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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时间:2021-02-26 13:25: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住宿行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保障学生住宿的基本权利,创建优美、文明、健康、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风尚,促进校风和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的住宿管理。

     第三条

     学生住宿原则上应当在校内学生宿舍安排,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应当经学校批准。

     第二章

     学生住宿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在校内住宿的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住宿配套设施,接受住宿的相关服务; (二)对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做出合理、公正的工作评价,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三)在宿舍内开展正当、有益的文化活动,但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学习; (四)参加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宿舍管理、教育、服务活动; (五)对宿舍管理中侵犯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在校内住宿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

     (二)服从学校住宿管理和工作人员的住宿安排,尊重宿舍服务人员的劳动,自觉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合理使用并维护学生宿舍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四)按照规定缴纳住宿费;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不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住宿和退宿 第七条

     学生在校内住宿,应当办理住宿手续。学校不向学生提供超出正常学生住宿需求的特殊用房。

     第八条

     对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依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其家长共同在申请书上签字,向所在学院说明原因、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 (二)学生所在学院向其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逐一登记; (三)学生所在学院进行研究,该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审批。

     学生校外住宿期间,在校外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完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毕业生退宿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毕业生应当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学校;

     (二)毕业生在办理完其它各部门离校手续后,到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三)室内设施丢失、损坏的,应当赔偿。责任不清的,由本宿舍学生均摊;拒不赔偿的,学校宿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办理完退宿手续后又损坏公物的学生,由学校宿管部门通知学生管理部门缓予寄发该毕业生档案。

     第十条

     学生因出国学习、休学、转学、退学、保留学籍或开除学籍等原因需要退宿时,应当持《学生离校手续单》,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学生中途转学、退学或者被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住宿费。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宿舍的住宿、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畅通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渠道,建立值班制度和门卫制度,实行定时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凭有效证件出入宿舍楼,未持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宿舍楼。

     第十三条

     未经允许,男性一般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士一般也不准进入男生宿舍。

     第十四条

     寒假、暑假期间对学生宿舍楼实行封楼封门管理。各宿舍最后离开的学生应当主动与值班室联系,加贴封条;宿舍楼封闭管理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启封;宿舍楼解除封闭后,学生进入宿舍前应当主动与值班室联系登记启封。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宿舍内不得从事打球、唱歌、跳舞、打闹、大声播放音响、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与学习的活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夜不归宿。因特殊情况晚归的,应当在值班室登记晚归原因。夜间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需外出的,应当向值班室申

     明并做好登记。熄灯后未经值班工作人员允许,学生不得进出学生宿舍楼。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当注意个人卫生,自觉维护宿舍内及公共场所清洁。

     (一)每天由值日生打扫宿舍,学生本人整理床铺,个人物品应当干净整洁,整齐摆放; (二)自觉维护楼道卫生,宿舍垃圾一律倒入垃圾桶,不得扫入楼道或者在宿舍门口堆积; (三)不得在宿舍楼内乱丢乱抛杂物、乱泼污水和随地吐痰,不得在墙上乱刻、乱画、乱挂、乱贴、乱钉,不得饲养宠物; (四)不得从窗户向外丢弃任何物品,不得在阳台、窗台和天台等处摆放可能形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第十九条

     宿舍楼内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

     第二十条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宿舍区乱停、乱放车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障学生宿舍的安全设施,设立必要的紧急通道、安全警示装置、火灾预警监视系统、恶性用电识别装置等,通过技术手段防止火灾发生。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加强对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加强巡逻,深入排查学生宿舍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在宿舍内不得存放或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炊具或者电器,但因学习和生活需要而自备的收录机、录音机、小型变压器、计算机、手机、充电器和台灯等除外。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不得私自更改供电线路、乱拉电线或者网线、乱装电灯、乱安插座,不得在配电设施或者线路上乱挂物品,不得在熄灯后在宿舍内点蜡烛。

     第二十四条

     在宿舍区内,学生不得饮酒,不得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放

     射性物品,不得燃放鞭炮、焚烧杂物。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私自更换房间或者床位,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允许,学生不得撬门破锁,不得将本宿舍的钥匙转交给他人;宿舍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者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不得从窗户、阳台出入宿舍,未经允许不得到楼顶天台。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携带电脑、行李等物品出入宿舍楼,应当在值班室登记,经允许后方可出入。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发现宿舍门锁被换或者宿舍物品被盗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校保卫部门和值班室报告,保护好现场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离开宿舍要关窗落锁,在宿舍休息时也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未带钥匙无法进入宿舍时,应当到学生住宿管理部门登记,由工作人员开门。

     第六章

     设备与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校按照相应标准配备学生宿舍物品及设施。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内的水、电、暖、床架、壁橱、桌椅、窗帘等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设施,不得私自移动位置或者改变布局。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照价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平均承担损失。恶意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树立勤俭节约意识,遵守学校水电使用制度,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杜绝浪费。超额使用时,应当主动交纳超额费用。无法计算个人超额费用的,由宿舍成员平均承担。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当主动学习消防知识,自觉爱护消防设施,不得破坏。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开通并使用网络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住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每个宿舍楼设立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室,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行为管理和应急事件的处理,并以学生宿舍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丰富学生宿舍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依据安全、宿舍文化、卫生、纪律、公物维护、学习等指标进行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学生宿舍管理考核成绩是考核各学生管理单位、学生工作干部和宿舍管理人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发生疫情、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时,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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