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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人民币运行机制中监管的法律风险研究

    时间:2023-05-28 19:30: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牛传博

    数字人民币(e-CNY),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的,基于数字支付(DC/EP)项目的开发而展现出的阶段性成果,以联盟链技术作为底层支撑,表现为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法定货币形式的数字货币。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变革与进步,应用于金融经济行业的相关技术与之逐渐深度融合,引发了金融市场的一系列变化与变革,而为了应对此类变化,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开始通过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提升监管效率与能力。

    我国之所以发行数字人民币,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是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流通可以大大降低印刷制作成本,纸币的防伪和质量要求导致其制作成本高昂;
    其次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可以应对私人数字货币给我国带来的一系列监管挑战;
    最后是微信、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增加了央行的监管难度。而数字人民币结合了移动支付的便利性和安全性优点,在央行的中心化管理之下更有利于对其监管,对比传统纸质货币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数字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乃是大势所趋。

    鉴于我国数字人民币已经试点发行,效果良好,但就运行机制的法律监管而言,对于传统货币的立法以及针对电子货币、非法定数字货币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专门针对数字货币监管等的立法尚存空白。如果将传统货币监管法律直接应用于数字人民币,会产生不适配等现象,那么,在运行中会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因此,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提出数字人民币立法的建议。

    与传统货币相同,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具有二元性,也即同时具有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

    1.公法属性

    作为以国家信用背书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具有法偿性,这种货币也被称作法偿货币(legal tender)。法偿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定货币是由国家认可,具有强制使用的特征;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了拒收法偿货币的制裁后果,故法定货币具有不得拒收的特征。数字人民币具有法偿性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作为法定货币,纸质和硬币具有无限法偿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拒收,而且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数字人民币自试点发行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对此尚无明文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发布的《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中指出,“数字人民币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对此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一是数字人民币在无立法依据的前提下不具有法偿性;
    二是数字人民币具有法偿性,但是不具有无限法偿性,在现阶段需要对其予以限制,即例外规定特殊情况下才赋予其无限法偿性;
    三是数字人民币具有与法定现钞或硬币同样的法律属性,也即具有无限法偿性。笔者认为,央行是人民币的管理机关,具有法定货币的发行权,而数字人民币是由我国央行发行,与人民币挂钩且1∶1等值,故其当然具有法偿性,而在无法律保障的前提下,不具有无限法偿性,为保障法律权威性与稳定性,也无须另外规定赋予其特殊无限法偿性。

    数字人民币的身份性,具体是指在发行时赋予其特定的信息。在实物人民币上表现为编号,该编号使得每张纸币都有独一无二的身份。但是这种编号体现出的身份性较为弱化,仅仅在该纸币作为银行存款时,相关机构如商业银行才可以根据编号查询特定纸币的流水信息。相较之下,数字人民币具有强身份性,在流通环节由央行实时监测,每一笔交易信息都被记载,形成完整的货币转移链条,使得信息的流动更加及时和有效;
    另外,数字人民币具有可控匿名性,只有央行及其授权机关方可有权获取异常交易信息,使得数字人民币的相关用户的隐私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被广泛使用,相关信息在各个机构都是不完整的,存在洗钱、恐怖融资、偷税等犯罪行为和数据、信息交易等损害用户隐私权的风险,而在中心化管理的管理模式下,央行掌握完整的信息,使得数字人民币的身份性带来的隐私权和相关犯罪风险降低。

    2.私法属性

    关于数字人民币的私法属性,学界主要对其物债定性和所有权流转存在争议观点:一是法定数字货币兼具公法特质与私法特质,本质上依旧是动产,属于种类物,仍适用“占有即所有”的所有权流转规则;
    二是法定数字货币属于无形财产,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难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故其不是动产,不能成立物权,可将其视作货币持有人对中央银行的特殊债权。

    在此,笔者认为数字人民币同样是作为由央行发行的负债,在流通中充当一般等价物,所以其本质上依旧为动产中的种类物。尽管物权中未将货币规定为物,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货币不属于物权客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货币归属于种类物的观点是持肯定态度的。而数字人民币尽管具有身份性,每单位数字人民币都是可以单独计量,具有相同的性质和特征,且价值相等,故数字人民币也具备货币特殊种类物的属性特征。而数字人民币作为特殊种类物与作为货币持有人对央行的特殊债券其实是不矛盾的,这一点在实物货币上也可以体现,物权为绝对权,所以数字人民币的持有者对其持有的数字人民币具有权利排他性,而作为债券,所指向的仅有央行,所以基于物债二分理论,数字人民币在缺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沿用司法实践关于货币特殊种类物的物权适用。

