两个过程。
      三、内幕交易与其他洗钱上游犯罪构成要件辨析
      (一)主体辨析
      内幕交易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也是实际上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买入或者卖出证券的人员。据此,内幕交易的主体一定是参与证券市场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的主体和其下游的洗钱主体往往是同一的。而其他类洗钱上游犯罪,一般是在犯罪后再找专人从事洗钱,所以上游犯罪的主体与洗钱主体往往并不同一。
      (二)客体辨析
      内幕交易罪被《刑法》编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一章中,所以内幕交易侵犯的客体为金融管理秩序。而其他类洗钱上游犯罪的客体则根据其侵犯的法益有所区别,但都不是金融管理秩序。而证券市场洗钱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活动。金融管理秩序成为内幕交易与洗钱侵犯客体的重叠部分,而其他类上游犯罪则不具有这种特殊性。客体的重叠使内幕交易与洗钱分别作为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时有更加紧密的联系。
      (三)主观方面辨析
      内幕交易进入证券市场的主观方面在于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再利用证券市场转出,完成洗钱过程。内幕交易侵犯了其他客户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也对金融机构的声誉产生了严重影响。而其他上游犯罪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主观方面在于模糊资金的黑色来源,对“黑钱”进行漂白,这些操作者并不考虑成本效益,因而其在证券市场上的操作往往是非理性行为,这将造成不公平的竞争条件,从而危及合法经济的正常运转,扰乱证券市场的监管秩序。
      (四)客观方面辨析
      内幕交易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在证券市场进行操作,实质是在证券市场进行“白洗黑”,又通过证券市场将其收益转出,完成“黑洗白”,这两个步骤是紧密衔接且往往难以区分。其他上游犯罪客观方面则根据其类罪的划分有很大差异,但其共性在于只在证券市场完成“黑洗白”的过程。客观方面的区别使证券公司在监测内幕交易时,有了更多的证据和线索。
      四、内幕交易洗钱实证分析
      为了对内幕交易的形式有更直观的认识,笔者选取了证监会2014-2015年度发布的64件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分析,其中2014年47件,2015年17件。本文以揭示内幕交易形式及操作的特殊性为目的对上述案件进行分析,这些特殊性将有利于改善证券公司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低的现状,有利于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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