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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3Q之争”看网络世界的不正当竞争规制_Q Q

    时间:2019-01-23 03:20: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TN91 文献标识码:B 随着2010年11月3日腾讯一则名为《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的公告发出,“3Q之争”(即腾讯和360之争)的话题,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这场战争虽没有硝烟,却卷入了大多数我们耳熟能详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腾讯、360、百度、金山、瑞星、新浪、MSN中国等,也几乎影响了中国所有的网民。最后,3Q大战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介入和调停下“偃旗息鼓”,逐渐“握手言和”。
      一、360和腾讯公司的行为有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嫌疑
      (一)360推出“隐私保护器”的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360与QQ的口水战中,360指责QQ“偷窥用户隐私”,并推出“隐私保护器”等软件产品直接针对QQ,但如果指责的内容不属实,便构成了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即使QQ有侵犯用户隐私,这也是必须由有权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和处理,而不是由任何商业机构或者个人作出判定或者处理。
      (二)腾讯单方面要求QQ用户只有在卸载了360软件后才能使用QQ服务,并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安全卫士和杀毒软件,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即腾讯QQ涉嫌附加不合理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此外,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四款“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在IM即时通讯软件等相关领域里,腾讯QQ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且竞争力强大,腾讯已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限定网民在QQ与360“二选一”,试图迫使用户卸载360,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击竞争对手。
      二、从“3Q之争”透视我国互联网竞争现状
      长久以来,互联网行业代表的都是高科技,也是众多企业向往的行业。相比于传统制造业,互联网企业不必一味打价格战,死抠成本,因为互联网本身的技术特性和用户的多元化就蕴含着无数商机,错位竞争的空间非常大。或许就如李开复所言:“中国互联网的竞争就像一个没有规矩的竞技场里,角斗士战斗到死。”透视“3Q之争”可以发现,中国国内互联网的竞争采用的仍然是丛林法则,处于混乱无序的现状中。而这次的“3Q之争”中腾讯采取的“自力救济”方式,更颇有“挟天子以令诸侯”之势,绑架着用户利益、把用户作为人质、野蛮打压对手,令无数用户无辜受牵连,被迫卷入这场风波。虽然“3Q之争”暂时和解,但在我国现有的互联网大环境下,类似的恶性竞争随时可能再次上演,规范网络世界竞争现状显得迫在眉睫。
      三、对网络世界的不正当竞争进行规范和监管的相关对策
      通过“3Q之争”等相关网络世界的不正当竞争案例,可以发现我国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层出不穷,严重制约和危害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因此基于目前网络世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状,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应当从立法着手,尽快完善网络世界的竞争规范;国家力量适时介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互联网市场参与者良性竞争意识的提高等。
      (一)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法规,完善法律体系
      随着新经济形势的发展,我国网络世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隐蔽性越来越强,杀伤性越来越大,问题越来越复杂。以前网络技术提供者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竞争一般是通过改变他人注册表、程序等使竞争对手的程序在用户电脑上不能安装、运行,由于这些做法较容易被法律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网络技术提供者于是果断抛弃了这些低级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而采取高明的竞争策略来达到打击对手的目的。
      (二)发挥政府执法部门监管和查处网络世界下的不正当竞争的作用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政府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职责之一,特别是针对网络或信息软件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这类规模巨大、负面影响急速扩张的市场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职责。从QQ与360的案件中,可以发现互联网的纠纷往往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问题,错综复杂,调查和处理这种案件更需要专业的执法机构和完善的执法程序,配备专业的执法人员,及时采取措施,给市场以稳定,给消费者以安定。
      (三)网络市场参与者自觉树立良性市场竞争意识
      除了硬性条款、规则及政府监管部门发挥职能外,网络行业内的企业和从业者,尤其是具有“垄断地位”的领头羊更是应该自觉做出表率。因为真正能够制定出最符合市场和各方利益规则的人,归根到底是市场中的参与者。因此,作为网络市场的参与者应培养良性的市场竞争意识,自觉倡导有助于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的竞争文化,真正做到消费者至上。
      结束语:此次“3Q之争”既损害竞争对手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又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从长远来看,我们深信该事件将会推动中国的互联网企业深刻自省,在用户权益保护、行业自律等方面不断提升,在竞争中谋求合作共赢的和谐发展模式;我们也期待互联网世界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互联网环境的规范化,广大网民权益保护意识的逐渐觉醒,那么这场网络大战或将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走上新一轮良性发展道路的里程碑。
      
      作者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35(C)-01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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