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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05 17:45: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6篇

    第一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认真总结我公司一级管理、一级核算经验的基础上,保证项目主要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提高公司综合实力和在国内外建筑市场的竞争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项目管理指导思想

    推行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从公司实际出发,建立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基础、以项目成本核算为中心、以管理层与作业层合理分离为特征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实施与此相适应的内部配套改革,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为公司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二、项目部组织模式、机构设置和职能

    1、组织模式

    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①、项目经理是公司经理在项目上的代表人,对公司经理负全责,同时对工程项目合同目标负责;

    ②、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主要负责组织、指挥本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本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设备等生产要素;

    ③、负责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

    2、机构设置

    ①、项目部组织机构应“精干高效、结构合理”,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工艺特点及管理工作量的大小,组建适合项目特点的组织机构。公司不专设施工队伍,由项目部根据项目特点报请公司组织外包施工队伍;

    ②、公司应有意向地派项目经理预备人选参加项目的投标和合同谈判工作。

    3、项目部的职能是:做好对项目工期、成本、质量、安全四大控制,搞好合同、信息、现场、回款四项管理和组织协调,全面完成项目目标计划。

    三、公司对项目的考核与项目审计

    1、公司对项目部的考核

    ①、公司对项目部年、季、月考核指标是:总包和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成本降低率和成本降低额、资金回收率、主要控制点、安全生产、工程合格率和优良品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机械利用率、现场管理、贯标情况、内审结果等。

    ②、项目交工后结合《项目经理责任书》公司对项目进行经济分析与技术评价。

    经济分析包括工期、全员劳动生产率、成本降低率、降低额和财务收支分析,同时还包括综合社会效益。技术评价包括工程质量及为提高质量而采用的先进管理技术。

    2、实行项目经理述职报告制度,项目完工后项目经理必须向公司进行述职。由办公室组织,公司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参加。

    3、实行对项目审计制度,公司对施工周期一年以上项目分别进行期中和完工审计,对施工周期一年以内的项目进行一次完工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执行财经法规情况,工程结算和项目盈亏情况。清理核算项目资产,考核评价项目主要财务指标。

    四、项目部与公司的关系

    1、项目部是公司在施工项目上的派出机构,项目部代表公司对项目施工生产经营全面行使控制、管理和协调职能。项目部必须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在行政和业务上均要服从项目部领导,对项目经理负责。同时要接受公司对口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司业务部门要不断合理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积极为现场服务。

    2、公司与项目部是项目目标责任关系,在经济上是责任监督与执行的关系。项目开工前,由公司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和预测,确定项目的主要考核指标,并作为公司与项目签定《项目经理责任书》的依据。

    3、坚持公司是利润中心,项目部是成本中心的原则,项目部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利润分成的问题,不允许项目部截留项目利润;
    实现工程项目合同目标后,项目部随即解体,项目部将资金和办公用品全部上交公司。

    4、为搞好项目之间的动态平衡,要充分加强公司办公室及其他职能部门对项目的动态管理、强化管理职能,积极为现场服务。

    五、项目控制

    项目部对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成本要实行动态控制的管理方法。

    1、项目工期目标控制

    ①、项目部以合同确定的工期作为项目工期的总体控制目标,由办公室牵头编制一级网络计划,项目部编制二级和三级网络计划。

    ②、项目部要定期检查网络计划的总体运行情况,及时平衡、调整现场资源,使项目始终处在一种科学、合理、协调和动态优化的状态。工期目标是通过各种计划来实现的,项目的年、季、月计划必须置于网络计划严格控制之下。

    ③、按公司规定年度计划由办公室统一下达,项目部依据总体网络计划和公司年度计划编制季、月、周作业计划。项目部季、月计划应及时报公司办公室,并由办公室进行相应平衡、协调、整理,上报下达。

    2、项目质量目标控制

    项目部和参加项目施工人员要认真贯彻实施ISO9001质量体系标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项目全过程控制,加大质量检查和处罚力度,把质量管理体系与奖金分配挂起钩来。

    3、安全目标控制

    建立安全组织系统和相应安全责任系统,不断增强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控制能力。项目部应根据项目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认真做好安全预控。