    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流转原则也存在争议。传统的实物人民币是交付即转移,但是数字人民币是在“一币两库三中心”的架构下运行的,转移需要经过登记中心的记录并完成权属登记。而这种权属登记是数字人民币的转移方(支付方)和被转移方(接收方)无法查询的,只有央行及其授权的特定主体才有查询和读取的权利,那么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权属纠纷,如何对数字人民币的权属进行判定是要亟须解决的问题,在此情形下,以登记效力对抗善意第三人便很难实现。

    在运行机制方面,我国数字人民币采取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双层运营体系和二元发行机制,采用中心化管理模式,适用“一币两库三中心”的运行架构。这种运营体系与传统实物货币基本相同,由商业银行或银联、三大电信运营商和支付宝等商业机构与央行对接,进而才面向社会公众。相应的发行和兑换业务由商业银行进行,这可以极大地调动商业银行的主观能动性,使其能够积极地进行相关的技术创新和金融变革。另外,这种二元发行机制可以避免颠覆现行金融体系的情况发生,从而造成实体经济的波动,而央行将数字人民币定位为M0(流通中现金),与实物货币长期共存,但最终目的是将其逐步地替代现金和银行存款。目前来看,二元发行机制是最合适的。

    同样以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是去中心化的,而数字人民币是采用中心化的管理模式。具体而言,区块链技术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和使用场景,有不同的具体划分。而数字人民币是基于其中的联盟链技术应用生成的,从而造成相同技术一个生成中心化货币,而另一个确实去中心化货币。中心化管理模式,与P2P(点对点)模式是截然相反的两种模式,在中心化管理模式中,央行作为中心,对用户之间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并记载交易信息。

    “一币”是指数字人民币,通过数字人民币投放系统生成、由一串加密的数字串组成、代表具体金额的法定货币。“两库”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的发行库和商业银行的银行库,承担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功能。“三中心”则是包括登记中心、认证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分别承载着数字人民币在具体流通环节的不同功能。“一币两库三中心”是数字人民币开发时为之设计的运行架构,也是数字人民币运行机制中,作为管理中心的央行所设置的具体相关机构组成的一个闭环系统。

    数字经济下,个人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技术获取,而我国数字人民币采取双层运营体系,中间经过多级监管传输,对于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的泄露增加了更大的不确定性。由于数字人民币具有财产性和身份性的双重属性,而数字人民币又是以加密数字串的形式存在,随着交易数量的增加,数字串组成的链条会越来越长,上面记录的信息也会越来越多,那么对数据和信息的保护就变得尤为重要。在数字人民币的运行机制当中,中心化的管理模式固然为金融监管机构提升了监管的效能,使其能够得到最全面准确的数据,但是多流通环节使得数据和信息泄露的风险增加。

    而这种监管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首先是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风险。数字人民币通过虚拟的信息网络环境流通,固然保证了信息的透明性和易收取性,但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尽管数字人民币属于加密货币且算法不对外公开,但理论上还是存在被破解的可能性。而一旦遭受攻击导致系统瘫痪,数据和信息的泄露导致的风险会对数字人民币的货币体系带来不可磨灭的颠覆式冲击。其次,存在内部泄露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对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在信息时代,信息产生的高附加值无疑也给监管人员带来了更多的诱惑,这种潜在的内部监管风险要求立法者对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也对监管人员信息内部泄露的惩罚和保障机制提出了严格要求。最后,双层运营体系的设置保护了商业银行免受金融变革的冲击,但增加了多元参与主体,除央行和商业银行外,还有银联、三大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非银行机构,而数字人民币与个人信息的高度捆绑,数字人民币的使用离不开手机等智能产品为载体,App总是在向用户索取开放更高的权限,而这种无边际的权限要求对用户的数据信息造成了泄露的风险挑战。用户作为数字弱势群体,如何对高新技术企业收集用户信息进行规制,如何保护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等隐私权也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对于技术层面所带来的监管难题,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而技术是日新月异的,笔者认为,在人力和计算机算力差距悬殊的情况下,技术对法治的掣肘影响越来越大。2016年,The DAO项目因智能合约的漏洞而被攻击,造成损失的事件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只有技术才能制衡甚至反制技术,所以需要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来弥补这一块的监管空白。而对于法律法规的缺位,也需要立法者将相关立法工作提上日程,避免出现无法可依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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