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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献过期、损坏、遗失等处理规定

    时间:2021-03-08 13:27: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文献 过期、损坏 、遗失 等处理规定

     一、关于借书过期处罚的规定

     ⒈ 借出的图书和其他文献,逾期不还,按 0.1 元/天进行罚款。

     ⒉ 如寒暑假内到期的图书,开学后第一周内还书,不予罚款;清明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几个国家法定节假日,返校后三天内还书,不予罚款;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还书者自到期日起罚款。由于学校安排需离校较长时间(超过一个月)者,请于离校前到馆将所借图书还清(否则易产生过期罚金),并申请借阅证挂失,返校后如仍然需要进馆借书,可到图书馆申请解挂。

     ⒊ 丢失图书须在借阅期内向图书馆说明,并于指定期限(通常为一周)内予以赔偿,过期按规定罚款。

     二、关于图书馆文献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馆藏文献是学院的宝贵财产,其所有权归本院并受相关法律保护。馆藏文献的遗失和损坏,是学校财产的损失,也是读者利益的损失。图书馆提倡爱护文献,爱护文献是每位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进一步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利益,特对馆藏书刊的遗失、损坏等赔偿办法修订如下:

     ㈠

     读者损坏文献,按文献被损程度进行赔偿,具体如下:

     ⒈ 读者借阅的书刊资料必须十分爱惜,不得圈点、批注、污损,否则照章赔偿。普通书刊,不可清除的污迹,少于 5 页的(包括 5 页)每页罚款 0.50 元,超过 5 页的,以同版本新书相抵,如不能购得,按丢书处理。

     ⒉ 可清除的污迹,每页罚款 0.10 元,并负责将污迹清除;其它书刊(贵重书、工具书、外文影印书、外文原版书)根据实际情况处以普通书刊罚款额 10 倍。污损严重者参照“遗失图书”予以处罚。

     ⒊ 裁割、损坏书刊,按照本节第 ㈡ 款 第 1 条之规定予以赔偿。

     ⒋ 损坏书的加工项(条码、书标、不外借标识、色标等)罚款 1 元;损坏封面封底罚款 1 元。

     ㈡

     读者遗失文献 ,需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提倡购买原文献赔偿。

     如无法购买到原文献,则按文献的当前价值赔偿 ,赔偿制度具体如下:

     1.普通书刊:

     2015 年(含)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 3 倍赔偿; 2014-2010 年(含)出版的图书,按原价 5 倍赔偿; 2009-2000 年(含)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 8 倍赔偿; 1999 年(含)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 10 倍赔偿; 2.丢失馆藏孤本书、贵重书(复本量小于 3 本,价格大于 200 元)、外文影印书、 外文原版书罚款为原书价格的 5 倍。

     3.丢失成套书刊,影响全套使用者,按整套价格赔偿。

     4.精装书刊以平装书刊赔偿时,赔偿精、平装的差价。

     5.凡遗失书,查不到原价或市面价时,由图书馆采购部门适当估价赔偿(所加倍数参照本规定第 1 项办理)。

     6.遗失书刊赔偿后,在一个月内又找到原书,可将原书交还本馆,凭原赔款收据退款,但要收取过期罚款。

     7.如有读者带未办理手续的文献离开图书馆,发现后处以书价 10 倍罚款,停借两个月。并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图书馆有权根据资源和读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在馆内公告,不需通知到已办理图书馆相关证件的每一个读者。

     (四)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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