    4、成本目标控制

    建立生产要素在项目上的优化配置和动态控制。全面实行项目目标成本责任制,成本与奖金挂钩,实行成本否决。

    六、资金管理

    1、财务部负责该工程建设期内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为强化项目的资金管理,公司对项目所需一切开支实行统一调配。不在项目所在地单设银行帐户,以项目部专人负责从公司财务部借备用金形式用于零星采购及日常支出,项目部于每月底前做出用款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
    定期到公司财务部核销已支出费用,以便于公司及时了解项目成本费用情况,对此做出正确的决策。凡未纳入用款计划和程序审批手续的款项,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

    3、资金支出限额审批

    ①、每月材料物资采购计划由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度用量进行编制,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报公司采购部及主管领导审批,平衡、同意后由采购部集中统一采购。

    ②、严格控制对外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对外分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由项目部根据《工程分包合同》编制付款计划和《分包工程价款结算单》,结算单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报公司财务部及主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③、现场管理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公司的现行规定。

    七、项目的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

    1、工程成本是考核项目的主要指标,开工前公司财务、市场、采购部门和项目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预测成本基数,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增减变化及时调整成本考核基数。项目的成本管理以成本核算为中心,加强项目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动态控制和成本分析,真正做到干前有预算,干中有核算,干后有决算。项目成本核算以单位工程为基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至施工队。成本核算要每月进行一次。

    2、财务部为成本核算责任单位,负责目标成本的制订,进行成本分析;
    项目部负责编制单位工程计划成本和实际预算成本;
    采购部负责进行材料核销,编制单位工程材料费用明细表;
    机具管理人员负责按单位工程如实填报设备租赁表和周转材料租赁表;
    其他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部负责归类。

    八、物资设备管理

    1、项目部材料物资由项目部派专人负责管理,材料物资的出入库必须按时登记入帐,并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2、物资材料实行归口管理,项目部需采购的材料应根据工程进度先以电传、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报公司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传递给主管领导及采购部,由采购部先在公司内部协调解决,大宗采购必须经过采购部集中采购,确需在当地采购时,应及时反馈,采购部如无特殊原因,必须在24小时内答复。零星应急材料必须在当地采购时,由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并同时报公司办公室及采购部备案。

    3、严格控制采购价格,采购部、财务部应对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详细调查,共同制订合理的价格表,执行限价采购制度。为适应市场价格的变化,价格表要及时予以调整。

    4、所有材料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在公司内部材料消耗定额未发布之前,以批准的材料预算扣除5~10%以和当月使用量为发料基础,因特殊原因需以周工作量数额领料时,应以保证材料的安全存放和文明施工为前提。

    5、建立健全材料余额、废料回收制度,采购部会同项目部要及时回收,统一处理。

    6、甲供材料由采购部负责组织找差,项目部、财务部共同协助。

    九、施工技术管理

    1、项目技术管理实行项目经理领导下的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制。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代表公司和项目部对外技术联络及涉外工作。

    2、项目部技术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优化施工方案,负责做好现场技术管理工作,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成本。

    3、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必须遵循的基本技术经济文件,是项目管理的总规划。大、中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由公司总(副)工程师和技术部组织编制,经公司有关业务部门会审,经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和批准后报建设单位备案或批准;
    小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有关业务部门会审,经项目经理审定和批准后报建设单位备案或批准。

    一十、工资奖金分配

    1、实行工程项目目标责任考核。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部领导班子集体风险抵押、目标考核与奖惩挂钩。

    2、公司派往项目部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必须与项目成本、自行完成施工产值、进度(工期)、安全、质量、现场管理挂钩,实行成本否决,未完成目标成本按比例扣发奖金。

    十一、经济合同管理与工程结算

    1、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由公司市场部负责签订,合同谈判时应邀请公司有关业务部门、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参加。项目部的物资采购合同、机具租赁合同按公司有关部门授权范围进行签订。

    2、加强合同的履约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工作。工程承包合同、项目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履约监督、检查。

