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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 赔礼道歉的主要责任方式

    时间:2019-02-11 03:17: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赔礼道歉兼具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属性,但正本清源,其仍是一项具有法律外壳的道德,是一种必须依靠加害人自身行为完成的身份行为,不可由他人替代,也不能强制执行。若完全不尊重加害者的意思自由,强迫一方向另一方作出赔礼道歉的意思表示,则与社会所尊崇的意思自治原则相悖,社会也因此可能会陷入法律信仰的危机。因此,本文认为,赔礼道歉必须是加害人自愿的,司法实践中需格外慎重地使用。
      关键词: 赔礼道歉责任 心理基础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话语内容
      
      “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该种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原本属道德价值范畴,却被我国《民法通则》创造性地上升到了民事责任方式层面,其强制性及其产生的威慑作用,使它不再表现为生活中轻松的“对不起”。
      
      一、赔礼道歉责任的心理基础
      
      赔礼道歉源自以恻隐之心和羞耻之心为基础的人的良心。良心是人们在从事违法的或非正义行为时感到自责或不安的心理感受。行为人因其过错行为经自我反省而产生内疚感和悔恨,由内疚感和悔恨召唤而至的良心在行为上表现为赔礼道歉。孟子认为,人人有良心,良心有“四端”,即“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良心是人的道德自律的体现,是人内心的道德法庭,在规范人的社会行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良心应得到尊重和鼓励。
      赔礼道歉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过错方的内心思想活动。当过错方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自我评价,认为自己违背了法律和公认的道德规范,侵犯了无辜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对自己形成否定性意见后,内心发生良心不安和自我的良心谴责。为了减轻这种不安或谴责所造成的痛苦和折磨,希望向受害方进行道歉,以请求对方宽恕和原谅,摆脱负疚感,使自己的良心得到安宁,内心恢复平静。第二阶段是过错方向受害方的语言表达阶段。过错方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受害方承认自己行为的过错性,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赔礼道歉是过错方把内心思想活动用语言表达出来的一种行为,是过错方主观上受良心驱使,为减轻自己良心痛苦而自觉自愿所做的一种行为。从根本上说,是人的一种思想活动和基于良心的心理活动。
      
      二、赔礼道歉责任在我国的法律依据
      
      “在基本法中规定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是我国的首创”。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等均对赔礼道歉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与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
      1.《国家赔偿法》第30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7.《刑法》第37条规定了若干非刑罚处罚的方法。具体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宣告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错,表示歉意,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诸如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的情形。
      
      三、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条件
      
      1.至少一方认为事已发生并提起诉讼,并由法院确认事已发生,且法院确认行为者需要承担责任,或者由相关他人代行为者承担责任,如父母代未成年子女赔礼道歉。根据法律规定,赔礼道歉主要是用来给予被侵权人所受精神创伤以一定程度的弥补,因此是否适用“赔礼道歉”应主要取决于被侵权人是否遭受到侵权人的精神损害和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且给受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时,才需要赔礼道歉。
      2.道歉者对其行为持有悔过态度,对受害人的痛苦持有悔恨的情感。强制赔礼道歉违背了良心自由。“良心即个人对正当与否的感知,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意图或品格在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识,以及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做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在人做了坏事时常能引起自己有罪或悔恨的感情”。法律应当保障公民享有独立的道德判断意识和独立的道德人格,不应强迫公民赔礼道歉。
      3.受害人接受加害人的道歉。道歉具有相互性,其表达的基本模式是双向的,即通过侵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交互作用来传递道歉信息。但在现实中存在社会与受害人不接受法律道歉的可能。比如生活中那些拙劣的道歉,难道司法能强制受害人与社会接受吗?受害人因为有强烈的怨恨情绪,而不能宽恕侵权人,也就不能接受侵权人的道歉。毕竟,法律不能强制受害人接受道歉,就好像不能把刀架在一个人的脖子上强迫他去爱一个人一样。如果赔礼道歉不被接受,那么赔礼道歉也就失去了社会意义。
      四、赔礼道歉的话语内容
      民事赔礼道歉是一种话语责任,那么这种话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如高夫曼所说,道歉是一种补救性行为。但社会生活中的补救性行为有很多,基本的有四类,即否认(表现为既不承认错误,也不承担责任)、辩解(表现为承认行为不当,但不承担责任)、正当说明(表现为承担责任,但认为行为并无不当)、道歉(表现为既承认行为之不当,也接受责任)。
      美国学者吉尔认为一个完整的道歉应该包括五个要素:(1)承认事已发生;(2)承认事不妥当;(3)承认自己对行为负有责任;(4)表示后悔的态度和悔恨的情感;(5)表示类似行为将来不再发生。承认事已发生是道歉的前提。当然,行为不当者即使承认事已发生,但自己认为行为是正当的,他也不会道歉。每一个道歉都必须表达出改过自新的意图。这对于一个道歉话语来说是必要的。因为一个真诚的和发自内心的道歉要含有悔过自新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不是真诚和由衷的。卢文格指出,责任含有对现在和将来的义务。行为人不仅对现在的自己负责,也要对未来的自己负责,因此,他不仅要悔过,而且要自新。道歉人在后悔的同时,自己对自己也会说:“以后再也不做这种事情了。”在社会成员看来,这就是一种自新的意思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律强制力下,道歉者如何承担这种话语责任,目前仍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依据。笔者认为,如果道歉者的侵权行为比较严重,那么,赔礼道歉的内容应该明确包括五项要素,即承认损害事实的发生;向受害人表示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表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表示悔恨,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后悔;向受害人保证将来不再做出类似行为。当侵犯行为比较轻微时,一声简单的“对不起”就能表达一切,赔礼道歉的内容就不必明确阐述上述五个要素。例如,“对不起”、“确实对不起”这样的道歉用语确实非常简单,而且意思比较含糊,虽然没有明确表达出上述五个要素,但这种类似“对不起”的简单道歉用语却更真诚,更符合人的道德情感,符合人的天性。
      此外,赔礼道歉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表达形式。首先,道歉必须向受害人表达。其次,道歉的口头表达必须是由侵害人当面向受害人表达,而不能通过法院或第三人转达;如果是书面表达,也必须是先当面向受害人表达后,再通过媒体进行表达。最后,轻微侵权行为,可适用当面口头的道歉方式,也可采用类似“对不起”的简单用语;对于严重侵权行为,在口头道歉的同时,必须适用书面的、公开的道歉方式。
      
      参考文献:
      [1]王立峰.《民事赔礼道歉的哲学分析》.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5,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27.
      [2]冀宗儒.论赔礼道歉作为民事救济的局限性.人民司法,2005,(9).
      [3][美]默里・斯坦因.日性良知与月性良知.东方出版社,1998.
      [4]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丁建军.浅谈民事责任中的赔礼道歉.法律适用,1997,(2).
      [6]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
      [7]黄松有.关于民事执行理论研究中的若干问题.人民法院报,2004.9.15.
      [8]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9]魏振瀛.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中国法学,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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