    3、工程结算由公司办公室和财务部统一组织,项目部必须按照公司总体安排进行实施。

    十二、对外分包工程管理

    1、项目部无工程对外分包权。若工程项目缺乏劳动力,项目部应提前将所需工种、人数及推荐的分包队伍基本情况报公司办公室,经考核评价后,报主管领导批准,由公司与分包队伍签订分包合同,如需在当地选择分包队伍的,公司可以委托项目部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2、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查、考察由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合同由办公室或委托项目部负责签订。

    3、分包队伍由项目部统一管理,现场一切管理均执行公司和项目部的有关规定。分包工程项目决不允许转包。

    十三、项目回访服务

    1、项目回访服务体现了公司对已建工程项目负责的态度和优质服务的企业作风,同时是密切与建设单位关系继续巩固和占领建筑业市场的重要举措。

    2、回访工作由公司办公室会同市场部负责组织,由公司领导任回访小组组长,由原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公司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3、大、中型项目保修期内半年进行一次,小型项目保修期满时组织进行一次,保修期满后的回访服务工作视情况另定。

    十四、附则

    1、本规定条款原则适用公司在建项目。

    2、已发的各类文件中与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

      (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

      (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

      (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

      (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代建单位条件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

      (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第四章  代建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

      (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

      (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

      (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第五章  代建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

      第二十三条  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

      (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

      (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

      (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

      (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

      (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

      (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

      (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市交通局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管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合同》制定本办法。

    1.2 委托人授权委托人代表负责对代建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1.3 委托人代表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建工作的监管、协调、服务。需要批准的工作,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均应在7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2 建设管理

    2.1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委托人代表与代建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和工程用款计划,作为合同补充条款执行。

    2.2 项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代建人将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方案报委托人代表批准。30日内将控制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环保、进度主要措施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2.3 区域代建人员配备不低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中甲级项目法人要求,其中独立项目每项目、大型项目每3000万至5000万元不少于2名现场管理人员(1名必须专职)。

    2.4 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2.5 委托人代表对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委托人代表备案;

    (二)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文本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公正条款;

    (三)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廉政、安全合同。

    2.6 委托人代表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信用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总上报信用信息。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足够的管理能力、专业水平,是否存在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

    (二)代建人将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报委托人代表。

    2.7 委托人代表对代建人执行政府有关环保方面的法规规章进行监管。

    3 招标投标

    3.1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招标,委托人和委托人代表不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代建人的正常招标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3.2 委托人代表对工程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代建人是否严格执行核准的招标方式和形式;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规定;

    (三)开标、评标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工程有形建设市场进行;

    (四)评标专家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五)招标文件是否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

    (六)评标过程和报告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要求,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
    (七)定标结果是否经过公示并报委托人代表。

    4 质量和安全

    4.1 代建人对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4.2 代建人负责在办理开工许可前向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4.3 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4.4 委托人代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代建人组织处理。

    5 进度

    5.1 委托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管。

    5.2 代建人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委托人代表。

    5.3 代建人应在开工前将进度计划报委托人代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调整,应在计划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补报。

    5.4 工程总工期需要调整时,代建人需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6 建设资金

    6.1 委托人代表要求代建人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各从业单位与代建人在同一银行开立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6.2 委托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管,通过检查代建人、从业单位财务账目、银行账户,从资金到位、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6.3 代建人和从业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资金,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资金(包括计划利润)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6.4 代建人对从业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从业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

    6.5 代建人与从业单位不得发生关联交易。

    6.6 根据批准的代建人用款计划,委托人代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向代建人拨款。

    6.7 代建人须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进行计量支付,并在支付后5日内将计量支付情况报委托人代表。

    6.8 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代建人将结算报委托人代表,竣工验收前,代建人将工程决算报委托人代表。

    6.9 跨年工程于当年12月25日将工程结算情况报委托人代表。

    7 设计和变更

    7.1 代建人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7.2 变更洽商手续在批准后3日内报委托人代表。

    7.3 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时,代建人提出申请报委托人代表,批准后执行。

    7.4 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或北京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政府要求项目内容或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和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引起重大技术调整需要变更时,代建人将变更文件报委托人代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8 验收

    8.1 工程完工后,由代建人组织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后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委托人代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代建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8.2 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期间的养护工作由代建人负责,委托人代表定期组织检查,对此期间的养护质量进行监管。

    8.3 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代建人及时向委托人代表申请验收。委托人代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代建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8.4 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代建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委托人代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北京市路政局

    2005年6月27日

    第三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 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 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

    第六条 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

    第八条 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
    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 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 项目前期代建工作范围

    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交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2、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

    3、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

    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类工作;

    5、配合委托人完成集团内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

    2、组织各类施工、咨询、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3、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

    4、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现场各方计划管理;

    5、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

    6、办理各类变更;

    7、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8、完成工程结算报告;

    9、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第三章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代建需求管理:

    1、项目代建委托人负责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其需求阶段以委托人为主导,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配合。

    2、委托人需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影响功能使用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和批准。

    3、委托人需审核涉及产品定位、使用功能、建设标准、装修等级等技术标准。

    4、委托人负责协助制定以下文件并完成集团内部审批: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求调研资料 ②方案阶段设计任务书。

    5、委托人负责批准以下文件,其审批程序委托人自行规定:①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建筑方案设计、景观设计文件 ③初步设计文件 ④样板间装修方案 ⑤主要空间装修方案⑥空调、电梯等通用设备采购技术标准 ⑦工艺设备采购技术标准。

    6、需求调整:委托人对既定的建设内容提出需求调整,由代建单位对调整内容进行评估,提交需求调整评估报告。因需求调整造成的投资、建设周期、工程质量、运营影响及相关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 政府许可办理:

    1、未委托前期工作代理的各项政府前期报建工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

    2、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在政府层面的立项工作以委托人名义完成。代建单位需按政府相关程序要求逐项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委托人应同时履行国家法定的建设单位法人职责,主动配合代建单位完善相关行政事务的申报、填表、盖章等办理,推动项目组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四章 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 工程投资立项与成本控制

    1、工程投资立项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完成后以设计概算为基础,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委托人负责审核。工程投资立项文件在完成代建单位审批后由委托人执行集团投资立项审批程序。

    2、经批准的工程投资立项金额即该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确保工程成本控制在投资立项金额范围内,不产生重大偏离。

    第十五条 资金计划及保障

    1、项目的年度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报委托人按集团规定审批程序审核批准。

    2、委托人需负责项目的资金来源,按合同要求及资金计划支付各类合约约定款项、费用。

    3、代建单位负责审核各类款项、费用支付额度,完成代建单位支付申请批准后按委托人财务程序批准、执行。

    4、出现合同约定外的延期支付时,委托人应预先与代建单位沟通。代建单位应主动与合同当事方就支付问题沟通协调,尽量减少因延期支付对项目进度、质量影响,问题严重时应同时向委托人提交延期支付专项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招标、合同管理:按集团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设计类变更,不论由参建何方提出,均需代建单位进行合理性、经济型综合评估,报委托人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执行设计变更程序。现场发生的非设计变更原因调整的工程变更,单项金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代建单位负责审核批准后执行。单项金额大于10万元,或变更对工程总工期、总成本、质量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影响较大的,应报委托人批准。所有工程变更均需在委托人处备案。

    第十八条 重要的外立面饰面、内装修饰面、重要装饰灯具、重要景观造型等,委托人参与认质认价程序。与代建单位有异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计划管理:

    1、项目代建工作启动后,代建单位项目组应编制项目总体管理规划大纲及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深度至里程碑及关键节点,报委托人批准。

    2、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组应在批准的总体进度计划框架下制订以下工作计划:设计计划、资金计划、采购计划、工程招标计划、专业施工单位进场等各分项计划,报委托人备案。

    3、非代建单位主观原因或管理原因造成计划调整,需报委托人批准。委托人需对代建单位计划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预警。

    第二十条 验收管理:

    1、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由代建单位及监理组织,邀请委托人参加。验收评定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2、样板间的验收:代建单位需邀请委托建设单位参加,对偏离样板间方案的,委托人有权不通过验收。

    3、代建单位及委托人需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应成立工程验收工作小组,确定验收工作组组长,制定项目总体验收计划,明确各专项验收内容及双方验收职责。

    4、委托人需按照国家法定程序以项目法人名义完善各项报验手续、质监验收手续及档案验收程序。报验具体事务由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委托人协调配合。

    5、属于行业管理内容的专项验收,由委托人负责协调组织,代建单位配合。

    6、工程验收合格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需将工作组撤离现场,向委托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提交项目运营期间的建筑维保建议。委托人负责组织各使用方接收。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成运营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二十一条 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各类工程验收、工程类资料由代建单位负责完成。委托人具体负责房产证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委托建筑运营期间必要的工程监测,负责保修期内各项质量保修整改工作。至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一并移交保修整改验收记录。

    第六章 工程项目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代建工作启动后15个工作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委托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报告的定期信息文件

    1、周报:工作周报、周会议纪要,记录周工作内容,计划、存在问题等。

    2、工程月报,主要含以下内容:①月度项目进展情况 ②月度工程投资报表 ③合同变更及工程变更情况 ④工程款支付情况 ⑤代建服务情况 ⑥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⑦工程建设大事记 ⑧下月工作计划 ⑨待委托人协调解决问题 ⑩其他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需报告的不定期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建议②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③委托人采购分项计划需求报告④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⑤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移交,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面阐述代建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管理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报告中提交的需委托人解决协调事项,委托人应按期完成,及时回复。

    第六章 工程项目代建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税金)列入工程投资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子目。

    第二十九条 代建费用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市场行情、代建过程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能够覆盖代建公司管理成本。原则上按下列范围计取;

    1、投资在200万(含200万)以下的,免费代建;

    2、投资在200-1000万(含1000万)的,按5%计取;

    3、投资在1000-5000万(含5000万)的,按4%计取;

    4、投资在5000-10000万(含10000万)的,按3%计取;

    6、投资在10000万以上的,按2%计取。

    第三十条 代建费一经确定,在代建单位责任期内,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变动因素调整。但当因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额或工期延期超过原定合同范围10%以上时,代建费按合同计费方式作相应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附件2

    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认真总结我公司一级管理、一级核算经验的基础上,保证项目主要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提高公司综合实力和在国内软装市场的竞争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项目管理指导思想

    推行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从公司实际出发,建立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基础、以项目成本核算为中心、以管理层与作业层合理分离为特征的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实施与此相适应的内部配套改革,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为公司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二、项目部组织模式、机构设置和职能

    1、组织模式

    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①、项目经理是公司在项目入场开始到以后的代表人,对公司经理负全责,同时对工程项目合同目标负责;

    ②、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主要负责组织、指挥本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本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设备等生产要素;

    ③、负责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

    2、机构设置

    ①、项目部组织机构应“精干高效、结构合理”,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工艺特点及管理工作量的大小,组建适合项目特点的组织机构。公司专设施工队伍,由项目部根据项目特点安排项目入场所需工作人员;

    ②、公司应让项目经理了解整个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经理提起了解之后做好后续准备工作。

    3、项目部的职能是:做好对项目工期、成本、质量、安全四大控制,搞好合同、信息、现场、签收四项管理和组织协调,全面完成项目目标计划。

    三、公司对项目的考核

    1、公司对项目部的考核

    ①、公司对项目所有实施项目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到场家具验收合格率、总包和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成本降低率、主要控制点、安全生产、工程合格率和优良品率、工人工作率、工具使用维护保养、现场管理、执行情况等。

    ②、项目完工后结合项目完成情况公司对项目进行实际分析与项目总结讨论。

    实际分析包括工期、工人工作率、成本降低率、和财务支出分析。总结讨论包括项目进展过程中的采购入场摆位安装所遇到种种问题和解决办法进行讨论和总结经验。

    四、项目部与公司的关系

    1、项目部是公司在最后项目入场上的派出机构,项目部代表公司对项目施工生产经营全面行使控制、管理和协调职能。项目部必须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在行政和业务上均要服从项目部领导,对项目经理负责。同时要接受公司对口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司相关部门要不断合理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积极为现场服务。

    2、公司与项目部是项目目标责任关系,在工作层面上是责任监督与执行的关系。项目开工前,由公司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和预测,确定项目的可执行性,确保项目后续进展顺利完成。

    3、为搞好项目之间的动态平衡,要充分加强公司办公室及其他职能部门对项目的动态管理、强化管理职能,做到项目信息同步,积极为现场服务。

    五、项目控制

    项目部对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成本要实行动态控制的管理方法。

    1、项目工期目标控制

    ①、项目部以合同确定的工期作为项目工期的总体控制目标,由设计师牵头编制项目进度跟进共享文件,项目部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安排工作。

    ②、项目经理要定期检查网络计划的总体运行情况,及时平衡、调整现场资源,使项目始终处在一种科学、合理、协调和动态优化的状态。工期目标是通过各种计划来实现的,项目的年、季、月计划必须置于网络计划严格控制之下。

    ③、按公司规定年度计划由办公室统一下达,项目部依据总体网络计划和公司年度计划编制季、月、周作业计划。项目部季、月计划应及时报公司办公室,并由办公室进行相应平衡、协调、整理,上报下达。

    2、项目质量目标控制

    项目部和参加项目施工人员要认真贯彻实施ISO9001质量体系标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项目全过程控制,加大质量检查和处罚力度,把质量管理体系与奖金分配挂起钩来。

    3、安全目标控制

    建立安全组织系统和相应安全责任系统,不断增强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控制能力。项目部应根据项目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认真做好安全预控。

    4、成本目标控制

    建立生产要素在项目上的优化配置和动态控制。全面实行项目目标成本责任制,成本与奖金挂钩,实行成本否决。

    六、资金管理

    1、财务部负责该工程建设期内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为强化项目的资金管理,公司对项目所需一切开支实行统一调配。不在项目所在地单设银行帐户,以项目部专人负责从公司财务部借备用金形式用于零星采购及日常支出,项目部于每月底前做出用款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
    定期到公司财务部核销已支出费用,以便于公司及时了解项目成本费用情况,对此做出正确的决策。凡未纳入用款计划和程序审批手续的款项,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

    3、资金支出限额审批

    ①、每月材料物资采购计划由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度用量进行编制,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报公司采购部及主管领导审批,平衡、同意后由采购部集中统一采购。

    ②、严格控制对外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对外分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由项目部根据《工程分包合同》编制付款计划和《分包工程价款结算单》,结算单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报公司财务部及主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③、现场管理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公司的现行规定。

    七、项目的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

    1、工程成本是考核项目的主要指标,开工前公司财务、市场、采购部门和项目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预测成本基数,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增减变化及时调整成本考核基数。项目的成本管理以成本核算为中心,加强项目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动态控制和成本分析,真正做到干前有预算,干中有核算,干后有决算。项目成本核算以单位工程为基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至施工队。成本核算要每月进行一次。

    2、财务部为成本核算责任单位,负责目标成本的制订,进行成本分析;
    项目部负责编制单位工程计划成本和实际预算成本;
    采购部负责进行材料核销,编制单位工程材料费用明细表;
    机具管理人员负责按单位工程如实填报设备租赁表和周转材料租赁表;
    其他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部负责归类。

    八、物资设备管理

    1、项目部材料物资由项目部派专人负责管理,材料物资的出入库必须按时登记入帐,并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2、物资材料实行归口管理,项目部需采购的材料应根据工程进度先以电传、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报公司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传递给主管领导及采购部,由采购部先在公司内部协调解决,大宗采购必须经过采购部集中采购,确需在当地采购时,应及时反馈,采购部如无特殊原因,必须在24小时内答复。零星应急材料必须在当地采购时,由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并同时报公司办公室及采购部备案。

    3、严格控制采购价格,采购部、财务部应对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详细调查,共同制订合理的价格表,执行限价采购制度。为适应市场价格的变化,价格表要及时予以调整。

    4、所有材料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在公司内部材料消耗定额未发布之前,以批准的材料预算扣除5~10%以和当月使用量为发料基础,因特殊原因需以周工作量数额领料时,应以保证材料的安全存放和文明施工为前提。

    5、建立健全材料余额、废料回收制度,采购部会同项目部要及时回收,统一处理。

    6、甲供材料由采购部负责组织找差,项目部、财务部共同协助。

    九、施工技术管理

    1、项目技术管理实行项目经理领导下的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制。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代表公司和项目部对外技术联络及涉外工作。

    2、项目部技术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优化施工方案,负责做好现场技术管理工作,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成本。

    3、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必须遵循的基本技术经济文件,是项目管理的总规划。大、中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由公司总(副)工程师和技术部组织编制,经公司有关业务部门会审,经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和批准后报建设单位备案或批准;
    小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有关业务部门会审,经项目经理审定和批准后报建设单位备案或批准。

    一十、工资奖金分配

    1、实行工程项目目标责任考核。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部领导班子集体风险抵押、目标考核与奖惩挂钩。

    2、公司派往项目部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必须与项目成本、自行完成施工产值、进度(工期)、安全、质量、现场管理挂钩,实行成本否决,未完成目标成本按比例扣发奖金。

    十一、经济合同管理与工程结算

    1、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由公司市场部负责签订,合同谈判时应邀请公司有关业务部门、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参加。项目部的物资采购合同、机具租赁合同按公司有关部门授权范围进行签订。

    2、加强合同的履约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工作。工程承包合同、项目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履约监督、检查。

    3、工程结算由公司办公室和财务部统一组织,项目部必须按照公司总体安排进行实施。

    十二、对外分包工程管理

    1、项目部无工程对外分包权。若工程项目缺乏劳动力,项目部应提前将所需工种、人数及推荐的分包队伍基本情况报公司办公室,经考核评价后,报主管领导批准,由公司与分包队伍签订分包合同,如需在当地选择分包队伍的,公司可以委托项目部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2、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查、考察由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合同由办公室或委托项目部负责签订。

    3、分包队伍由项目部统一管理,现场一切管理均执行公司和项目部的有关规定。分包工程项目决不允许转包。

    十三、项目回访服务

    1、项目回访服务体现了公司对已建工程项目负责的态度和优质服务的企业作风,同时是密切与建设单位关系继续巩固和占领建筑业市场的重要举措。

    2、回访工作由公司办公室会同市场部负责组织,由公司领导任回访小组组长,由原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公司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3、大、中型项目保修期内半年进行一次,小型项目保修期满时组织进行一次,保修期满后的回访服务工作视情况另定。

    十四、附则

    1、本规定条款原则适用公司在建项目。

    2、已发的各类文件中与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3条 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

    第4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 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5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2)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3)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4)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6)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

    (2)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3)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

    (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
    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3章 代建项目的管理

    第7条 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8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

    第9条 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10条 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11条 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12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13条 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14条 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

    第15条 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5章 代建管理费

    第16条 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6章 奖惩规定

    第17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18条 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19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20条 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21条 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六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三)近一年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企业资信能力、提供履约担保(工程保险)、代建项目部人员配置、代建方案、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第十条承接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符合业主单位确定的条件,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不得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以上(含两家)的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等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发包给关联单位或机构。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代建的实施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可实施从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实施全过程或部分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消防、人防、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备案、施工许可等项目准备阶段的基本建设程序;
    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配套等项目实施阶段的协调和管控;
    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验收阶段所要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
    档案归整、调试运行、项目移交和质保维修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内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内容,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在《代建合同》签订15日内,代建单位应将相关信息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代建合同》发生变化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在15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应根据代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提供相应的代建费用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资格、专业和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单位应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代建任务,不得妨碍代建单位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范围内,代建单位可独立开展代建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实施监督,对代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项目筹划、前期、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协助完成档案验收。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将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代建服务内容确定。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向代建单位预付30%代建费用,用于代建单位工作的启动,预付代建费用和后续代建费用的

    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代建单位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业主单位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或以上的代建单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业主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借用其他代建单位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将代建工程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代建工程出现较大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代建单位1年内不得承接代建项目。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的代建负责人,停止参加代建活动1年。
    第三十一条代建项目实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违法行为、从业人员行为等内容。业主单位和代

    建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或有第六条情形的,清出天津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属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查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一项一评。代建项目结束后,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应进行互评,评价结果记入对方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已取得项目管理资格的单位直接纳入天津市代建单位监管信息系统,5年后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续期。
    第三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原《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建筑〔2006〕22号)废止。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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